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劳动合同诉讼时效 杨某于20xx年3月2日进入上海某印务有限公司从事印刷工作,公司没有与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双方口头约定,杨某每月工资为3000元/月。20xx年4月13日,由于杨某工作懈怠未能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公司领导对其提出了批评,杨某一怒之下离开了公司,之后也未到公司上班。 20xx年4月15日,杨某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xx年2月到20xx年1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3000元、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补缴20xx年3月至20xx年4月期间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印务公司委托本律师全权代理此案,目前,本案已经二审终审。 案件分析 该案例主要涉及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之前对双倍工资的时效一直存在争议,现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已形成共识。本案例对于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有很好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一、主张双倍工资存在一年的时效,自劳动者提起仲裁之日前溯十二个月。 20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实施后,少数用人单位仍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