1、1余杭街道旧城改造塔山公园区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因余杭街道市政配套项目建设的需要,余杭区人民政府拟征收“旧城改造塔山公园”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1、征收目的根据区政府提出的城市有机更新的要求,实施“旧城改造塔山公园”项目,有利于提升余杭街道城区城市面貌,改善居民的生活品质,提高城市配套功能,该项目为我区重点的民生工程、实事工程。二、征收范围项目东至环山路 2 号、南至环山路 17 号、西至环山路 17 号、北至环山路 2 号,具体以本项目
2、规划用地红线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三、房屋征收补偿依据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评估办法(住建部201177 号);3.浙江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5125 号);5.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余政办2013247 号);6.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余政办2013248 号); 27.关于公布余杭区 2013 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余政发201349 号
3、);8.关于调整余杭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余政办2010122号);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557 号);10.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四、房屋征收补偿原则1.依法征收原则。依法征收,严格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2.依法补偿原则。依法公平补偿,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实施补偿,确保做到公正、公平。3.公开透明原则。公开房屋征收的具体政策法规、补偿标准、操作程序及安置房源。五、房屋征收补偿(一)补偿对象旧城改造塔山公园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二)评估机构确定1.评估机构由征收双
4、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选举确定。2.投票方式仍无法确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采取公开摇号确定,同时委托公证机构监督公证。(三)补偿价值1.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评估确定。32.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建筑面积和用途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经余杭街道办事处依法认定的建筑面积按照认定性质为准。3.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同一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六、住
5、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一)货币补偿1.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值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后,15 个工作日内将货币补偿款 50%支付给被征收人,余下的货币补偿款,凭被征收人取得街道核发的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单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二)房屋产权调换1.安置房源:(1)现房安置,安置地点:紫辰花园,安置户型面积有:50、55、60、70、85、90、125、140等,具体安置房建
6、筑面积以房管部门测绘为准。(2)现房安置,安置地点:南湖景秀湾,安置户型面积有:85、95、105、115、135、145等,具体安置房建筑面积以房管部门测绘为准。(3)现房安置,安置地点:江南雅居,安置户型面积有:55、75、80、85、90、110等,具体安置房建筑面积以房管部门测绘为准。4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自行过渡,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周转用房。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止。搬迁之月即为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3.安置用房的选房应在规定安置房源内按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就近靠原则选定。(三)
7、临时安置费、搬家费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按照余政发201349 号文件执行。过渡期限内遇政策调整的,按新标准执行。1.选择货币补偿:本区块的临时安置费为 15 元/月,搬家费为 1500 元/户,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计算为自搬迁之月起 12 个月,搬迁之月即为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搬家补助费按一次计发。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本区块的临时安置费为 15 元/月,搬家费为 1500 元/户,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计算为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钥匙之日起至通知拿安置房钥匙当月后 6 个月止。因征收人的因素造成过渡期限延期的,超过时间部分(不含通知拿安置房钥匙当月后 6 个月)的临时安
8、置补助费按区政府最新公布的政策标准二倍支付。安置房符合交付条件,但被征收人以其他理由拒绝安置的,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按二次计发。(四)征收补助及奖励标准1.选择货币补偿的(1)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用房的,根据产权登记面积补助 2000 元/。(2)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再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 20%的货币补贴,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 20%不足 10 万元的,货币补贴按照 10 万元计算。5(3)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或经依法认定后的面积不足 48(不含 48,在余杭区另有住房的,包括农村自建房,一并计算入建筑面积)的按 48保底给予货币补偿。给予保底安置的,被征收人需提交无房查
9、档证明原件及未享受保障类住房政策证明原件。(4)配合征收签协且按时腾空的,在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基础上每户每月奖励 500 元,时间计算为 12 个月。(5)被征收人按规定时间进行评估的,奖励 1 万元;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最高奖励 7 万元/户(共 7 天,第 1-3 天奖 7 万元,第 4-5 天奖 5 万元,第 6 天奖 3 万元,第 7 天奖1 万元),按时腾空被征收房屋交出钥匙的奖励 2 万元/户(每延迟一天腾空,按 5000 元/天进行扣除,直至扣除完毕)。以上奖励在超出规定时间后,取消奖励。2.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1)安置房面积=被征收房屋原有产权面积+安置房为
10、高层的可以增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 10%(低于 5的按 5计算)+优惠扩面部分;(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 48(不含 48,余杭区内另有住房的,包括农村自建房,一并计算建筑面积)的对被征收人按 48进行保底安置。给予保底安置的,被征收人需提交无房查档证明原件及未享受保障类住房政策证明原件。(3)安置房为高层可增加 10%的面积部分及按 48保底安置后增加面积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公布时安置房的重置价 1200 元/结算。保底安置的被征收人属于困难家庭的(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余杭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无需结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 48按 48保底安置后,增加面积不足 5的补足 5,增
11、加面积超过 5的,不再增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 10%。(4)安置房限优惠扩面 20(含 20),优惠扩面价格 1106(含 10)的中间价为安置房第九层市场评估价的 60%,按九层为基点,每加一层增加 50 元/,每减少一层扣除 50 元/,优惠扩面价格 1120(含 20)的中间价为安置房第九层市场评估价的 80%,按九层为基点,每加一层增加 50 元/,每减少一层扣除 50 元/。因房屋不可分割因素,安置房面积超出部分,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购买;安置房面积扩面不足部分,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扣除优惠扩面价格后进行补差。(5)如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安置房
12、价值(产权调换部分),新旧房屋差价的 75%作为奖励,即被征收人需结算新旧房屋差价的 25%;如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安置房价值(产权调换部分),按实结算新旧房屋差价。(6)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的物业管理费一次性补助 8000 元。被征收人入住后应向安置房所在物业管理单位缴纳物业管理费。(7)配合征收签协且按时腾空的,在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基础上每户每月奖励 500 元,时间计算为 12 个月。(8)被征收人按规定时间进行评估的,奖励 1 万元;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最高奖励 7 万元/户(共 7 天,第 1-3 天奖 7 万元,第 4-5 天奖 5 万元,第 6
13、天奖 3 万元,第 7 天奖1 万元),按时腾空被征收房屋交出钥匙的奖励 2 万元/户(每延迟一天腾空,按 5000 元/天进行扣除,直至扣除完毕)。以上奖励在超出规定时间后,取消奖励。3.其它(1)对被征收房屋原有的自行车库(储物间)或经余杭街道办事处认定为临时建筑的房屋按重置价的 3 倍给予货币补偿,最低不低于2000 元/。7(2)未登记建筑面积经余杭街道办事处依法认定、确权后,属于合法建筑面积的,征收补偿安置时须扣除办理产权登记等相关规税费。(3)对房屋原有结构中有阁楼和架空层的,并有永久性上人楼梯且无产权的,净高度在 2.1 米(含 2.1 米)以上部分按重置价进行货币补偿;净高度在
14、 2.1 米以下但在 1.2 米(含 1.2 米)以上部分按重置价的 50%进行货币补偿;净高度在 1.2 米以下部分按重置价的 25%进行货币补偿。(4)被征收的房屋经有关部门批准用于商业经营的,按以下细则实施:A.1990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由房屋产权人本人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产权人需提供连续缴税证明),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B.如无法达到上述第 A 条中规定的要求,除按照住宅房屋实施补偿安置外,需被征收人提供的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凭据,征收人补助被征收人的实际经营面积部分住宅评估价值的 20%。C.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一次性
15、补偿,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实际经营面积部分住宅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6%;也可按照被征收房屋一定时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补偿标准商业为 20 个月(40 元/月)的临时安置费,两者就高执行。(5)被征收人本人或连续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满 1 年及以上被征收人的直系亲属(居住时间需经所在社区证明并由余杭街道办事处公示),属于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 22 条“规定病种”的重大疾病患者补助一次性 3 万元/人;属于 70 周岁以上(含)的高龄老人补助一次性 1 万元/人;持有城乡居民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补助一次性 1 万元/人;被补助人如同时符合以上三个8条
16、件中二个及以上的,按就高原则执行其一。(6)直管公房、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集体所有单位的住宅不享受本方案所述的补助、奖励政策。直管公房按余杭区有关政策执行。七、非住宅征收补偿非住宅房屋的性质以权属登记为准,主要有综合、商业等性质的非住宅。(一)补偿方式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原则上为货币补偿方式,不提供迁建安置用地,不提供临时过渡周转用房。1.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值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2.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后,15 个工作日内将货币补偿款 50%支付给被征收人,余下的货币补偿款,凭被征收
17、人取得街道核发的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单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二)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按照余政发201349 号文件执行。过渡期限内遇政策调整的,按新标准执行。本区块的临时安置费为商业 40 元/月,综合为 20 元/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计算为自搬迁之月起 12 个月,搬迁之月即为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搬家补助费按一次计发。(三)补助、奖励标准被征收人能积极配合做好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对项目推进无实质影响的,给予适当的补助和奖励,具体内容如下:1.被征收人按规定时间进行评估的,奖励 1 万元;被征收人在规9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18、的最高奖励 7 万元/户(共 7 天,第1-3 天奖 7 万元,第 4-5 天奖 5 万元,第 6 天奖 3 万元,第 7 天奖 1万元),按时腾空被征收房屋交出钥匙的奖励 2 万元/户(每延迟一天腾空,按 5000 元/天进行扣除,直至扣除完毕)。以上奖励在超出规定时间后,取消奖励。2.一次性搬迁补贴。一次性搬迁费计算的建筑面积基数为取得房屋权证的房产和经街道认定的未登记建筑面积之和。房屋建筑面积内的堆积物(机器设备除外)不再另行补偿。营业用房按被征收的建筑面积补助一次性搬迁费:被征收的建筑面积为 50 平方米(含)以下的,一次性补助 5000 元;被征收的建筑面积为 50 平方米至 100
19、 平方米(含),一次性补助 10000 元;被征收的建筑面积为 100 平方米至 300 平方米(含)的,一次性补助 15000 元。商业超过 300的、 综合超过 500的,可按余杭区相关补助标准执行(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分别为商业用房 50 元,综合用房 30 元)3.货币补偿的非住宅,给予被征收人房地产评估值上浮不超过 20%的奖励;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集体所有非住宅不执行上述补助、奖励政策。(四)其他1.停产停业损失费按下述两种方式就高选择一种进行货币补偿。(1)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非住宅房屋的用途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地产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计算,为
20、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 6%(商业用房)和 5%(综合用房)。以上计算的建筑面积基数为取得房屋权证的房产和经街道认定的未登记建筑面积之和。(2)按照被征收房屋征收时点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计算,补偿标准为 20 个月(商业用房)和 15 个月(综合用房)。10以上计算的建筑面积基数为取得房屋权证的房产和经街道认定的未登记建筑面积之和。2.违法建筑的处置。商业、综合用地上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应配合做好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八、企业的征迁补偿(一)补偿方式原则上以货币补偿为主。(1)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值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
21、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2)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后,15 个工作日内将货币补偿款 50%支付给被征收人,余下的货币补偿款,凭被征收人取得街道核发的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单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二)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按照余政发201349 号文件执行。过渡期限内遇政策调整的,按新标准执行。本区块的临时安置费为商业 40 元/月,综合为 20 元/月,工业为 12 元/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计算为自搬迁之月起 12 个月,搬迁之月即为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搬家补助费按一次计发。(三)补助、奖励标准被征收人能积极配合做好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对项目推进无实质影响的,给予适当的补助和奖励,具体内容如下:1.一次性搬迁补贴。一次性搬迁费计算的建筑面积基数为取得房屋权证的房产和经街道认定的未登记建筑面积之和。补助标准为工业用房 80 元/平方米,商业用房 50 元/平方米,综合用房 30 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