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辩论意见 辩论意见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原告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原告与被告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了承包合同,原告对承包的土地享有物权。见证据一承包合同 二、原告在承包承包期限内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承包土地权利,更没有以书面方式向发包方表示放弃承包权利,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包方无权收回原告全部或部分承包地。 三、依据原被告间签订的承包合同,原告所承包的土地(包括被被告调整给第三人耕种的诉讼标的中土地面积)仍在承包期限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物权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发包方(本案的被告)无权调整原告的承包地。(见证据2) 四、被告调整原告承包地程序是否合法。1、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2、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在承包合同成立生效时。通过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被告和第三人之间没有签订承包合同,更没有证据证明调整程序合法,仅仅口头答辩此调整是村委会研究决定的,程序不合法,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