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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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博时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2号博时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2号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时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2号【重要提示】本基金于2009年11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258号文核准。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2、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对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投资标的单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会给本基金带来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

3、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目标 ETF、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4、。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年 6月 2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年 3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博时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2号目 录第一部分 绪言 .4第二部分 释义 .5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8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1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65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68第八部分 基金 的投资 .76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5、 .84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85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85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9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90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95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98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2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4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8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8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30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30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31博时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

6、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2号4第一部分 绪言博时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及博时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基金管理人承诺

7、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博时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8、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博时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2号5第二部分 释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指博时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

9、时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博时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 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 销售办

10、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

11、督管理委员会15.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16.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17.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18.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12、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博时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2号6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体 或 其 他 组 织19.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现 实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内 证 券 市 场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20.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13、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21.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22.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23.销 售 机 构 : 指 直 销 机 构 和 代 销

14、机 构24.直 销 机 构 : 指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25.代 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26.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指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27.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15、 括 投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28.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博 时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29.基 金 账 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16、、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30.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31.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17、 的 日 期32.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33.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过 3 个 月34.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35.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36

18、.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工 作 日37.T+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38.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博时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2号739.交 易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40. 业 务 规 则 : 指 博 时 基 金 管

19、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是 规 范 基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人 共 同 遵 守41.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42.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43.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20、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44.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45.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21、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46.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47.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22、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48.元 : 指 人 民 币 元49.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50.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23、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51.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52.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53.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54.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媒 体55

24、.标 的 指 数 : 指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并 发 布 的 上 证 超 级 大 盘 指 数 ( 价 格 指 数 )及 其 未 来 可 能 发 生 的 变 更56.联 接 基 金 : 指 本 基 金 , 即 将 绝 大 部 分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上 证 超 级 大 盘 交 易 型 开 放博时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2号8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目 标 ETF) , 紧 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表 现 , 追 求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差 最 小 化 , 采 用 开 放 式 运 作

25、 方 式 的 基 金57.目 标 ETF: 上 证 超 级 大 盘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58.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抗 拒 、 无 法 避 免 且 在 基 金 合 同 由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基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府 征 用 、 没 收 、 恐 怖 袭

26、 击 、 传 染 病 传 播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券 交 易 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 停 止 交 易59.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开

27、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等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9层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9层法定代表人:张光华成立时间: 1998年 7月 13日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联系人: 韩强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

28、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股份 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 2%。注册资本为 2.5亿元人民币。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公司下设两大总部和二十九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以及博时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2号9宏观策略部、交易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多元资产管理部、年

29、金投资部、绝对收益投资部、产品规划部、营销服务部、客户服务中心、市场部、养老金业务中心、战略客户部、机构-上海、机构-南方、券商业务部、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央企业务部、互联网金融部、董事会办公室、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作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票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研究部。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公募基金组、

30、专户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市场部负责公司市场和销售管理、销售组织、目标和费用管理、销售督导与营销培训管理、公司零售渠道银行总行管理与维护、推动金融同业业务合作与拓展、国际业务的推动与协作等工作。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上海和机构-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养老金业务中心负责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本养老金及职业年金的客户拓展、销售与服务、养老金研究与政策咨询、养老金销售支持与中台运作协调、相关信息服务等工作。券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

31、和销售服务。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央企业务部负责招商局集团签约机构客户、重要中央企业及其财务公司等客户的拓展、合作业务落地与服务等工作。营销服务部负责营销策划、销售支持、品牌传播、对外媒体宣传等工作。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指数与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各类指数与量化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户和权益类社保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多元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基金中基金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年金投

32、资部负责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绝对收益投资部负责公司绝对收益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等工作。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公司互联网金融的平台建设、业务拓展和客户运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客户服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会务工作;股东关系管理与董、监事的联络、沟通及服务;基金行业政策、公司治理、战略发展研究、公司文化建设;与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

33、;政府公共关系管理;博时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2号10党务工作;博时慈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办公室负责公司的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理、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 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

34、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京、沪、沈阳、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截止到 2018年 3月 31日,公司总人数为 535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 87%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35、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二、主要成员情况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张光华先生,博士,董事长。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研室副主任,计划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广东发展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招商银行副行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在招商银行任职期间曾兼任永隆银行副董事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年 8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江向阳先生,董事。2015 年 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36、公司总经理。中共党员,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 EMBA。1986-1990 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报学系,获学士学位;1994-1997 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国际金融博士学位。2015 年 1月至 7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历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党办副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情报室干部。彭磊女士,分别于 1994年 7 月及 2010 年 7 月获得西南财经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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