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王某诉刘某经营合同纠纷案 发表时间:20xx-01-18 09:57:00 阅读次数: 1828所属分类:案例评析 【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刘某。 原告诉称:请求被告支付承包费21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被告辩称:本案实际应为股东权纠纷,发包人不应是本案的原告,实际上是公司。承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被告反诉称:请求确认原告王某与我在2000年6月20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无效。并请求原告王某赔偿损失8000元。 原告辩称:我与被告刘某之间签订的承包协议是股东意思的真实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刘某一直在经营着某公司。被告要求我赔偿损失8000元的证据不足,我不同意赔偿。 2000年1月,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共同出资成立了某经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饮食服务、文化娱乐等,经贸有限公司下设饭店名称为某肥牛城。2000年6月20日,经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协商,将肥牛城承包给被告刘某承包经营,并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协议中约定:被告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