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依 据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条 例 ( 1999 年 9 月 28 日 国 务 院 第 271 号 ) 北 京 市 实 施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条 例 办 法 ( 2000 年 6 月 27 日 北 京 市 人 民政 府 第 58 号 令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印 发 北 京 市 民 政 局 关 于 完 善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若 干 意 见 的 通知 ( 京 政 发 2002 19 ) 号 北 京 市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实 施 细 则 ( 京 政 发 20
2、02516 号 ) 城 市 低 保 范 围 持 有 本 市 非 农 业 户 口 、 家 庭 月 人 均 收 入 低 于 本 市 当 年 城 市 低 保 标 准 的 城 市 居 民 属 城 市 低 保 范围 . 纳 入 城 市 低 保 范 围 的 主 要 人 员 无 生 活 来 源 , 无 劳 动 能 力 又 无 法 定 赡 养 人 、 扶 养 人 或 者 抚 养 人 , 以 及 虽 有 法 定 赡 养 人 、扶 养 人 或 者 抚 养 人 但 其 无 赡 养 、 扶 养 或 者 抚 养 能 力 的 城 市 居 民 。 在 职 人 员 领 取 工 资 ( 最 低 工 资 ) 及 离 退 休 人
3、员 领 取 离 退 休 费 后 , 家 庭 月 人 均 收 入 仍 低 于城 低 保 标 准 的 城 市 居 民 下 岗 职 工 进 入 再 就 业 服 务 中 心 期 间 , 足 额 领 取 基 本 生 活 费 后 , 家 庭 月 人 均 收 入 仍 低 于 城市 低 保 标 准 的 城 市 居 民 。 失 业 人 员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期 间 , 或 者 期 满 后 未 能 再 就 来 , 家 庭 月 人 均 收 入 低 于 城 市 低 保标 准 的 城 市 居 民 。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的 有 关 人 员 。 ( 二 ) 下 列 人 员 不 属 于 城 市 低 保 范 围
4、 : 1. 外 地 来 京 就 读 的 在 校 学 生 。 2. 家 庭 中 虽 无 从 业 人 员 , 但 生 活 来 源 有 其 它 渠 道 , 且 日 常 实 际 生 活 水 平 明 显 高 于 本 市 当 年城 市 低 保 标 准 ; 拥 有 自 已 出 资 购 买 的 汽 车 、 摩 托 车 、 手 机 等 非 生 活 必 需 高 档 消 费 品 ; 安 排 子 女 择校 或 者 在 民 办 、 私 立 学 校 就 读 及 饲 养 高 级 观 赏 宠 物 等 的 城 市 居 民 。 3. 因 征 地 由 农 业 户 口 转 为 非 农 业 户 口 的 征 地 超 转 人 员 ( 指
5、按 照 市 政 府 规 定 , 因 建 设 用 地 农业 户 口 转 为 非 农 业 户 后 , 原 有 农 民 劳 动 力 中 超 过 转 工 年 限 和 适 龄 而 不 适 宜 安 排 工 作 的 病 、 残 人 员 )、 本 人 自 愿 申 请 并 经 公 证 领 取 一 次 性 全 额 安 置 补 助 费 的 人 员 。 因 征 地 由 农 业 户 口 转 为 非 农 业 户 口 且 未 获 得 安 置 而 出 现 生 活 困 难 的 家 庭 , 由 所 在 区 ( 县 ) 或者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相 应 政 策 给 予 解 决 。 4. 按 有 关 政 策 领
6、取 一 次 性 安 置 补 助 费 、 不 能 说 明 用 途 和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的 有 关 人 员 。 5. 采 取 规 避 法 律 ( 法 规 ) 行 为 , 造 成 无 经 济 来 源 、 生 活 困 难 的 有 关 人 员 。 三 、 工 作 流 程 1. 申 办 人 须 提 交 的 材 料 :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书 户 口 薄 、 居 民 身 份 证 收 入 证 明 其 它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2. 流 程 图 1 、 持本 人 书 面 申 请 、居 民 身 份 证 、收 入 证 明 及 下岗 证 明 、 失 业证 明 、 离 婚 判决 ( 调 解 ) 书
7、复 印 件 、 家 庭夫 妻 一 方 为 本区 农 业 户 口 的或 外 地 户 口 的 ,需 要 提 供 结 婚证 和 户 口 证 明 ;有 子 女 的 , 同时 提 供 子 女 的户 口 证 明 。 民1 、 社保 所 收 到 居( 村 ) 委 会 申请 后 , 进 行 入户 调 查 审 核 ,并 做 好 入 户 调查 笔 录 , 对 符合 低 保 条 件 的家 庭 中 在 职 人员 发 放 收 入 证明 表 , 由 本 人回 原 单 位 填 写 、盖 章 , 单 位 部门 留 一 份 备 案 ,其 余 两 份 交 回居 ( 村 ) 委 会1 、 社保 所 将 申 请家 庭 的 材 料及
8、申 请 审 批表 交 民 政 科进 行 复 核 ,由 科 长 签 字后 , 交 乡 政府 主 管 乡 长审 核 签 字 。 2 、 主 管 乡长 审 核 后 由民 政 科 于 每月 10-15 日交 民 政 局 社会 福 利 救 济1 、民 政 局 社 会福 利 救 济 科收 到 街 乡 送交 的 相 关 证明 材 料 后 ,在 10 日内 复 、 审 批完 毕 。 2 、 民 政局 审 批 后 转街 乡 民 政 科办 理 发 放 手续 。 3 、 对 于不 符 合 条 件1 、社 保 所 于 3 日 内 通 知 居 ( 村 ) 委 会并 与 申 请 人签 订 享 受城 市 居 民 最低 生
9、活 保 障待 遇 人 员 履行 义 务 告 知书 , 参 加公 益 劳 动 人员 要 签 订 协 议 书 ,社 区 居 ( 村 )委 会 进 行 第政 部 门 认 为 需要 提 供 的 其 它有 关 证 明 材 料 。2 、 对 本 人 情 况进 行 第 一 次 公示 ( 时 间 为 三 五 天 ) 公 示后 无 异 议 的 居( 村 ) 委 会 在一 周 内 核 实 。 3 、 符 合 低 保条 件 的 由 ( 村 )委 会 出 具 证 明后 连 同 申 请 人的 材 料 于 每 月 5 日 前 交 到 社保 所 。 对 不 符合 低 保 条 件 的家 庭 由 居 ( 村 )委 会 一 周
10、内 答复 申 请 人 并 说明 理 由 。 ( 无 业 人 员 不填 ) 。 无 业 人员 中 有 劳 动 能力 在 就 业 年 龄段 内 需 经 社 保所 介 绍 工 作 两次 , 非 个 人 原因 未 被 录 用 者 ,经 居 ( 村 ) 委审 核 后 公 示 。 2 、 居 ( 村 )委 会 将 申 请 人的 材 料 交 社 保所 审 核 , 符 合条 件 的 领 取 正式 最 低 生 活 保障 金 审 批 表 。 3 、 申 请 人将 审 批 表 填 好交 居 ( 村 ) 委会 , 由 评 审 小组 签 署 意 见 盖章 , 于 第 月 10 前 交 到 社保 所 。 科 审 批 。 的 , 民 政 局将 做 出 关 于申 请 享 受 城市 居 民 最 低生 活 保 障 待遇 不 予 批 准的 决 定 , 发至 本 人 。 二 次 公 示( 时 间 为 5 天 ) 2 、 申 请 人于 下 月 开 始每 月 5 日到 指 定 地 点领 取 最 低 生活 保 障 金 。 3 、 领 取 保障 金 的 居 民因 故 户 口 已转 移 到 其 他区 县 或 外 省市 的 , 应 办理 保 障 金 转迁 手 续 , 由民 政 科 出 具转 迁 证 明 ,民 政 局 加 盖公 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