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理解 红沿河一期工程于2007年8月9日签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情势变更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参考)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不同点: (1)两者性质不同。情势变更属于作为合同成立的基础环境发生了异常变动,所造成的风险属于意外的风险;而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所固有的风险,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的变化未达到异常的程度,一般的市场供求变化、价格涨落等属于此类。 (2)对两者是否能预见不同。也就是客观情况的发生,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是否能够预见。情势变更的发生,当事人签约时无法预见,而且根据实际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