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 第一部分: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的基本步骤 接到合同纠纷案件时,确定管辖的思路依次为专属管辖(33条)-协议管辖(34条)-法定管辖(第23条: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 在案件不能通过专属和协议管辖确定的情况下,除了民诉法对保险合同纠纷(第24条)、运输合同纠纷(第27条)的特别规定,应当适用法定管辖。虽法定管辖可简单粗暴的适用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但双方出于案件管辖地可能左右案件胜败及诉讼参加人的成本的考虑,围绕合同纠纷的管辖会引发一场较量,而法律适用的核心就是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而合同履行地基本确定规则集中体现在民诉法司法解释18条第二款,同时司法解释对部分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为第19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租赁物使用地)、第20条(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买受人住所地或收货地 )。 第二部分:合同纠纷管辖之专属管辖 第三部分:合同纠纷管辖之法定与约定管辖 第四部分:法定管辖之合同履行地(解释第18条)确定的规则 适用规则 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