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和改革审判委员会的设想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是各级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它对本院受理的重大、疑难案件的决定具有最高权威性,各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庭对审委会的决定必须执行。它是民主集中制在我国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对总结审判经验和对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不得不承认,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审委会的组成和运作机制存在明显的问题。笔者就规范和改革审委会谈谈一孔之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当前审委会工作中存在的不合理因素 1、构成形式上具有行政性。各级法院审委会一般由院长、副院长和有关业务庭的庭长组成,由院长或院长指定人员主持,从而使审委会具有审判与司法行政的双重职能。这种构成形式的行政性的弊端显而易见:一是各行政首长行政事务缠身,少有时间仔细研究案件;二是有些成员本身的法律素质就不高,在表决中随大流,甚至一味附和主持人的观点;三是缺乏监督机制,在主持人对案件表态后,其他成员往往不敢发表自己的意见,给主持人个人的臆断披上集体决定的合法外衣提供了可能,造成民主集中制的形式化。由此可判断,因为构成上的行政性,审委会最后决定的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主持人的法律素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