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广州市第三资源热力电厂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 2合同协议书本协议由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包方)与 (承包方) 商定并签署。根据设计合同的规定,承包方应履行广州市第三资源热力电厂工程的勘察设计服务,接受发包方对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为发包方提供符合国家规范和合同要求的勘察设计成果,以¥ 万元为本项目设计服务。现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协议书:1. 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应与下文提及的设计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相同。2.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即:(i). 广州市第三资源热力电厂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
2、款。(ii). 合同附件,即:附件一:设计单位的考核细则附件二:发包方提供的 KKS 码编制原则附件三:设计工作管理办法附件四:设计任务书3. 考虑到合同文件中提及对承包方的支付,承包方在此答应发包方遵照本合同条款的规定履行服务。4. 发包方在此同意按本合同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方支付根据本合同规定应支付的款项,以此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5.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并开始执行,生效日期为最后一方签字的日期。本协议正本 2 份,双方各执 2 份;副本 8 份,发包方执 4 份,承包方执 4 份。3发包方: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包方) 承包方: (承包方)(盖章)
3、(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地 址: 地 址: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4合同条款项目名称:广州市第三资源热力电厂工程勘察设计甲 方: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包方)乙 方: (承包方)发包方委托承包方承担广州市第三资源热力电厂工程勘察设计服务全部工作。双方经充分谈判,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项目设计服务工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4、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6中国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律和规章;7建设工程批准文件;8本项目设计公开招标文件及其附件。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部分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为优先:1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52. 合同实施期间,发包方组织的专家论证会的专家意见、会议纪要或相关汇总文件;3合同(含附件) ;4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5.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第三资源热力电厂工程项目的有关文件;6有关投标文件的所有商务谈判文件及承诺;7.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8招标文件(含附件)及
5、补充公告;6第一章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合同:1.1 项目:指发包方在本合同范围内约定的设计项目总和,并由承包方承揽本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并交付勘察设计成果。1.2 工程:指广州市第三资源热力电厂工程。1.3 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本合同条件、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投标文件,以及在合同协议书中列出的其他进一步的文件(如果有) 。1.4 发包方:指在本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承包方:指被委托并与发包方签订合同的勘察设计单位。1.5.1 专项分包方:指被发包方、承包方接受的具有专项工程设
6、计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2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方在提供的本项目设计人员架构中指定的负责设计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发包方驻场代表:指发包方委派的履行本合同的驻场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方在另文中约定。1.7 承包方驻场代表:指承包方委派的履行本合同的驻场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承包方在另文中约定。1.8 发包方要求:指合同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以及对此类文件的任何补充和修改。1.9 勘察设计: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和服务。71.10 设计周期: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
7、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提交设计成果文件的天数。1.11 设计文件:指由承包方提交的,经发包方及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满足投资与质量控制要求的,能作为下阶段设计输入依据的或能指导施工实施的各阶段设计图纸及说明书(含设计变更) ,效果图,存有 AutoCAD 2004 或以上中文版软件生成的 dwg 格式文件的光盘,工程估算、概算、修正概算、工程预算等设计数据及设计文件。1.12 设计服务:指承包方完成本项目工程勘察、专题设计(如有) 、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按广州市最新的概算编制指引编制) 、技术规格书编制、施工图设计(含三维设计) 、竣工图编制配合服务、红线外市政设计(包括给排水、进厂
8、道路等)编制配合服务、现场指导与监督、相关报建配合服务、施工及设备招标配合服务、结算配合服务和保修配合服务等。1.13 设计变更:指在承包方提交设计文件并经发包方评审同意后,对设计文件进行的更改。1.1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5 不可抗力:指(1)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政府关于本工程建设的政策重大调整。1.16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他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他方提出经济补偿。1.17 书面材料:指合同书、信件和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文件。1.18 天或月:规定
9、按天计算时间的,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它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月指日历月。81.19 国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 。 第二章 项目设计内容2.1 设计工作范围负责红线内整个资源热力电厂(包括主厂房及辅助设施(污水处理、炉渣综合利用、飞灰固化除外,不含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物)、厂区景观设计、参观展示及通道等,具体见设计任务书)的工程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按广州市最新的概算编制指引编制)、技术规格书编制、施工图设计,配合红线外市政设计(包括给排水、供气、供热
10、、供电、进厂道路等),并根据业主要求提供相关设计资料。备注:所有技术文件(包含图纸)均按业主提供的 KKS 码原则编制。2.2 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完成整个场区的岩土工程勘察工作。技术要求执行国家现行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2001)等标准及本项目设计单位提出的有关勘察技术要求。2.3 设计依据2.3.1 发包方给承包方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2.3.2 发包方提供的基础资料。2.3.3 承包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行业颁布现行的标准、规范和规定。2.3.4 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的政府审批意见,政府或发包商委托或组织的评审机构(会议)提出的及发包方发出的阶段性书面意见,
11、双方来往的各类书面文件、会议纪要等。2.4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综述:整个资源热力电厂厂区规划、总平布置、园林绿化、建筑结构、工艺流程、电气系统、控制系统、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给排水、通风空调、消防、9劳动保护、节能、及配合工程施工组织方案的制定等。2.5 设计内容详述2.5.1 设计阶段应包括工程勘察、专题设计(如有) 、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按广州市最新的概算编制指引编制) 、技术规格书编制、施工图设计(含三维设计) 、竣工图编制配合服务、红线外市政设计(包括给排水、进厂道路等)编制配合服务、现场指导与监督、相关报建配合服务、施工及设备招标配合服务、结算配合服务和保修配合服务等。2.
12、5.2 本项目用地范围内,承包方应保证按规划及功能要求、配套设施要求完成设计范围内的工作。第三章 设计管理 3.1 承包方必须在委托协作场地派驻满足发包方要求,且满足现场需求的技术管理人员,做好组织协调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按合同约定投入足够的技术管理人员和仪器设备,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并协调好各单位之间的勘察设计工作,同时对相关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数据进行审核,经确认无误后签字提交发包方。承包方对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设计项目总协调、总负责。3.2 承包方承诺向发包方提供承包方组织机构数据,提供承担本项目设计的项目组织架构和人员数据,承诺参与本项目设计的人员,均为在册
13、的正式员工。除发包方同意的专项分包内容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程分解分包。3.2.1 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或注册电气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师,并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或以上。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方承诺本项目负责人为 。3.2.2 承包方承诺本项目指定的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须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未实行注册执业10制度的专业,须具有本专业(含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中级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 10 年以上,且经发包方确认。3.2.3 应分阶段、有计划的派相关设计人员在现场配合与解决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安装和调试阶段中标人应派遣相应专业的设计代表
14、驻现场办公,设计代表应按时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进行现场服务。3.2.4 承包方必须保证参与本项目人员的稳定性。如非发包方要求,承包方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设计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承包方每更换一次项目设计负责人处以 20 万元罚款,更换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发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承包方项目设计组成员不轻易变更,从第二次变更开始发包方有权处罚。承包方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后方可撤换。同时发包方认为上述人员不称职时,承包方应当在收到发包方的书面通知后 5 天内更换,更换人员的资历不得低于本合同相应条款对各类
15、承包方人员资历规定的要求,且更换人员须先经过发包方确认。若承包方对发包方要求更换人员有异议时,可进行申请复议一次,若申请复议后发包方仍然要求更换,则承包方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否则视承包方该人员从发包方发出更换通知的时间开始擅自离岗,并视为承包方违约。3.3 通信交流3.3.1 无论在任何场合给予或颁发批准、证明、同意、确定、通知和请求时,这些通信信息都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交付、传送或传输到合同中注明的收件人地址;如果收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址发送。无论在任何场合他给予或办法批准、证明、同意、确定和请求时,这些通信信息都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交付、传送或传输到以下地址或由指定的本项目联系负责人签收。若实际情况不便于采用书面形式的,可使用电子邮件方式交付,一方电子邮件发出之日视为另一方收到该信息之日。发包方指定 为本项目联系负责人(联系方式: ) ,指定 邮箱为本项目联系邮箱,指定 为本项目书面资料接收地址。承包方指定 为本项目联系负责人(联系方式: ) ,指定 邮箱为本项目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