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货物买卖合同判决书 篇一:张xx与xx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xx与xx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 (2009)源民二初字第77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xx,男1954年11月12日,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八一路200号院11号楼2单元7号。 委托代理人刘x,河南省长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漯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xx,xx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xx,xx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xx,xx公司职员。 原告张xx与被告xx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x,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xx、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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