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欢迎下载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个人信用征信,保障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信用征信服务,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安全以及正当使用,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信用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以下简称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个人信用征信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信办)负责对个人信用征信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涉及银行相关业务的个人信用征信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征信原则)征信机构开展个人信用征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个人隐私,维护被征信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 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第六条(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据以识别个人身份以及反映个人家庭、职业等情况的个人基本信息;(二)个人与金融机构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