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增强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诚信意识,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诚信守法的检测市场环境,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管理规定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1 年第 11 号)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 2016 年第 80号,以下简称 2016 年 80 号令)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持有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师或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员)资格证书的试验检测从业人员(以下简称
2、检测人员)和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并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 、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等诚信行为的综合评价。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持有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和取得公路水运甲级(专项)等级证书并承担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长大隧道及大中型水运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 、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发布。部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3、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持有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员)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和相关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2在本省注册,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信用评价结果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部质监机构。在本省注册的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员)和取得公路水运乙级、丙级等级证书并承担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 、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及根据本省实际确定的其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
4、定后发布。第五条 信用评价周期为 1 年,评价的时间段从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日。评价结果定期公示、公布。对被直接评为信用差的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公布。第二章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第六条 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试验检测机构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单独签订合同承担的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及监测等现场试验检测项目(以下简称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作为其信用评价的组成部分。综合评分的具体扣分标准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 1)和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 2) 。第七条 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
5、信用评价基准分为 100 分。按附件 4 的公式计算。第八条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 AA、 A、B、C 、D 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AA 级:信用评分95 分,信用好;A 级: 85 信用评分95 分,信用较好;B 级: 70信用评分85 分,信用一般; 3C 级: 60 信用评分70 分,信用较差; D 级:信用评分60 分,信用差。被评为 D 级的试验检测机构直接列入黑名单,并按 2016 年 80 号令予以处罚。第九条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程序(一)试验检测机构应于次年 1 月中旬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自评表(附件 5)报其注册地的省级质监机构。(二)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
6、测项目应于当年 12 月底前,或工程建设项目(含现场检测项目)结束时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自评表(附件6)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根据项目管理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提出评价意见,于次年 1 月中旬将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评价意见及扣分依据材料报负责该项目监督的质监机构,项目业主应对评价意见的客观性负责;质监机构根据业主评价意见结合日常监督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于 1 月底前报省级质监机构。(三)省级质监机构对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评价。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为外省区注册的,信用评价结果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 2 月上旬前转送其注册地省级质监机构。省
7、级质监机构对在本省注册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进行综合评分。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 2 月底前报送部质监部门。属本省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于 4 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四)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由部质监机构在汇总各省信用评价结果的基础上,结合掌握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复核评价,于 4 月底前在交通运输部信用评价系统中统一公示、公布。第十条 质监机构用于复核评价的不良信用信息采集每年至少 1 次且 4要覆盖到评价标准的所有项。评价依据包括:1.检测机构自评情况;2.各级
8、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开展的双随机等事中事后监管活动中发现的失信行为;3.投诉举报查实的违规行为;4.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通报批评的失信行为;5.检测机构等级评定、换证复核中发现的失信行为;6.检测机构(及其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在各级质监机构、行业组织开展的比对试验活动中,存在无故不参加或造假等失信行为;7.相关管理部门在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发布的有关行政处罚信息。检查中发现的信用评价采信内容应有检查人员的签字确认,多次发现的问题可累计扣分。上一级质监机构应当对下一级质监机构所负责评价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复核。第三章 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
9、价第十一条 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评价标准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 3) 。第十二条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 20 分,小于 40 分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较差;扣分分值大于等于 40 分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差。连续 2 年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较差的试验检测人员,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信用差。被确定为信用差或伪造证书上岗的试验检测人员列入黑名单,并按80 号令予以处罚。5第十三条 在评价周期内,试验检测人员在不同项目和不同工作阶段发生的违规行为累计扣分。一个具体行为涉及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以扣分标准高者为准。第十四条 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对在本
10、省从业的试验检测人员进行信用评价。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次年 2 月底前报送部质监部门。跨省从业的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 2 月上旬前转送其注册地省级质监机构。在本省注册的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员)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于 4 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部质监机构对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在全国范围内的扣分进行累加。信用评价结果于 4 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第四章 信用评价管理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前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日,最终确
11、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布之日起 5 年内,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及时完成相关信用信息的数据录入、整理、资料归档等工作。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实行评价人员及评价机构负责人签认负责制,做出信用评价的机构及人员对评价结果负责,并接受上级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发现评价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予以纠正;发现在评价工作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谋取私利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6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交通运输部备案。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本
12、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7附件 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序号 行为代码 失信行为 扣分标准 备注1 JJC201001 出借或借用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承揽试验检测业务的 直接确定为 D级2 JJC201002以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等级证书或承接业务的、伪造等级证书的直接确定为 D级3 JJC201003 出具虚假数据报告并造成质量标准降低的 直接确定为 D级4 JJC201004 所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有得分为 0 分的 直接确定为 D级5 JJC201005 存在虚假数据报告及其他虚假资料扣 10 分/份、单次扣分不超过30 分6 JJC201006 在等级证书注
13、明的项目范围外出具试验检测报告的 扣 5 分/参数7 JJC201007 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部、省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直接确定为 D级 新增条款8 JJC201008 使用已过期的等级证书和专用标识章的。 扣 20 分 新增条款9 JJC201009 未对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有效监管的 扣 10 分/个10 JJC201010聘用信用差、重复执业的检测人员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或所聘用的试验检测人员被评为信用差的扣 10 分/人8:单次扣分达到标准上限的,应在 3 个月内再次进行监督复查,若仍存在同样问题应再次扣分。11 JJC201011 报告签字人不具备资格;试验记录、报告存在
14、代签现象的扣 2 分/份、单次扣分不超过10 分12 JJC201012 试验检测机构的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扣 5 分/次13 JJC201013 评价期内,持证人员数量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扣 5 分/试验检测师、扣 3 分/助理试验检测师14 JJC201014评价期内,试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上岗资格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扣 10 分/人15 JJC201015 评价期内,强制性试验检测设备配备不满足等级标准要求 扣 10 分/台16 JJC201016 试验检测设备未按规定检定校准的扣 2 分/台,单次扣分不超过20 分17 JJC201017 试验检测环境达不到技术标准
15、规定要求的扣 2 分/处,单次扣分不超过10 分18 JJC201018试验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及数据记录不全,结论不准确,试验检测报告不完整(含漏签、漏盖章、盖错章)扣 3 分/类19 JJC201019 无故不参加质监机构组织的比对试验等能力验证活动的 扣 10 分/次9附件 2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标准序号 行为代码 失信行为 扣分标准 备注1 JJC202001 出虚假数据报告并造成质量标准降低的 扣 100 分2 JJC202002 工地试验室未履行合同擅自撤离工地的 扣 100 分 新增条款3 JJC202003 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部、省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扣
16、 20 分/次 新增条款4 JJC202004 存在虚假数据和报告及其他虚假资料编写报告扣 10 分/ 份,单次扣分不超过30 分5 JJC202005聘用信用差或重复执业试验检测人员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 或所聘用的试验检测人员被评为信用差的扣 10 分/人6 JJC202006 工地试验室或授权负责人未经母体机构有效授权 扣 20 分/项 7 JJC202007 授权负责人不是母体机构派出人员的 扣 10 分 8 JJC202008 超出授权范围开展业务 扣 5 分/参数 9 JJC202009工地试验室未按规定或合同配备相应条件的试验检测人员或擅自变更试验检测人员。扣 5 分/试验检测师次
17、、 3 分/助理试验检测师次1010 JJC202010未按规定或合同配备满足要求的仪器设备、设备未按规定检定校准的扣 2 分/台,单次扣分不超过20 分11 JJC202011 试验检测环境达不到技术标准规定要求的扣 2 分/处,单次扣分不超过10 分12 JJC202012 报告签字人不具备资格;试验记录、报告存在代签现象的。扣 2 分/份,单次扣分不超过10 分13 JJC202013试验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及数据记录不全,结论不准确,试验检测报告不完整(含漏签、漏盖及错盖章),试验检测频率不满足规范或合同要求扣 3 分/类 14 JJC202014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试验检测不合格事项以及不合格报告 未上报扣 5 分/次15 JJC202015对各级监督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整改不闭合的或对监理工程师、项目业主提出的检查意见整改不闭合扣 20 分/项16 JJC202016 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未参加信用评价的 扣 20 分17 JJC202017 严重违反试验检测技术规程操作的 扣 10 分/项:单次扣分达到标准上限的,应在 3 个月内再次进行监督复查,若仍存在同样问题应再次扣分。:仅适用于工地试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