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江大学跨系所院学程设置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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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32c319baa7a29eb251dfd1faf15541c.pdf】第 1 頁,共 2 頁淡江大學跨系所院學程設置規則95.10.25. 95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務會議通過95.11.20 室秘法字第 0950000051 號函公布98.10.28 98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98.11.20 室秘法字第 0980000068 號函公布99.10.27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99.11.30 室秘法字第 0990000068 號函公布100.05.11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100.07.04 室秘法字第 1000000047 號函公布10

2、1.05.09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101.06.04 處秘法字第1010000029號函公布102.05.15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102.06.13 處秘法字第 1020000026 號函公布103.10.29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103.11.27 處秘法字第 1030000067 號函公布104.10.28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104.11.24 處秘法字第 1040000066 號函公布107.05.23 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107.06.05 處秘法字第 107000001

3、5 號函公布第一條 本規則係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訂定之。第二條 各教學單位得依其教學研究發展需求,設置跨系、所、院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前項所稱學分學程,係指發給學分證明之跨系、所、院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所稱學位學程,係指授予學位之跨系、所、院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第三條 各教學單位擬設置學程時,應提具計畫書及實施規則,其計畫書及實施規則應經參與單位所屬學院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學位學程得以對外招生或受理校內學生申請方式辦理,其計畫書應經參與單位所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後,依本校增設調整系所班組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提報作業辦理,經校務會議通過並陳報教育部核定後,公告實施。前

4、項所稱計畫書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學程中、英文名稱。二、設置宗旨。三、設置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設置學位學程,須另載明授予學位名稱)。四、參與之教學單位。五、授課師資。六、學程必修科目學分、選修學分及應修學分總數。七、所需資源之安排。八、行政管理。九、招生名額。十、對外招生之報考資格規定或受理申請之資格規定及核可程序。十一、其他特殊規定事項。第四條 學位學程對外招生名額,學士學位班以六十名為上限;碩士學位班以十五名為上限,但碩士在職專班以三十名為上限;博士學位班以五名為上限。學位學程對外招生名額除博士學位班外,應計入本校招生總量內規劃。第五條 大學學分學程課程規劃至少為二十學分。學生修習學

5、程科目學分,其中至少應有【d32c319baa7a29eb251dfd1faf15541c.pdf】第 2 頁,共 2 頁九學分不屬於學生主修系、所之應修科目,但各學程得為更嚴格之規定。碩士學分學程課程規劃至少為十二學分。學生修習學程科目學分,其中至少應有六學分不屬於學生原系、所之應修科目,但各學程得為更嚴格之規定。學位學程最低應修畢業學分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符合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本校學則關於各級學位之規定。第六條 學生申請修讀學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經權責單位核定後,始得修讀:一、申請修讀學分學程,應依各學程之規定,向各學程設置單位提出申請。各學程設置單位審核通

6、過之修讀名單,依本校行事曆規定日期送教務處備查。二、申請修讀學位學程,應依本校學生修讀學位學程相關規定辦理。第七條 學生不得因修讀學分學程而延長修業年限。修讀學位學程之學生,其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第八條 經核准修讀學分學程之學生,於主修學系修業年限內修畢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時,得向學程設置單位申請核發學程學分證明書;經學程設置單位審核無誤後,依本校行事曆規定日期提交申請名單,由教務處發給。修畢學位學程規定之科目學分者,其畢業資格之審核及學位證書之發給,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第九條 為提升各學程之整體教學品質及增加修習學程之學生人數,得由淡江大學跨領域學分學程辦公室定期每三年進行評鑑,評鑑結果不佳之學程,應予以改善或終止。第十條 因故須終止實施,學分學程應於終止一學年前、學位學程應於終止二學年前提具終止說明書。學分學程應經參與單位所屬學院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終止實施;學位學程應經參與單位所屬學院院務會議、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並陳報教育部核定後,公告終止實施。第十一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第十二條 本規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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