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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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没有出厂销售的。处 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已经出厂销售的。处 11000 万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已经出厂销售的、造成危害后果,或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处 31000 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没有出厂销售的。 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6 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已经出厂销售的。 处货值金额 6.5 倍以上 8 倍以下的罚款。11、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

2、经营活动的;2、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84 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危害后果,或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处货值金额 8.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2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食品(制品)没有出厂销售的。处 2000 元

3、以上15000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食品(制品)已经出厂销售的。处 16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食品(制品)已经出厂销售、在查处过程中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危害后果,或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处 31000 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食品(制品)没有出厂销售的。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6 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食品(制品)已经出厂销售的。处货值金额 6.5 倍以上 8 倍以下的罚款。2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2、生产经营危害

4、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 3、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 4、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的;5、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6、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7、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 8、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85 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

5、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

6、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货值

7、金额一万元以上、食品(制品)已经出厂销售、在查处过程中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危害后果,或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处货值金额 8.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3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有本条第(二)、(三)、(四)项行为,初次违法,没有出厂销售的。处 2000 元以上20000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有本条第(二)、(三)(四)项行为,初次违法,已经出厂销售的。处 21000 元以上40000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有本条第(二)项、第(三)、(四)项行为,两次以上违法,或者产品已大部分销售,或者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处 4100

8、0 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有本条第(二)项、(三)、(四)项行为,初次违法,没有出厂销售的。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有本条第(二)、(三)(四)项行为,初次违法,已经出厂销售的。处货值金额 3.5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31、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2、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3、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86 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

9、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有本条第(二)、(三)、(四)项行为,两次以上违法,或者产品已大

10、部分销售,或者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处货值金额 4.5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4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初次违法生产、产品尚未出售的;2、过失违法生产、产品尚未售出的;3、全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处 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41、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2、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3、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4、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5、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6、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

11、疗功能的;7、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87 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

12、疗功能;(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再次违法生产的;2、产品大部分售出的,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影响,或者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处 11000 元以上20000 千元以下的罚款。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初次违法生产、产品尚未出售的;2、主动全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再次违法生产的;2、产品部分售出的;3、追回已售出产品的。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 1.

13、5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11、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食品的;2、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食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 79 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三)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有下

14、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违法生产的;2、产品大部分售出,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3、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有恶劣影响,或者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 2.5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6逾期未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尚未售出的;2、主动全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逾期未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再次违法生产的;2、部分追回已售出产品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2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依法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15、)第 80 条第 1 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3 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未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违法生产的;2、产品大部分售出,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3、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有恶劣影响,或者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5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7逾期未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尚未售出的;2、主动全部追回已售

16、出产品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30%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再次违法生产的;2、部分追回已售出产品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35%以上70%以下的罚款。3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 80 条第 2 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违法生产的;2、产品

17、大部分售出,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3、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有恶劣影响,或者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7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4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法提交年度报告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 81 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5 千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处以 2500 元以上5 千元以下的罚款。8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初次违法生产、产品尚未售出的;2、过失违法生产、产品尚未售出的;3、主动全部

18、追回已售出产品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0%以下的罚款。5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法标注 QS 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 82 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标注 QS 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再次违法生产的;2、产品大部分售出,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3、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或者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5%至 30%的罚

19、款。违法行为初次被处罚的。 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6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 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 83 条第 1 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 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再次被处罚的。 处 10.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9违法行为初次被处罚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5 倍以下的罚款。7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 标志和食品

20、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 83 条第 2 款: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 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再次被处罚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初次违法的;2、主动追回全部已售出产品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8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 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生产加

21、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 86 条: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 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再次违法生产的;2、产品大部分售出,拒绝追回或无法追回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或者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5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的。 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9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2、实施细则(试行)第 87 条第 1 款: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撤销生产许可,并处 20 万元以下罚款;企业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再次违法的;2、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或者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处 10.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10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10取证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 88 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

23、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处 1.5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规定的条件中的任一项的。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1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 89 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处 5 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撤销食品生产许可

24、。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规定的条件中的二项以上的。处 25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初次违法的;2、经检验使用的产品合格的。处 5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再次违法的;2、经检验使用的产品不合格的。处 10.5 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的罚款。12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 90 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经检验使用的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或失去应有的功能、功效的。处 15.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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