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增强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华交研2014 227 号)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岗位助学津贴,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省级学业奖学金,校级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第二章 研究生助学金第三条 按照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中国籍
2、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人事关系及档案未转到学校的除外,不含定向、委培等) ,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资助卡中。第四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第五条 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用于资助研究生从事“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并提供“三助”岗位助学津贴。1、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导师设置,助研津贴从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导师可根据每个研究生的科研态度、科研成效及贡献度确定发放标
3、准。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是否发放助研津贴由导师自行决定。导师向所在学院提供研究生助研名单、津贴标准和支付账号;学院统一到计财处办理本院导师经费转账手续,即将一年的助研津贴一次性从导师科研项目经费账户中划入导师个人账户,对于经费不足以划拨的,可由导师支付现金到个人账户。同时将本院助研津贴发放汇总表交学校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全校研究生助研津贴汇总后提交计财处,统一发放到研究生的银行卡中;2、助教岗位和助管岗位由学校(院)根据教学与管理工作实际需求设置,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由学校承担。学校按照年度研究生“三助”经费预算,结合各学院学科特点、研究生规模及类别,将助教津贴和助管
4、津贴划拨至各学院,由学院按照自身实际确定本院研究生助教和助管的岗位数和津贴标准;其他教辅单位及管理部门根据管理工作实际需求设置助管岗位(岗位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部门在编人员的 25%) ,学校支付助管岗位津贴。“三助”岗位津贴每年按 10 个月计发。学校鼓励各学院和部门自筹经费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3、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设置、申请、聘任及考核工作按照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第六条 研究生助学金资助标准资助对象 类别 标准(元) 出资者 备注博士研究生 国家助学金 10000/生.年 政府财政硕士研究生 国家助学金 6000/生.年 政府财政按月进资助卡助研津贴 500/生
5、.月 导师助教津贴 10/学时 学校博士研究生助管津贴 300-600/生.月 学校助研津贴 100/生.月 导师助教津贴 10/学时 学校硕士研究生助管津贴 300-600/生.月 学校每年按 10 个月计发,每学期发放一次第三章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政府奖学金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按照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教财2014 1 号)和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暂行实施细则实施。用于奖励在学业成绩、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中国籍研究生。第八条 研究生政府奖学金按照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用于奖励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学业成绩、
6、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基础学科和江西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学科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中国籍研究生。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和政府奖学金不能同时享受。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和政府奖学金的奖励名额数由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校学科建设需要和各学院研究生分布情况提出奖学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后下达到各学院。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和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奖励对象 类别 标准(元/生.年) 出资者博士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 30000硕士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 20000政府财政博士研究生 政府奖学金 20000硕士研究生 政府
7、奖学金 10000政府财政第四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省级学业奖学金和校级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勤奋,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中国籍研究生。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奖励对象 等级 标准(元/生. 年) 比例 出资者省级学业奖学金 15000 70% 政府财政 10000;学校 5000博士研究生校级学业奖学金 15000 30% 学校省级学业奖学金 10000 40% 政府财政 8000;学校 2000校级一等学业奖学金 8000 20% 学校校级
8、二等学业奖学金 5000 20% 学校硕士研究生校级三等学业奖学金 3000 20% 学校第十四条 第一学年,推免生可获省级学业奖学金,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录取的研究生(不含破格)根据入学考试初试与复试的综合成绩按照总分高低进行排序,优先获得省级学业奖学金或校级一等学业奖学金。其他研究生根据排序,按上述等级比例和标准执行。因各种原因,研究生在校学习不满 1 年退学的,应将奖学金全额退还学校。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根据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实践能力、导师评价等因素进行奖学金评定,按上述类别及等级比例和标准执行。为吸引优质生源, “985 工程”高校近两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考取我校博士研究
9、生的另由学校一次性奖励 20000 元,“211 工程”高校近两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考取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另由学校一次性奖励 10000 元;“985 工程”高校近两届本科生(不含独立学院、成人教育)考取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另由学校一次性奖励 10000 元,“211 工程”高校近两届本科生(不含独立学院、成人教育)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另由学校一次性奖励 5000 元。第十五条 研究生省级学业奖学金和校级学业奖学金不能同时享受。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或研究生政府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第五章
10、 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第十六条 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获得国家、省(部)、学校各种荣誉称号;优秀学位论文、学术论文及专利技术成果;各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各级科技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的研究生。 第十七条 研究生所获得的科研成果和发表的学术论文的等级层次按照华东交通大学科研业绩量化及成果奖励办法 (华交党发201481 号)认定。第十八条 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获得授权专利等必须满足下述条件:1、华东交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2、独著;或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3、成果是研究生在读期间获得的。第十九条 专项奖学金发放标准1、荣誉称号级别 内容 标准(元/人)
11、国家级 优秀学生干部等 2000省部级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 1000校级 十大学术之星、优秀毕业生等 5002、优秀学位论文内容 标准(元/篇)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100000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 50000江西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10000江西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10003、学术论文(本校在职教师除外)期刊级别 奖励金额(元/篇)SCIENCE NATURE 100000SCI、SSCI 分区期刊 3000EI(光盘版) 2100学科国内权威期刊 1800SCI、SSCI、A&HCI 收录期刊、 新华文摘全文转载(含原文) 1500EI 收录期刊、 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12、含原文) 、 新华文摘部分转载(含原文) 900CSCD、CSSCI 源期刊 600北大中文核心期刊、 新华文摘论点摘编 3004、科研成果(本校在职教师除外)获奖级别 奖励金额(元/项) 备 注国家级 12000 获个人证书者教育部 2400 证书署名前 5 位省级科技奖 1800 证书署名前 5 位省社科优秀成果奖 1200 证书署名前 3 位厅级 300 署名第 1;或导师第 1,研究生第 2授权发明专利 1500 署名第 1;或导师第 1,研究生第 2授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奖励 450署名第 1;或导师第 1,研究生第 2科技出版物 750/10 万字 署名第 1;或导师第
13、1,研究生第 25、各级科技竞赛(以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准。同一赛事只按最高级别奖项计算,不累计) 。 单位:元/项竞赛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组织奖国家级 9000 4500 2100 2000省部级 2100 1500 900 1000第二十条华东交通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华交研2006189 号)中第六条奖励内容终止执行。第六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及发放条件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基本申请发放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风端正;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
14、会实践。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其中有前四条之一者停止发放助学金):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3、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4、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者;5、未经允许,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注册者;6、未按时参加中期筛选考核或中期筛选考核不合格者;7、有课程不及格者。第七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程序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每年 9 月评审一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奖学金。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的研究生不再具备参评资格。第二十四条 在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
15、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不具备参评资格。第二十五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奖学金和发放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奖学金和发放助学金。第二十六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奖学金的评定和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奖学金的评定和助学金的发放,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奖学金
16、的评定和助学金的发放。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按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附件)进行各类奖学金评定,并结合本学院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具体评定方案。第二十八条 学校结合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学科特点及研究生类别,按照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分别下达奖学金指标,各学院组织分类评选。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第二十九条 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按申报类别如实填写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第三十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