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本案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大律师网 【案情】20xx年3月7日,时任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某信用社)的扶某为其妻曾某供给,向该信用社40000元。合同约好:某信用社向曾某供给告贷40000元,用于建房;告贷期限为20xx年3月7日至20xx年12月31日;告贷月利率为5.85;由扶某对告贷本息及有关费用承当连带担保职责。20xx年,扶某因经济疑问被判刑。告贷到期后,曾某、扶某未归还告贷,某信用社遂诉至法院。 【不合】对本案的和是不是有用有两种观念:一种观念以为,依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则,尽管商业银行不得向联系人发放信用告贷,但可以发放担保告贷,而且并没有制止彼此供给担保,故本案的告贷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有用;另一种观念以为,从合同的形式上看,本案的告贷合同和担保合同现已建立,但不契合合同有用应具有的条件,均属。 【分析】 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合同的建立即合意的达到。合同建立与否纯属现实疑问,其含义在于辨认合同是不是现已存在。从合同的形式上讲,原则上只需有了、意思表明和标的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