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高新技术产业园入驻企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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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巨鹿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入驻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巨鹿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入驻企业的管理,提高企业入驻标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巨鹿县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县经济开发区负责管理的巨鹿县高新技术产业园。第三条 巨 鹿 县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园 (以 下 简 称 “产 业 园 ”)是 为 创业 者 提 供 服 务 、转 化 科 技 成 果 、培 育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和 企 业 家 的 基 地 ,其 目 的 是 通 过 提 供 研 发 、生 产 、经 营 的 场 地 ,提 供 政 策 、融 资 、培 训 、咨

2、询 和 市 场 推 广 等 方 面 的 支 持 及 可 能 的 资 金 扶 持 ,降 低 企 业 的 创业 风 险 和 成 本 ,促 使 落 户 产 业 园 的 企 业 迅 速 成 长 。第二章 企业入驻第四条 入驻条件:1入驻企业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良好的企业,或尚未取得独立法人资格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商品化前景良好的科研成果,并有成立企业能力的组织。2入驻企业必须有明确、科学的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3入驻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符合国家- 2 -产业及环保政策。4入驻企业应与县经济开发区签订入驻协议,并在巨鹿县

3、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5入驻企业必须遵守县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对企业的有关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接受县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的管理、考核和监督。第五条 入驻程序:1拟入驻产业园的企业需要向县政府提交入驻申请,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并组织县发改、国土、环保、规划、财政、国税、地税、安监、经济开发区等相关单位对企业进行初步评审论证。2企业通过评审论证并经县政府审核批准后,与县经济开发区签订入驻协议,需鉅鑫公司另行设计、建设厂房的,必须与鉅鑫公司签订厂房委托设计、建设协议,在向县经济开发区交纳开工保证金后,根据协议约定的时间入驻。3入驻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企业入驻申请书;(2)法定代表

4、人身份证明;(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备案、环评等手续;(4)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第三章 企业管理第六条 入驻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 3 -1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遵守县经济开发区的各项制度及本办法规定,做到合法经营,并接受县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2按期交纳厂房租金及水、电、通讯、燃气等费用。3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或经营终止需提前终止协议,须报县政府审核通过,并结清所有费用。 4企业 合 并 、变 更 、歇 业 、停 业 等 除 依 法 向 县 政 府 有 关 部 门申 请 外 ,应 报 县 政 府 、县 经 济 开 发 区 备 案 ,按 相 关 规 定 管 理 。第七条 企 业

5、入 驻 经 营 年 限 、纳 税 额 度 、厂 房 租 金 及 期 满 后 资产 处 置 。1企业入驻产业园经营年限原则上不低于 3 年,厂房租期自入驻企业与县经济开发区签订入驻协议后 30 日起开始计算。2入驻企业自约定的进场之日起第二个会计年度开始计算纳税额。每个纳税年度的纳税额度原则上不低于 60 元/平方米,最低不得低于 40 元/ 平方米,不足部分向县经济开发区交纳管理费补齐。3鼓励入驻企业按照产业园相关标准要求,自行投资建设厂房。如果该企业每年在完成 80 元/平方米的年纳税额度的基础上,连续 3 年纳税增幅超过 20%,根据企业意愿,县政府可为其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相关费用由企业

6、承担)。4县经济开发区根据企业投产达效速度、纳税贡献率等情况,按照每年最低 10 元/平方米、最高 50 元/平方米的标准,确定- 4 -企业厂房租金额度。(1)企业入驻前 2 年内,主要依据企业投产达效速度确定厂房租金额度:入驻半年内投产达效,租金为 20 元/平方米;入驻半年至一年内投产达效,租金为 40 元/平方米;(2)企业入驻第 3 年起,主要依据纳税贡献率确定厂房租金额度:年纳税为 40 元-60 元/ 平方米(不含 60 元/ 平方米),租金为 50 元/平方米;年纳税为 60 元-100 元/ 平方米(不含 100 元/ 平方米),租金为 30 元/平方米;年纳税达到 100

7、元/平方米及以上的,租金为 10 元/平方米。(3)如果企业在半年内投产达效,且连续 2 年纳税超过 60元/平方米,第 3 年厂房租金可以免除。自第 4 年起,厂房租金按上述第(2)条款规定确定。5入驻企业按 60 元/平方米的标准每年向县经济开发区交纳一次租金。第一年租金于与县经济开发区签订入驻协议后 30日内交清,下一年度租金自上一年度厂房租期届满 30 日内交清。6县经济开发区以企业入驻满 12 个月为时间节点,严格审核企业的投产达效速度、纳税贡献率等,对厂房租金达到返还条- 5 -件的企业,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在企业入驻的第 13 个月的 10日内,按照以上条款规定返还企业上一年度相

8、应的租金。7企业自行投资建设厂房的,根据企业厂房占地及公摊面积,每亩租金按 1300 斤小麦当年市场价计算收取,且不享受租金返还政策。8入驻企业如已按照投资协议的相关约定,完成项目的投资、建设及经营,需要退出产业园另行建厂的,须报县政府审核通过,并结清所有费用。9入驻企业在入园最低经营年限届满后,继续在产业园生产经营的,继续享受产业园当时有效的其他优惠政策和配套服务;不再经营、退出产业园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迁址、歇业、清算等手续后,依照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处置其财产。10入驻企业在入园经营年限内申请破产或依法被宣告破产的,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第八条 开工保证金:入驻企业自入驻协议签订后 3

9、 个工作日内,需向县经济开发区交纳开工保证金。租用产业园现有厂房的和需要另行设计、建设厂房的需交纳保证金 20 元/平方米。开工保证金在入驻企业或项目按照入驻协议约定按时进场完成机器设备安装、开工后10 个工作日内退还。如入驻企业或项目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进场,开工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 6 -1入驻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万元/ 亩(不含土地、厂房)。2自约定的进场之日起 6 个月内,入驻企业经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 50%;自约定的进场之日起 12 个月内,经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 100%。3如果

10、自约定的进场之日起满 12 个月,入驻企业经核定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亩,不足部分向县经济开发区交纳管理费补齐。4本条所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县经济开发区、发改、财政、审计、住建等部门联合进行核定。第四章 服务管理第十条 县政府为入驻企业提供以下服务:1提供功能设施较为齐全的厂房(包括办公区)。2协助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环保审批、项目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等入驻手续,企业应根据程序要求的期限及时提供相关文件和其他配合,其中,项目生产许可资质的手续由企业自行办理。3将入驻企业列为县重点项目,并帮助企业向上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技改项目等,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支持。4为 入 驻

11、 企 业 租 赁 的 厂 房 提 供 安 保 、保 洁 、维 修 等 物 业 服 务 。- 7 -5由县金融办协助入驻企业联系县域内的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服务。6积极维护入驻企业的财产权、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利不受侵害。7对于入驻企业在落地产业园后取得的国内专利,县政府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资金奖励。8入驻产业园的企业,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办理相关手续,可提供相关资料,由县重点项目手续代办中心代办。9协助入驻企业解决能够解决的其他有关事宜。第五章 入驻企业退出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县政府应依据协议令其退出产业园,终止协议:1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2产品(项目)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2、和国家产业政策的。3签订投资协议、厂房设计及建设协议等文件后,入驻企业或项目连续 1 个月无任何实质性履行协议行为的。4厂房闲置或转做其他用途的。5入驻企业建设进度停滞,经营不善,无发展前途的。6不能按规定按时交纳厂房租金等有关费用的。7违反与县政府签订的有关协议,不遵守县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相关规章制度,影响产业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8 -8法律法规规定的县政府可以解除协议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协议终止后,由县经济开发区向入驻企业发出协议终止通知,要求入驻企业在 30 日内退出产业园,将机器设备搬离;如果入驻企业在 30 日内未将其机器设备搬离产业园,由县经济开发区将其机器设备进行搬迁、异地封存,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如入驻企业自行投资建设厂房的,县政府应依法评估厂房后处理)。第六章 其他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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