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4汉溪商业用地一期周边市政配套道路建设工程(BT)投资建设与移交回购(BT)协议甲方(回购方):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乙方(投资方): 二一 年 月2/44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5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52.1 定义 .52.2 释义 .8第三章 项 目 .93.1 项目概况 .93.2 本项目内容 .113.3 项目权利 .113.4 项目前期工作 .11第四章 投 资 .114.1 投资结算 .114.2 资金投放 .134.3 融资 .13第五章 回 购 .145.1 项目回购期 .145.2 项目投资回报 .145.3 回购期利息 .145.4 项目回购 .145.5 回购资
2、金的支付 .145.6 回购资金支付程序 .155.7 回购资金的保障 .16第六章 设 计 .16第七章 监理 .177.1 监理公司 .177.2 职权 .177.3 报告制度 .17第八章 建 设 .178.1 项目建设工期 .178.2 建设文件 .188.3 土地 .188.4 勘察设计、施工 .188.5 进度报告 .198.6 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工地代表 .208.7 其他 .208.8 建设中的预期延误 .218.9 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的监督权利 .22第九章 验收与交付 .239.1 验收 .239.2 交付 .233/449.3 视为交付 .239.4 质量保修
3、书 .249.5 资料的编制 .249.6 风险转移 .249.7 追索权 .249.8 回购期计算 .259.9 费用承担 .25第十章 质 量 .2510.1 质量标准 .2510.2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2510.3 质量责任承担 .2610.4 回购责任 .26第十一章 权利与义务 .2611.1 项目公司的权利 .2611.2 项目公司义务 .2611.3 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的权利 .2711.4 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义务 .2711.5 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 .28第十二章 文件、资料和知识产权 .2812.1 文件、资料的备案 .2812.2 文件、资料内容的一致
4、.2812.3 知识产权 .2912.4 保密义务 .29第十三章 担保和保险 .2913.1 履约保证金 .2913.2 工程保险 .29第十四章 禁止性规定 .3014.1 转让和分包 .3014.2 物权担保 .3014.3 违反 .30第十五章 协议的中止或终止 .3015.1 协议中止 .3015.2 协议终止 .32第十六章 不可抗力 .3216.1 不可抗力及通报程序 .3216.2 例外情况 .33第十七章 变 更 .3317.1 工程变更和设计变更 .3317.2 变更的程序 .3317.3 变更的补偿 .3317.4 法律、法规的变动 .34第十八章 违约责任 .34第十九
5、章 争议解决 .3419.1 友好解决 .344/4419.2 提起诉讼 .34第二十章 生 效 .35第二十一章 协议文件的组成与解释顺序 .3521.1 协议文件 .3521.2 协议文件解释顺序 .3521.3 修正 .3521.4 可分性 .36第二十二章 其他 .3622.1 通知 .3622.2 协议文本 .36第二十三章 通知 .3623.1 送达人 .3723.2 联系方式的变更 .3723.3 送达方式 .3723.4 送达日期 .37附件清单 .385/44第一章 总 则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在此确认,接受(投资方)投资方A、(设计方)设计方B及(施工方)施工方C共同组成
6、的联合体投资建设汉溪商业用地一期周边市政配套道路建设工程(BT),并在项目公司完成本协议汉溪商业用地一期周边市政配套道路建设工程(BT)工程的建设完工后,由投资方负责以有偿方式移交给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或者番禺区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将在接收汉溪商业用地一期周边市政配套道路建设工程(BT)工程后按照本协议约定期限及金额支付回购资金。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2.1 定义在本协议中,下述表述具有下列含义:(1)本协议:指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与投资方签订的投资建设与移交回购(BT)协议 ,包括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投资建设与移交回购(BT)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
7、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2)本项目:指本协议下所涉及的汉溪商业用地一期周边市政配套道路建设工程(BT)投资、建设(设计+施工) 、移交、回购。(3)招标文件:指由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针对本项目编制的广州市汉溪商业用地一期周边市政配套道路建设工程(BT)招标文件及其附件的全部。(4)投资方:指被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选定的联合体中的投资方,即投资方 A。负责组建本项目的项目公司,并承担投资、建设(设计+施工) 、移交等相应义务及收取回购资金的当事人。(5)项目公司:投资方为本项目设立的具体负责投资、建设本项目的主体。Comment V1: 竣工验收合格Comment V2: 验收合格6
8、/44(6)设计方:指被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选定的联合体中的设计方,承担本项目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当事人,即设计方 B。(7)施工方:指被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选定的联合体中的施工方,承担本项目工程施工的当事人,即施工方 C。(8)债权人:指在本项目中为投资方提供贷款、融资或再融资的所有当事人或实体,包括其各自的继承人及受让人。(10)项目投资总额:指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经番禺区财政局审核(如项目要进行审计的,则按审计结果)确定的投资方因本项目改造工程投入的勘察设计费总额、建安费总额和其他相关费用。(11)中间交付工程:本项目下汉溪商业用地一期周边市政配套道路建设工程的路基、路面及配套排水、绿
9、化、照明、交通设施等工程完工后,按照本项目设计标准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给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或番禺区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自交付之日起,已交付工程的风险转移至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或其他接收单位。(12)竣工验收:本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由项目公司向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管养、质量监督机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按照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对本项目进行验收。(13)项目交付之日: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之日即为本项目交付日,同时投资方将本项目交付给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或番禺区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但本项目提前通车
10、的,则通车之日为本项目交付日。自交付之日起,本项目的工程风险转移至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或其他接收单位。(14)履约保证金:指投资方依本协议约定向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提交的用以保证其或者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项下应承担的投资、建设及移交本7/44项目的义务的现金。(15)不可抗力:指协议当事人均无法合理控制的、即使受影响的一方努力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本协议项下的不可抗力具体包含以下内容:(a)战争、敌视或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侵略、外敌入侵以及内战;(b)叛乱、变革、暴动、兵变、国民军或政府的篡权、阴谋、骚乱、内乱、恐怖行动;(c)由政府或实际权力机构或统治者进行的或命令进行的没收充公
11、、国有化、动员、征用等或由地方或国家政府机构采取的其它成与未成的行动;(d)罢工、故意毁坏、封闭工厂、禁运、进口限制、港口拥塞、缺乏正常的公共运输和通讯的手段、工业争端、船只失事、电力供应短缺或限制、流行病、检疫、瘟疫;(e)地震、滑坡、火山爆发、火灾、洪涝灾害或潮汐、台风或旋风、飓风、风暴、闪电、或其它险恶的气候条件、原子核及压力波,或其它自然灾难;(f)市政规划整体变更导致本项目无法继续进行。(17)法律变更:指在本协议生效日期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政策,导致:(a)适用于投资方或由投资方承担的税收(除所得税外)发生变化;(b)项目设计、建设和移
12、交要求发生变化;(c)环境保护法律的变化增加本项目的投资成本。(18)融资文件:指与项目建设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它文件,但不包括:(a)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8/44(b)与提供履约保函相关的文件。(19)认定保险赔款:指项目公司按招标及补充文件要求获得并维持的保险所承保的事件发生时,如果项目公司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获得并维持该等保险的义务就有权获得的,但因项目公司未遵守该等义务而无权获得的保险赔款。(20)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21)批准: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为项目公司或为项目进行融资、设计、建设以及验收或移交而需从政府
13、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22)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它适用的强制性要求。(23)投标人须知: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于发布的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24)违约: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25)政府部门: (a)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它行政实体;(b)番禺区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部门。2.2 释义2.2.1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
14、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a)“日” 、 “月” 、 “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协议如对“日”无特殊声明,均为公历日;9/44(b)“当事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或投资方或设计方或施工方;包括其承继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c)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 “元”指人民币的元。(d)“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e)“通知”指书面形式的通知,书面形式包括:公文、公函、快递信件、电报、传真。(f) 任何条款、段、附表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段、附表或附件。2.2.2 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合同及协议,若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签订,如融资协议、委托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设备及材料供应合同等,则应以本协议的条款为基础。如其他合同及协议与本协议有冲突,均应以本协议为准。第三章 项 目3.1 项目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