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鼎城区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378 号)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 35 号)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 36 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833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 等及区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2、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主要包括: (一)国有经营性资产,具体指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行政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股权和以其他形式所占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所使用的资产。(二)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具体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其他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集体性质事业单位、区政府及各行政事业单位驻外办事机构所占有、- 3 -使用的资产。(三)公益性资产,具体指城市市政设施、市场、广告、公园、公墓、图书馆、电影院、体育馆及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公房等。 (四)资源性资产,具体指已界
3、定属于国有资产的土地、矿产、水、湖洲、森林等。(五)其他资产,具体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接受的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等原则。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监管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及其收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管理、资产使用管理( 包括资产使用绩效评价管理) 、资产处置管理、经营性资产管理、产权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及
4、产权纠纷调处) 、资产评估管理、资产清查管理、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和监督检查等。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4 -第七条 区政府成立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部署、督导和协调。第八条 区财政局是区政府负责全区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实物费用定额标准;负责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
5、基础管理工作;(四)负责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资产的审批及监督管理,组织区内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对资产的购置实施监督管理;(五)负责经营性资产及其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建立和完善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七)研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对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依法查处国有资产流失行为;(八)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向本级- 5 -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九条 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国资中心”)根据
6、区政府授权,负责全区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和对区属各投融资公司及兴隆公司的考核管理。其主要职责为:(一)参与制订全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投资、入股、出租、抵押(担保)贷款、转让、处置、统筹使用等工作,及时报区财政局和区政府审批;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全年经营收益的核定、征收;(三)代表区政府对区属各投融资公司及兴隆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四)负责全区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核定和收取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五)研究制定区属各投融资公司及兴隆公司经营考核评价制度,对经营情况实施绩效管理;(六)
7、参与全区国有企业“两个置换”工作,加强区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管;(七)盘活已改制企业剩余国有资产,采取投资、入股、出租、出售、联营等多种经营形式,确保其保值增值;(八)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定期向区财政局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6 -第十条 全区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内部管理制度;(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维护、保养、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经营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
8、本单位用于经营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五)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第三章 资产配置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7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和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五)调剂、租赁、购置、共享相结
9、合。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应当按规定的配置标准进行;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第十五条 单位购置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以及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程序报批:(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申报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计划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10、,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第十六条 单位购置资产,需填报国有资产购置申报审批表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并与年度预算相结合。- 8 -第十七条 资产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未经批准的资产购置,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第十八条 对购置的资产应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并进行账务处理。第四章 资产使用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出租、出借等方式。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抵押、依法担保等方式。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抵押、担保、举办经济实
11、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开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区财政局应当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先报区财政局审核批准。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抵押、依法担保,必须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批准。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办理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9 -抵押、依法担保的审批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和资料:(一)书面申请;(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12、;(三)合同、意向书或草签的协议;(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房屋建筑物的座落地点、面积等资料;(五)区财政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国有资产经营申报事项进行严格控制,从严审批。涉及重大事项的,应报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以上事项的风险控制。第二十三条 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支出列入部门预算。其他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
13、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资产报表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应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统计报告制度和稽查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使用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国有资产使用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 10 -支和挪用国有资产使用收入。第二十六条 对行政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在所属行业内部进行调剂,报区财政局备案;没有主管部门的,一律直接报区财政局审批;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区级或
14、者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章 资产处置第二十七条 资产处置是指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具体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 、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一)无偿划转,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单位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二)对外捐赠,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性资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用于公益事业的资产处置行为;(三)出售(出让、转让) ,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单位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四)置换,指以非货币或少量现金补差交易方式变更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