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快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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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快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统 计 局 批 准2017 年 5 月2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3目 录一、总说明 .4二、报表目录 .5三、调查表式 .6

2、(一)城镇保障性住房配租/售情况表 .6(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情况表 .7(三)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表 .8四、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104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为快速了解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住房保障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数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报表制度。(二)本报表制度属于部门统计调查。调查的内容是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的基本需要。地方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收集,并尽量避免与本统计调查相重复。(三)范围和对象。本报表制度执行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

3、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对象为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四)主要内容。本报表制度包括以货币和实物保障方式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数情况、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等方面内容。(五)调查方法。本报表制度为全面调查。(六)调查频率及时间。本报表制度的报告期为年报和月报。(七)组织实施与报送要求。本报表制度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同级发改、农业和林业部门应主动向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棚户区改造相关情况数据。各报表的报送时间、受表机关及报送方式按规定执行。各填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

4、篡改。(八)统计资料公布及数据共享。本报表制度汇总数据中,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新开工住房套数、基本建成住房套数,年底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对外公开;其余数据作为内部工作使用,不对外公布。(九)本报表制度由国家统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5二、报表目录表号 表 名 报告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 方式 页码城保 1表城镇保障性住房配租/售情况表 年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次年 1 月 10日以前网络6城保 2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情况

5、表 年报 同上 同上次年 1 月 10日以前网络7城保 3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表 月报 同上 同上本月月底前网络 86三、调查表式(一)城镇保障性住房配租/售情况表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送。2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次年 1 月 10 日以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3本表逻辑审查关系:1 栏2 栏+3 栏+4 栏+5 栏+6 栏;103=104-105表 号: 城保 1 表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752 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 2019 年 5 月公共租赁住房

6、保障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小计实物配租 租赁补贴 实物配租 租赁补贴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甲 乙 丙 1 2 3 4 5 6本期末累计已实施保障 户(人) 101本期末正在实施保障 户(人) 102自年初至本期末新增保障 户(人) 103其中:进入保障 户(人) 104退出保障 户(人) 1057(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情况表表 号:城保 2 表制定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752 号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 2019 年 5 月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送。2本报表为年报

7、,报送时间为次年 1 月 10 日以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3本表逻辑审查关系:1 栏=2 栏+5 栏+6 栏;7 栏=8 栏+11 栏+12 栏;2 栏3 栏4 栏;8 栏9 栏10 栏;103=104-105实物保障 租赁补贴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代码 小计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救助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小计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救助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甲 乙 丙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本期末累计实施保障户(人) 101本期末正在实施保障 户(人) 102自年初至本期末新增保障 户(人) 103其中:进入保障 户(人) 104退出保障

8、户(人) 1058(三)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表表 号: 城保 3 表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752 号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月 有效期至: 2019 年 5 月各类棚户区改造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合计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场)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甲 乙 丙 1 2 3 4 5 6 7 8年度计划投资 万元 101年度完成投资 万元 102新开工住房套数 套 103其中:新建改建 套 104购买 套 105 长期租赁 套 106 新开工住房面积 平方米 107其中:新

9、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平方米 108购买 平方米 109 长期租赁 平方米 110 基本建成住房套数 套 111其中:新建改建 套 112购买 套 113 长期租赁 套 114 基本建成住房面积 平方米 115其中:新建改建 平方米 116购买 平方米 117 长期租赁 平方米 118 竣工住房套数 套 119其中:新建改建 套 120购买 套 121 长期租赁 套 122 竣工住房面积 平方米 123其中:新建改建 平方米 124购买 平方米 125 长期租赁 平方米 126 9棚户区拆迁面积 平方米 127 棚户区改造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户数 户 128 其中:货币化安置补偿 套 129 其中:政

10、府收购房源安置 套 130 政府搭桥,居民选购商品住房套 131 居民自由支配补偿款 套 132 入住套数 套 133续表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甲 乙 丙 9年度计划发放租赁补贴资金 万元 134年度租赁补贴资金支出 万元 135实际发放租赁补贴总户数 户 136新增发放租赁补贴户数 户 137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送。2本报表为月报,统计期间为年初至每月 25 日间的累计进展情况,报送时间为月末。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3本快报统计的项目包括:年初至报告期末新开工项目,往年开工结转到当年继续施工的续建项目,以及往年停工

11、当年复工项目。4本表逻辑审查关系:129=130+131+132;10四、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一)城镇保障性住房配租/售情况指标1.累计已实施保障指截至统计期末,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包括发放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包括实物配售和货币补贴方式) 、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方式,累计解决的符合相关保障条件的户(人)数量,包括单身、单亲户等(下同) 。2.正在实施保障指在统计期末,依据已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 ,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包括发放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包括实物配售和货币补贴方式) 、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方式,正在实施保障的户(人)数量。3.累计退出保障指截

12、至统计期末,按照相关规定,不再符合保障条件而退出各类住房保障的累计户(人)数量。4.自年初至本期末新增保障指从年初至报告期末,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包括发放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包括实物配售和货币补贴方式) 、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方式,新增加实施保障的户(人)数量。本期新增保障为本期进入保障减去本期退出保障户(人)数量。5.本期进入保障指报告期内,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包括发放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包括实物配售和货币补贴方式) 、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方式,将申请登记人纳入保障的户(人)数量。6.本期退出保障指报告期内,对已经实施住房保

13、障的家庭,因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等原因,按照相关规定退出各类住房保障的户(人)数量。7.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 指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通过发放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实施保障,以签订发放协议或租赁合同为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建保2013178 号)要求,从 2014 年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8.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指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发放货币补贴或配售经济适用住房实施保障,以签订发放协议或销售合同为准。9.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指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配售限价商品住房方式实施保障,以签订销售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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