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欢迎下载【摘要】: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认真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简称提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法协商会议全国委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认真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简称提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法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办理下列建议、提案:(一)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政协会议及其政协常委会议期间、闭会期间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提案。(二)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考察中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信和来访中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四)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与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协商座谈中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第三条办理建议、提案应坚持以下工作原则:(一)坚持为人民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