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科大社工系100学第2学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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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朝陽科大社工系 100 學年度第 2學期社會工作與法律課程第 6組期末報告組員:(9929004) 歐羽萱、(9929016)陳怡如、(9929018) 鄭琬玲、(9929034) 葉棋琇(9929040) 廖若潔、(9929052)謝雅嵐、(9929088) 林以瑄、(9929092) 賴筱薇一、案例:兒 釘 門 窗 囚 母 老 母 撞 門 喊 餓 今年初,新北市 89歲古姓老婦,因患有輕微失智症,被兒子反鎖在門窗都釘死的 20坪瓦房內,古姓婦人指控說,去年 11月就被兒子關起來,每個月 3千元老人年金也被兒子拿走,過著有一餐沒一餐的日子。志工發現婦遭反鎖 2月 1日志工接獲鄰居反映,指患有

2、失智症的古姓婦人在街頭亂跑,志工協助將古姓婦人帶回家;過完農曆年後,再前往關懷時,古姓婦人已被兒子鎖在屋內,並且身上有多處的外傷。社會局未給予安置 蔡濬宇在 2月,通報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局人員雖前往了解,但並未給予適當安置,古姓婦人仍繼續被長子關著;蔡濬宇氣憤指出,古姓婦人已被關了兩個多月,不見天日,難道不是一種虐待?這不僅觸犯刑法妨害自由罪,更違反人權。 兒辯不得已 失智母行為難控制 古姓婦人的兒子說,要是沒把母親關起來,會時常往外跑,騷擾他人,讓他感到困擾,他不得已才把母親關起來。我有給母親足夠的東西吃,沒有讓她餓肚子。蔡濬宇在 4 月又轉向派出所求助,所長金貴文說,老人福利法的主管機

3、關屬新北市社會局,仍須請社會局人員前來認定,但警方會從旁協助;蔡濬宇聯絡社會局社服中心,中心回說已將古姓婦人的案件轉介給家暴中心處理了。古新北市社會局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主任說,社工員與區公所人員有再度登門拜訪,古姓婦人和媳婦都在家,古姓婦人親口說,媳婦平常都會準備三餐,社工科長表示,婦人暫不需要安置,列追蹤對象。蔡濬宇反駁指出,她每次去關心阿嬤,問阿嬤呷飽未?阿嬤都說我好幾餐沒有吃了 。古姓婦人的弟弟昨見媒體報導也趕到萬里關心姊姊,他說,姊姊被外甥關了很久,他去看姊姊都無法進入,他當著眾人面痛罵外甥沒有人性 。因古姓婦人被兒子關了好幾個月,基隆地檢署昨主動分案,將釐清古姓婦人兒子是否以強暴、脅迫

4、等妨害自由的手段囚禁古姓婦人,並將約談相關單位有無疏失。二、 本案例中相關專有名詞之定義:1.失智症(Dementia)失智症是一種因腦部傷害或疾病所導致的漸進性認知功能退化,且此退化的幅度遠高於正常老化的進展。失智症分為:一、 阿滋海默氏症:約佔所有失智症的 60%。二、 血管性失智症:約佔所有失智症的 20%-30%。三、 其他型失智症:硬腦膜下出血,良性腫瘤、甲狀腺功能過低、抑鬱症(假性失智症) 、腦炎、腦膜炎、水腦症、頭部外傷、多發性硬化症,癲癇。2.老人年金3.虐待 (1)身體虐待施行嚴重體罰,使其受到傷害以至需要治療,或用暴力令其受傷或死亡者。(2) 疏忽指為提供基本需求,在食衣住

5、行、醫療照護、教育、安全環境方面缺乏照顧,使其無法獲得應有的舒適與健康,造成身體虛弱、營養不良或健康極差,可能造成身體和精神嚴重傷害,甚至死亡。(3) 情緒或精神虐待以默不關心的態度對待,或經常大聲責罵藉故責罰等破壞或嚴重傷害其自尊或能力,或准許他人持續且嚴重的對其排斥或不當對待,導致心理、智能、行為、情緒方面發展受阻。(4) 性虐待指以暴力強迫或說服的方式,利用其達到性滿足。4.妨害自由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

6、之未遂犯罰之。5.人權 基本人權 解釋生命權 為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權。自由權 包含了人身自由、通信自由、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財産權 為人支配物,即支配自己正當所得的權利。尊嚴權 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合理延伸,要求人們在社會交往中互敬互愛獲助權 常常和人道主義聯系在一起,出現於天災、人禍之後。在危難關頭得到夥伴的幫助,是生命權的必要保障。公正權 每一個人都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三、涉及相關法規中華民國憲法第 07條-人身自由: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古姓婦人的兒子囚禁其母親這違反了人身自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77條:

7、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280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 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303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 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

8、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古姓婦人的兒子將母親關起來,甚至還對他施暴、虐待,這剝奪了古姓婦人的本身權益,並且還對他施予傷害。民法(扶養)第 1118-1條: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行政法1.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0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

9、所規定之犯罪。三 、 騷 擾 : 指 任 何 打 擾 、 警 告 、 嘲 弄 或 辱 罵 他 人 之 言 語 、 動 作 或 製 造 使 人 心 生 畏 懼情 境 之 行 為 。2.老人福利法第 41條: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老人如欲對之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第 51條:依法令或契約有扶養照顧義務而對老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一、遺棄。二、妨害自由

10、。三、傷害。四、身心虐待。五、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3.精神衛生法第 18條:對病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遺棄。二、身心虐待。三、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病人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第 21條:因醫療、復健、教育訓練或就業輔導之目的,限制病人之居住場所或行動者,應遵守相關法律規定,於必要範圍內為之。 古姓婦人之子不是因醫療、復健、教育訓練或就業輔導之目的,他是因為母親常跑出門,造成他的困擾,而限制其行動。第 22條:病人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對病情穩定者,不得以曾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拒絕就學、應考、僱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第 29條:病人或有

11、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之保護人或家屬,應協助其就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有前項之人或其自由受不當限制時,應主動協助之。經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或 鑑 定 屬 嚴 重 病 人 者 , 醫 療 機 構 應 將 其 資 料 通 報 直 轄 市 、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社會局知情,但沒有主動協助。四、本案例之爭點1、 社會局知道古姓婦人的狀況,但為何經訪視過後,不給予緊急的安置?志工在通報給社會局時,有告知社會局人員古姓婦人可能有受虐情形,但社會局的社工在訪視過後,卻沒有給予適當的安置,反而讓古姓婦人繼續受到兒子的不當對待?2、 志工知情婦人身上有多處外傷,告知社工員,社工員

12、為何不協助其驗傷?或評估婦人是否遭到家暴與虐待?志工在過完農曆年後,再前往關懷時,古姓婦人已被兒子鎖在屋內,並且身上有多處的外傷,志工詢問兒子是否有施暴 ,但兒子否認,後志工通報社工處理,社工前往訪視認為古婦的狀況沒有問題,不僅沒有立即帶古婦去驗傷,後續也沒做完整的追縱,導致古婦到 4月仍被囚禁。3、社會局為何不在一剛開始針對婦人的狀況做處理,只說明不需安置,但之後又說將此案件交給家暴中心處理?是否是在推卸責任?為何機構要將還有許多問題的個案一再的轉介,且沒有做詳盡的後續追蹤,古婦從一開始被發現是 2 月,拖到了 4 月古婦仍被囚禁,這樣相關單位難道沒有疏失?4、 古姓婦人的兒子知道母親有失智

13、症經常亂跑,為何不將母親交給其他醫療照顧機構,而選擇囚禁?明知道母親失智,自己和太太時常有工作或外務,根本無法盡照顧的責任,能送到專業機構去療養,不是對母親會更好?不然當母親獨自在家,如果不小心觸及危險物品而構成危險,甚至獨自外出,如果迷路、交通問題、被有心人士利用,豈不更糟? 5、 為何家族其他成員明知道兒子惡行還不出面幫忙古姓婦人? 當關懷協會理事和志工發現後通報社會局,我們不禁要問,其他家族成員怎能視若無睹,新聞裡也有提到舅舅出面說,自己多次看望姐姐都不得其門而入,那為什麼他沒有向相關單位求助?一般人在知道自己親人被受囚禁,不應該會很激動,而去尋求幫助?五、本組對本案爭點之評析:第一個爭

14、點,本組認為:不應該只聽信兒子單方說法和古姓婦人的話而去判定,因為對於當事者來說,針對自己有力的證據去加以描述,是很常見到的情況,所以社工因更謹慎的過濾被過度渲染的說詞,也可詢問附近鄰居或是其他家庭成員,查看有沒有相似或矛盾的地方,且因為古姓婦人患有失智症,社工應考量古婦的生命安全為優先考量。而依據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 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老人如欲對之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因古婦長期被關起來,這妨害到了自由,且對他的精

15、神也是種虐待,他每天都撞門,長久時間的累積,對古婦來說也是一種自我傷害。第二個爭點,本組認為:社工訪視不應該只聽信兒子單方說法和古姓婦人的話而去判定,因古姓婦人患有輕微失智症,無法自救也無法為自己辯解,社工不應過於聽信單方說法,應再詢問第三者或多方面觀察,且古婦身上有傷,就必須馬上帶到醫院做處理,並且評斷題否遭到歐打,要釐清真相後再做適當的處置。第三個爭點,本組認為:我們認為一開始就應當做處置,機構間不應該以沒有安全威脅為藉口,虛應了事就將案子轉介給其他單位處理,應考慮古姓婦人身心對環境上的憂恐。若有更嚴重的情節發生,到時候事情像滾雪球般越滾越大,大眾關注的輿論壓力,是不是才會使相關單位積極介

16、入調查?很多新聞事件,都向我們顯示國內對高風險家庭、個案的通報警覺性不足,才有如此漏洞百出的疏失;沒有後續追縱,就是虎頭蛇尾交差式的通報。第四個爭點,本組認為:應該視母親狀況做出對她最有利的照顧方式,而不是為自己的方便不顧母親的人權,就私自限制其行動,且依老人福利法第 18 條為提高家庭照顧老人之意願及能力,提升老人在社區生活之自主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社區式服務:一、保健服務。二、醫護服務。三、復健服務。四、輔具服務。五、心理諮商服務。六、日間照顧服務。七、餐飲服務。八、家庭托顧服務。九、教育服務。十、法律服務。十一、交通服務。十二、退休準備服務。十三、休閒

17、服務。十四、資訊提供及轉介服務。十五、其他相關之社區式服務。現在的老人照顧資源相當多元,兒子應該尋求其他機構或是請社工員協助轉介,將母親安置在良好環境照顧,像是社區型的老人關懷據點與日間照護,這樣不僅對母親的安全有保障,也可提供母親休閒娛樂的場所、且社區式的照護,也可形成一種資源網絡,待古婦有任何狀況時,可以馬上通知兒子,即時知道母親日常的生活狀況。第五個爭點,本組認為:其他家族成員知道後應該要主動幫忙或通報,為何等到關懷協會人員發現才出面說明,應該在發現時,就主動了解,並尋求外界協助,而社工訪視時,要考慮家庭成員也有可能是在他面前造假,應私下做觀察或問社區居民平日狀況等。爭點說明 當事人主張

18、 社工員之主張 支持與反對之理由1 社會局知道古姓婦人的狀況,但為何經訪視過後,不給予緊急的安置?只是怕母親亂跑危害他人生命安全,所以才把他關起來,但還是有給他三餐吃,沒有讓他餓肚子。訪視時詢問兒子狀況,聽信兒子主張的說法,且古姓婦人也有說媳婦平常都有準備三餐,因此認為不需要做緊急安置的處理。 反對雙方主張。因為不應該只聽信兒子說法和古姓婦人的話而去判定,應該要訪視附近鄰居或是其他家庭成員,因為古姓婦人患有失智症,其說法有可能會顛三倒四,感覺就像只有聽信兒子說法而已,應該以古姓婦人狀況下去做判斷。2 志工知情婦人身上有多處外傷,告知社工員,社工員為何不協助其驗傷?或是評估婦人是否遭到家暴與虐待

19、? 是母親自己撞門受傷的,而且把他關起來是為了他好,避免母親傷害到他人。聽信兒子說法,且已將此案件轉交給家暴中心處理。反對雙方主張。因古姓婦人患有輕微失智症,無法自救也無法為自己辯解,社工不應過於聽信單方說法,應再詢問第三者或多方面觀察,釐清真相後再做適當的處理。3 社會局為何不在一剛開始針對婦人的狀況做處理,只說明不需安置,但之後又說將此案件交給家暴中心處理?是否是在推缷責任?社會局表示在接獲通報後,認為此並不需要安置,後將其轉給家暴中心。家暴中心主任說明有派社工去訪視,認為案主家庭對古姓婦人並未造成立即的危險,所以只安排後續輔導追蹤。到案家訪視後認為並無安全上的威脅,最後做出不需要安置的處

20、理。反對雙方主張。我們認為一開始就應當做處置,機構間不應該以沒有安全威脅為藉口,虛應了事就將案子轉介給其他單位處理,應考慮古姓婦人身心對環境上的憂恐。4 古姓婦人的兒子知道母親有失智症經常亂跑,為何不將因為不想讓母親去住其他機構,所以選擇在家自己照顧,但又聽信兒子說法認定不需交給其他醫療或是社福機構處理。反對雙方主張。應該視母親狀況做出對她最有利的照顧方母親交給其他醫療照顧機構,而選擇囚禁?害怕母親亂跑,所以才會囚禁母親。式,而不是為自己的方便而不顧母親的人權。5 為何家族其他成員明知道兒子惡行還不出面幫忙古姓婦人? 媳婦說,他都有煮飯給母親吃,且是怕他亂跑,不是有意要將他關起來。古姓婦人的弟

21、弟說,他有向外甥反應,但外甥不理會。 社工訪視後,認為其家庭基本功能沒有缺失,也聽信兒子及媳婦的話,認為古姓婦人並沒有三餐不繼或行為受限。反對雙方主張。其他家族成員知道後應該要主動幫忙或通報,為何等到關懷協會人員發現,才出面說明;而社工訪視時,要考慮家庭成員也有可能是在他面前造假,應私下做觀察或問社區居民平日狀況等六、本組對本案之處遇 針對被害人(古姓婦人):1.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 41條: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老人如欲對之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

22、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古姓婦人應緊急安置到相關機構,例如:護理之家、醫院、養護中心等機構,接受短暫照顧、停留,由機構工作人員提供 24小時的照顧。 新北市的相關機構有:新北市仁愛之家、景光護理之家等。2. 依據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可幫古婦申請日間照顧中心的服務。日間照顧中心有二大類,一為醫療模式:提供醫療及復健服務,即衛生單位主管之日間照護中心;一為社會模式,提供餐飲及活動安排,即社政單位主管之日間照顧中心。政府補助日間照顧服務費每小時 180元,對於輕度失能者每月補助上限最高為 25小時,但可依案家經濟狀況申請補助,低收入戶可申請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 90%;一般戶補助 70%。3.

23、另外針對失智症患者,現在有許多社會福利,例如:可請領身心障礙手冊以及重大傷病卡、向相關單位申請愛心手練預防走失、到警局做指紋捺印等,社工人員可協助家屬替古姓婦人申請。4. 因古姓婦人長期被兒子囚禁,心裡可能會產生畏懼,應給予適當的心理輔導。 針對加害人(古姓婦人兒子):1. 遺棄、疏忽、惡待者:義務者若有遺棄、疏忽照顧或有惡待老人情形者,可以罰鍰、公告姓名及應接受家庭教育與輔導課程之教學。2. 毆打、掐、推、禁制等致老人肉體產生痛苦之生理虐待、用語言辱罵、威脅等虐待,致造成老人精神、情緒上的傷害之心理虐待以及性侵害老人者,應接受醫學治療與心理輔導及壓力管理訓練等等的處遇。3. 侵占、詐欺、偷竊

24、老人財物或年金資源之金錢濫用者應依法給予法律制裁,並將老人財物信託,以保障老人財產安全。(依民法第 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視為無行為能力人。古姓婦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其兒子為其監護人,故不涉及侵占、詐欺、偷竊等罪狀。)參考文獻: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37/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http:/.tw/2012/new/apr/12/today-so13.htm 自由電子時報/兒 釘 門 窗 囚 母 新 北 救 人 安 置http:/.tw/2012/new/apr/11/today-so11.htm/自由電子時報/ 兒 釘 門 窗 囚 母 老 母 撞 門 喊 餓 基本六法/三民書局出版/2009 年 9 月版工作分配:歐羽萱 搜集資料、WORD 檔製作陳怡如 搜集資料、WORD 檔製作鄭琬玲 搜集資料、PPT 製作葉棋琇 搜集資料、PPT 製作廖若潔 搜集資料、WORD 檔製作謝雅嵐 搜集資料、上台報告林以瑄 搜集資料、PPT 製作賴筱薇 搜集資料、上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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