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混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路155弄25号。 因被答辩人(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答辩人(被告)建设有限公司(2007)民二(商)初字第164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的名称已于2007年5月日由建设有限公司变更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的企业已经不复存在。众所周知,诉讼主体应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被答辩人以变更前的名称起诉,显属主体错误。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各一份。 二、经2007年10月12日对帐(混凝土结算清单被答辩人已提供)后,本公司于月日和月日先后两次支付了货款30万元,至今已共支付了85万元。显然,被答辩人在不间断地供货,答辩人在不间断地向被答辩人支付货款,并没有较长时间拖欠货款的事实。 三、被答辩人起诉的第一请求称“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444359.25元”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