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从化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41.1 编制目的41.2 编制依据41.3 工作原则41.4 适用范围42 事故分级42.1 特别重大(级)核与辐射事故52.2 重大(级)核与辐射事故52.3 较大(级)核与辐射事故52.4 一般(级)核与辐射事故53 应急机构与职责分工63.1 应急机构63.2 职责分工74 应急响应94.1 响应级别104.2 响应程序105 情况报告145.1 报告内容和程序14 2 5.2 报告时限145.3 报告的方法156 应急监测与应急监察166.1 应急监测166.2 应急监察167 信息发布178 安全防护178.1 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1
2、78.2 现场及周围群众的安全防护189 医疗救护1810 应急终止和恢复1810.1 应急终止的条件1810.2 应急终止程序1810.3 后果评价与后期处置1911 应急人员的组织与培训1912 应急和救助的装备、资金、物资准备 2012.1 应急和救助装备准备2012.2 应急和救助资金准备2112.3 应急和救助物资准备2113 附则2113.1 预案管理与更新 2113.2 预案实施时间21 3 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城区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
3、协调、可持续发展。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家核应急预案、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 广州市从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1.3 工作原则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反应、协同应对,资源整合、信息共享,预防为主、常备不懈。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其他区县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本区的,参照本预案实施应急处置。2 事故分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国家核应急预案, 4 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分为四级: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和级(一般)。2.1 特别重大(级)核与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级)核与辐射事故:(1)核设施进入场外应急状态;(2)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急性死亡。2.2 重大(级)核与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级)核与辐射事故:(1)核设施进入场区应急状态;(2)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下急性死亡,或 10
5、 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2.3 较大(级)核与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级)核与辐射事故:(1)核设施进入厂房应急状态;(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10 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境外核事故和带高放射性的航天器坠落引起的放射性污染。2.4 一般(级)核与辐射事故 5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级)核与辐射事故:(1)核设施进入应急待命状态;(2)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3 应急机构与职责分工3.1 应急机构成立从化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
6、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由分管环保的副区长任总指挥,区环保局局长、区府办分管环保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由区环保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办、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局、区发改局、区科工商信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民政局和各镇(街)、园区政府组成,各部门主要领导为组成人员。指挥部下设:调查处理组、侦查追缴组、医疗救助组、资金保障组、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现场保障组。应急机构框图如下:从化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调查处理组 资金保障组医疗救助组侦查追缴组 专家咨询组 应急监测组 现场保障组办公室 6 调查处理组由环保部
7、门人员组成,侦查追缴组由公安部门人员组成,医疗救助组由卫生部门人员组成,资金保障组由财政局人员组成,专家咨询组由区环保局聘请专家组成,应急监测组由环保、卫生部门监测人员共同组成,现场保障组由事发地街、镇、园区政府人员组成。3.2 职责分工3.2.1 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处理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负责确定辐射防护、人员转移等重大社会问题和安全问题;部署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核与辐射事故信息。3.2.2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采访和宣传报道,正面引导舆论,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及时启动新闻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舆情隐患趋势作出研判,协助从化区
8、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或涉事单位)及时发布真实信息,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做好互联网舆情监控和引导工作。3.2.3 区应急办负责协助总指挥处置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及信息报送工作。3.2.4 区环保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处理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 7 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核与辐射事故报告的起草和上报工作;负责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议;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监测和监察工作;提请各有关单位和各专业部门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3.2.5 区公安分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隔离和封锁事故现场;负责交通管制和维持
9、社会治安;负责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等。3.2.6 区卫计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负责应急医疗救护和辐射卫生防护的仪器、设备、药品的准备、管理和发放;负责事故发生时公众(包括撤离安置人员)的健康管理和防病治病工作;负责事故现场救援人员辐射剂量测量、控制和管理;负责公众心理咨询工作,消除公众恐惧心理;协助环保部门开展应急监测工作。3.2.6 区财政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的资金保障。3.2.7 区发改局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投资安排。3.2.8 区科工商信局负责应急救援及群众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与供应。 8 3.2.9
10、 区交通局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3.2.10 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农业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协调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污染事件、渔业污染事件应急救援。3.2.11 区水务局负责饮用水的供给保障。3.2.12 区民政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救援物资保障工作和善后群众生活临时救助工作3.2.13 街、镇、园区政府按照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要求,负责协助区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做好核与辐射事故现场的各项保障工作。3.2.14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辐射环境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并在事故期间负责向各应急处置部门通报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定性定级、立案侦查和医疗救护等情况。
11、3.2.15 专家为区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为公众提供相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指导和参与核与辐射事故现场监控、监测和处理工作;跟踪分析监测数据,评估污染变化趋势。 9 4 应急响应4.1 响应级别与核与辐射事故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 级)响应、重大(II 级)响 应、较大(III 级)响 应、一般(级)响应四级。根据不同的事故级别,启动不同的响应程序。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初步判别事故级别,及时报告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并提出处理建议。4.2 响应程序4.2.1 特别重大(I 级)核与辐射事故响应程序:(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
12、立即报告总指挥及副总指挥。根据总指挥的指示立即启动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立即向广州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家环保部报告。(2)总指挥立即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及调查处理组赶赴现场。(3)办公室立即将事故情况通报区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和事发地街、镇、园区政府。(4)环保部门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和处理,针对不同的污染源,采取隔离、屏蔽、收贮、清理等措施,控制事态发展。(4)公安部门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维持秩序,疏散人群,采取各种手段组织侦察和追缴污染源。 10 (5)卫生部门立即派医务人员和装备赶赴现场,组织求援和防护。(6)监测部门立即派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组织监测,根据监测结果提出处理意
13、见和建议。(7)立即召开专家咨询会议研究处理方法和措施,评估事故对环境的影响。(8)按照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的指令组织各部门参与应急响应,作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9)必要时,及时请求省内外专业单位或防化部队支援,若可能造成跨区域影响,及时向相邻区、县通报情况。(10)根据事故的发展和应急指挥部领导的指示,适时向公众通报事故处理情况。(11)组织专业部门清理污染物,并对事故处置结果进行评估,确保环境安全。4.2.2 重大(II 级)核与辐射事故响应程序:(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总指挥及副总指挥。根据总指挥的指示立即启动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立即向广州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家环保部报告。(2)副总指挥立即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及调查处理组赶赴现场。(3)办公室立即将事故情况通报区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和事发地街、镇、园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