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物业费收取案例 案例1:王先生从2001年入住小区后,按照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向该小区物管公司缴纳了2002年6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物业管理费后,再未缴纳物业管理费。和王先生一样不交物业费的业主还有很多,由于小区大部分业主未缴纳物业管理费,该物管公司不得不于2007年9月7日撤离小区,不再对此进行物业管理。2007年8月30日,物业公司在小区张贴通知将此事告知了业主,随后将拖欠物管费的王先生等业主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管费和滞纳金。 王先生居住的房屋面积有119.28平方米,从2003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0日,他拖欠物业管理费2862元。 审理天心区法院一审认为,该物管公司为王先生进行物业管理,在其居住小区内配备保安,提供了卫生管理、绿化养护、花园楼宇及其配套设施的日常管理、维修保养等各种服务,并为其代收代交水费,王先生也向该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关系,故王先生应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至于物管公司要求王先生支付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起算时间应从2007年8月30日物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