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 文 件 只 作 參 考 。 詳 細 的 消 防 規 定 會 視 乎 現 場 評 估 的 結 果 而 另 外 發 出 。本 文 件 只 作 參 考 。 詳 細 的 消 防 規 定 會 視 乎 現 場 評 估 的 結 果 而 另 外 發 出 。按 摩 院 的 消 防 安 全 標 準限 制1. 按 摩 院 不 得 設 置 於 下 列 地 點 :1.1 在 地 庫 第 三 層 或 以 下 ;1.2 任 何 工 業 樓 宇 。消 防 規 定2. 一 般 來 說 , 按 摩 院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的 消 防 規 定 :按 摩 院2.1 所 有 假 天 花 板 、 間 隔 或 牆 上 裝 飾 須
2、使 用 抗 火 物 料 製 造 或 加 上 防 火漆 防 火 液 。 詳 細 規 格 載 於 附 錄 I(第 1 項 )。2.2 如 有 掛 上 布 簾 及 窗 簾 , 它 們 須 經 過 防 火 液 處 理 。 詳 細 規 格 載 於 附錄 I(第 2 項 )。2.3 如 果 按 摩 院 依 照 核 准 建 築 圖 則 而 裝 上 的 原 有 窗 戶 , 有 超 過 百 分 之五 十 的 面 積 被 磚 石 、 木 料 或 金 屬 薄 片 所 封 閉 , 則 須 要 安 裝 排 煙 系統 , 詳 細 規 格 載 於 附 錄 I(第 10 項 )。2.4 按 摩 院 內 所 有 出 口 應 以
3、 用 中 英 文 正 楷 書 明 “EXIT 出 口 ”的燈 牌 來 標 明 。 燈 牌 上 的 字 體 高 度 不 得 少 於 125 毫 米 , 每 一 劃的 闊 度 須 有 15 毫 米 。 英 文 字 母 中 文 字 的 顏 色 及 對 比 的 底 色 的詳 細 規 格 載 於 附 錄 I(第 3 項 )。2.5 如 果 在 按 摩 院 內 某 些 位 置 並 不 容 易 看 見 出 口 指 示 牌 , 便 須 在 那 些位 置 安 裝 足 夠 的 方 向 指 示 牌 。 方 向 指 示 牌 的 詳 細 規 格 載 於 附 錄I(第 4 項 )。2.6 在 漆 黑 中 仍 能 顯 示
4、出 口 方 向 的 低 方 向 指 示 牌 , 必 須 設 置 在 高 於 地面 200 毫 米 的 位 置 上 。 這 些 指 示 牌 的 詳 細 規 格 載 於 附 錄I(第 5 項 )。本 文 件 只 作 參 考 。 詳 細 的 消 防 規 定 會 視 乎 現 場 評 估 的 結 果 而 另 外 發 出 。本 文 件 只 作 參 考 。 詳 細 的 消 防 規 定 會 視 乎 現 場 評 估 的 結 果 而 另 外 發 出 。- 2 2.7 一 張 顯 示 樓 面 間 格 及 前 往 逃 生 樓 梯 方 向 的 綱 要 出 口 圖 則 , 應 該 張貼 在 每 個 房 間 內 。 出 口
5、 圖 則 的 詳 細 規 格 載 於 附 錄 I(第 6 項 )。2.8 整 間 按 摩 院 內 須 裝 有 應 急 照 明 系 統 。 詳 細 規 格 載 於 附 錄 II。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2.9 安 裝 在 按 摩 院 內 的 所 有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 必 須 經 常 保 持 操 作 性 能良 好 。2.10 須 按 下 列 規 格 設 置 消 防 裝 置 :2.10.1 除 非 大 廈 內 已 安 裝 了 以 下 的 消 防 裝 置 , 否 則 , 安 裝 一 個消 防 栓 喉 轆 系 統 。 詳 細 規 格 載 於 附 錄 I(第 7 項 )。2.10.2 安
6、裝 一 個 手 動 火 警 警 報 系 統 , 並 在 下 列 每 個 地 方 安 裝 啟動 掣 :(a) 每 個 出 口 的 附 近 ,(b) 主 要 入 口 處 ,(c) 收 銀 櫃 台 ,(d) 接 待 處 , 及(e) 等 候 的 地 方 。詳 細 規 格 載 於 附 錄 I(第 7 項 )。2.10.3 在 浴 室 、 蒸 氣 浴 室 , 以 及 每 個 按 摩 室 或 休 息 室 內 ,安 裝 火 警 警 報 系 統 的 警 鐘 。2.10.4 如 果 按 摩 院 的 面 積 超 過 126 平 方 米 , 便 須 安 裝 自 動 火警 警 報 系 統 , 這 個 系 統 的 詳
7、細 規 格 載 於 附 錄 I(第 8項 )。本 文 件 只 作 參 考 。 詳 細 的 消 防 規 定 會 視 乎 現 場 評 估 的 結 果 而 另 外 發 出 。本 文 件 只 作 參 考 。 詳 細 的 消 防 規 定 會 視 乎 現 場 評 估 的 結 果 而 另 外 發 出 。- 3 2.10.5 如 果 按 摩 院 :(a) 位 於 玻 璃 幕 牆 大 廈 或 地 庫 樓 層 內 , 而 且 佔 地 面 積超 過 126 平 方 米 ; 或(b) 位 於 其 他 類 別 大 廈 內 , 而 且 佔 地 面 積 超 過 230平 方 米 ,則 須 安 裝 花 灑 系 統 。花 灑
8、系 統 的 詳 細 規 格 載 於 附 錄 I(第 9 項 )。2.10.6 如 果 按 摩 院 位 於 玻 璃 幕 牆 大 廈 或 地 庫 樓 層 內 , 而 且 體 積超 過 7000 立 方 米 , 便 須 安 裝 一 專 供 排 煙 的 系 統 。 詳 細規 格 載 於 附 錄 I(第 10 項 )。通 風 系 統3. 按 摩 院 內 裝 置 的 所 有 通 風 系 統 , 必 須 符 合 法 例 規 定 。 詳 細 規 格 載 於 附 錄I(第 11 及 12 項 )。附 加 規 定4. 上 述 是 消 防 處 要 求 按 摩 院 必 須 遵 守 的 一 般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9、。 如 果 正 在 申領 牌 照 的 按 摩 院 需 要 額 外 保 障 , 消 防 處 可 能 會 訂 下 附 加 的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4.1 若 處 所 使 用 聚 氨 酯 乳 膠 床 褥 和 襯 墊 家 具 , 它 們 的 可 燃 性 標 準 須符 合 英 國 標 準 7177(一 九 九 六 年 版 ) 及 英 國 標 準 7176(一 九 九 五年 版 ) (適 用 於 中 度 危 險 的 處 所 樓 宇 ) 或 符 合 消 防 處 處 長 接 受 的另 一 標 準 。本 文 件 只 作 參 考 。 詳 細 的 消 防 規 定 會 視 乎 現 場 評 估 的 結 果 而 另
10、 外 發 出 。本 文 件 只 作 參 考 。 詳 細 的 消 防 規 定 會 視 乎 現 場 評 估 的 結 果 而 另 外 發 出 。附 錄 I按 摩 院 的 消 防 安 全 標 準詳 細 規 格1. 用 作 假 天 花 板 、 間 隔 或 牆 上 裝 飾 的 所 有 易 燃 物 料 , 須 符 合 英 國 標 準 第476 條 第 7 部 表 面 火 焰 蔓 延 率 第 1 或 2 級 的 規 定 ; 或 在 所 有 外 露 部 分加 上 認 可 的 防 火 漆 防 火 液 , 並 由 第 2 級 註 冊 消 防 裝 置 承 辦 商 加 以 證明 , 以 達 到 該 標 準 。2. 如
11、有 掛 上 布 簾 及 窗 簾 , 它 們 須 使 用 含 有 抗 火 纖 維 的 物 料 製 造 , 而 且 根 據英 國 標 準 第 5438 條 測 試 時 , 須 符 合 英 國 標 準 第 5867 條 第 2 部 纖 維類 別 B 的 規 定 ; 或 在 此 等 布 簾 及 窗 簾 上 加 上 認 可 的 防 火 液 , 並 由 第 2 級註 冊 消 防 裝 置 承 辦 商 加 以 證 明 , 以 達 到 該 標 準 。3. 出 口 指 示 牌 英 文 字 母 中 文 字 顏 色 及 對 比 底 色 須 符 合 下 列 的 任 何 一 組 的組 合 , 而 且 在 整 間 按 摩
12、院 內 必 須 統 一 :字 體 顏 色 底 色綠 白白 綠4. 須 安 裝 符 合 英 國 標 準 第 5499 條 第 I 部 表 10 規 定 的 方 向 指 示 牌 , 以 便在 發 生 緊 急 事 故 時 協 助 按 摩 院 內 的 顧 客 找 到 出 口 的 位 置 。5. 低 位 方 向 指 示 牌 必 須 屬 於 自 身 發 光 類 別 , 並 符 合 英 國 標 準 第 5499條 第 2 部 的 規 定 。6. 出 口 圖 則 的 尺 碼 須 不 少 於 250 毫 米 x 250 毫 米 , 以 不 易 磨 滅 或 損 壞的 物 料 製 成 , 並 張 貼 在 每 個 房
13、 間 與 出 口 大 門 毗 連 的 牆 上 的 顯 眼 位 置 , 距離 地 面 的 高 度 達 1500 毫 米 。本 文 件 只 作 參 考 。 詳 細 的 消 防 規 定 會 視 乎 現 場 評 估 的 結 果 而 另 外 發 出 。本 文 件 只 作 參 考 。 詳 細 的 消 防 規 定 會 視 乎 現 場 評 估 的 結 果 而 另 外 發 出 。7. 按 照 最 低 標 準 之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守 則 的 規 格 安 裝 消 防 栓 喉 轆 系 統 和 手動 火 警 警 報 系 統 。8. 按 摩 院 除 非 已 有 花 灑 系 統 保 護 , 否 則 應 根 據
14、英 國 火 險 協 會 規 例 , 安 裝 自動 火 警 警 報 系 統 , 感 應 範 圍 遍 及 整 間 按 摩 院 (浴 室 及 蒸 氣 浴 室 除 外 )。這 個 火 警 警 報 系 統 須 透 過 電 話 線 直 接 接 駁 到 消 防 處 的 通 訊 中 心 。9. 須 按 照 英 國 防 損 委 員 會 規 例 安 裝 花 灑 系 統 。 如 果 按 摩 院 位 於 玻 璃 幕 牆 大廈 或 地 庫 樓 層 內 , 而 且 佔 地 面 積 超 過 230 平 方 米 , 則 須 裝 置 快 速 感 應型 的 消 防 花 灑 頭 予 以 防 護 ; 每 個 花 灑 頭 的 防 護
15、範 圍 應 為 9 平 方 米 。10. 按 摩 院 如 未 能 符 合 消 防 安 全 標 準 第 23 條 有 關 窗 戶 的 規 定 , 或 位 於 玻璃 幕 牆 大 廈 或 地 載 樓 層 內 , 而 且 體 積 超 過 7000 立 方 米 , 則 須 按 照 最低 標 準 之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守 則 的 規 定 設 置 排 煙 系 統 , 該 系 統 的 設 計 須 經由 消 防 處 處 長 批 准 。11. 按 摩 院 內 裝 置 的 所 有 通 風 系 統 , 必 須 符 合 香 港 法 例 第 123 章 建 築 物(通 風 系 統 )規 例 和 消 防 處 通
16、函 一 九 九 六 年 所 載 有 關 機 械 通 風 系 統 的 消 防安 全 規 定 , 有 關 通 函 的 摘 錄 載 於 附 錄 III。12. 機 動 式 通 風 系 統 必 須 設 有 自 動 截 止 裝 置 , 以 便 限 制 煙 霧 經 通 風 系 統 擴 散 。13. 須 在 安 裝 工 程 開 始 之 前 預 早 向 消 防 處 通 風 系 統 課 呈 交 通 風 系 統 的 繪 圖 。此 外 , 安 裝 工 程 完 成 後 亦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通 風 系 統 課 派 員 檢 查 該 系 統 ,以 確 定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14. 大 廈 內 的 所 有 消
17、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 均 須 妥 善 保 存 , 並 保 持 操 作 性 能 良 好 。如 需 要 更 改 及 添 置 , 有 關 的 工 程 須 由 註 冊 消 防 裝 置 承 辦 商 進 行 , 並 向 物主 簽 發 證 明 書 , 同 時 在 14 日 內 把 證 明 書 副 本 送 交 消 防 處 處 長 , 以 證 明符 合 規 定 。本 文 件 只 作 參 考 。 詳 細 的 消 防 規 定 會 視 乎 現 場 評 估 的 結 果 而 另 外 發 出 。本 文 件 只 作 參 考 。 詳 細 的 消 防 規 定 會 視 乎 現 場 評 估 的 結 果 而 另 外 發 出 。
18、附 錄 II獨立應急照明系统的標準規定1. 整套應急照明系統裝置應以抗火材料製造。2. 每一獨立裝置的設計,在使用時應能產生廣泛而不眩目的照明。任何一處的燈光不得少於兩盞。3. 為蓄電池充電的自動涓流充電器須具有二百伏特輸入及適當的輸出,並配備指示燈及其他指示器。該充電器須能在不超過十二小時內將電池充滿。4. 應急照明系統所提供的最低樓面照明度須為 :樓梯 / 出路 不得少於 2 勒克斯。夜總會、餐廳、舞廳、或設有 不得少於 1 勒克斯。裝飾物及可供人們自由活動的樓宇。應在任何兩個應急照明裝置之間的中間點進行量度。所有光度以手提光電測光錶量度,許可的差額為 +/- 10%。5. 獨立應急照明系統應能夠維持不少於一小時的規定照明光度。6. 每一獨立裝置應設一試驗開關、一充電偵測燈,以及一低電壓斷路器,以便於蓄電耗盡後將電池截斷。7. 應急照明系統必須採用符合英國標準 6207 的銅皮線 / 符合英國標準 5266 的置於導管內膠皮線。8. 每月必須進行一次亮燈試驗,並將試驗的結果登記於紀錄冊內。9. 應急照明系統之安裝工程必須由消防裝置承辦商進行並加以証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