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事实: 20xx年被告金xx因购买房屋资金紧张,经被告张xx介绍,金xx于当年3月26日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四分,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同时,张xx和王x广为本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金xx在向原告出具借条的同时,一并将其与厦门泉舜集团洛阳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抵押给原告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被告金xx借款后,仅按约向原告支付了8个月的利息,之后便不再支付利息。至今原告的本息均未得到偿还,无奈,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王x广目前联系不上,原告放弃了对其起诉的权利。 庭审中,金xx辩称:一、其是从担保人王x广手里拿到款的,但是只用了8万元,另外4万元是张xx用了,他和张xx是与王x广发生借贷关系,没有与原告发生借贷关系。因此,借款合同成立,但因被告没有从原告处拿到借款,借款合同实际没有生效。二、王x广不参加诉讼,有关事实查不清楚,请求追加其为本案的被告。 经庭审调查,借款当日,金xx、张xx和王x广一起到原告住处借款,金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