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北护理健康大学生死与健康心理谘商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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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生死與健康心理諮商系諮商專業實習手冊碩二兼職諮商實習碩三全職諮商心理專業實習編輯者:李玉嬋、李佩怡、黃傳永、郭瓈灔、李島鳳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六月1目 錄頁次壹、 諮商實習 實施要點. 3貳、 諮商心理專業實習實施要點 .6參、 專業實習保險辦法 .10肆、 附件 .11附件一:【碩二兼職】諮商實習機構檢核表 .12附件二:【碩二兼職】諮商實習合約書 .14附件三:【碩二兼職】諮商實習實習週誌 .16附件四:【碩二兼職】諮商實習時數統計表 .17附件五:【碩二兼職】諮商實習成績評量表 .19附件六:【碩三全職】全職實習諮商心理師個人概況一覽表 .21附件七:【碩三全職】全

2、職諮商心理專業實習合約書 .23附件八:【碩三全職】諮商心理專業實習週誌 .26附件九:【碩三全職】諮商心理專業實習每月實習時數統計表 .27附件十:【碩三全職】諮商心理專業實習每半年實習時數統計表 .28附件十一:【碩三全職】諮商心理專業實習接受個別督導紀錄一覽表 .29附件十二:【碩三全職】諮商心理專業實習(一)成績評量表 .32附件十三:【共同部分】實習生對實習機構回饋表 .36附件十四:【共同部分】實習機構對學校實習課程意見調查表 .41附件十五:【共同部分】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實習機構評估表 .42附件十六:【共同部分】實習督導感謝狀範例 .44附件十七:【共同部分】校外實習適應輔導

3、紀錄表 .45附件十八:【共同部分】學生實習緊急意外事故處理流程 .46附件十九:【共同部分】學生提出實習申訴處理流程 .47附件二十:【共同部分】學生轉換或中止實習處理流程 .482附件二十一:【共同部分】終止諮商心理專業實習契約申請書 .49伍、 附錄 .50附錄一: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辦法 .51附錄二:碩士班諮商心理學組入學生課程科目表 .54附錄三:諮商實習教學計畫 .57附錄四:諮商心理專業實習(一)教學計畫 .64附錄五:諮商心理專業實習(二)教學計畫 .763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生死與健康心理諮商系碩士班諮商實習實施要點經本所九十三學年第二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通過(

4、94.2.21)經本所一百零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所務會議修正經本系一百零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經本系一百零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壹、依據:依照心理師法相關規定,本所畢業學生需修習諮商心理相關課程和實習以及全年諮商心理專業實習(一,二)課程,始得參加諮商心理師考試。貳、說明:為增進本系碩士班諮商組學生在心理諮商的專業實務成長,於全職實習一年(為碩士三年級諮商心理專業實習(一)及(二) 課程)前,具備諮商實務專業工作相關知能,故設定此要點。本系之兼職實習課程包含兩門課程:諮商實習(一) 、 諮商實習(二) 。參、修課資格:本系之兼職實習課程包含兩門課程:諮商實習(一) 、

5、 諮商實習(二) 。欲選修諮商實習(一) 、 諮商實習(二)者,須修過諮商與心理治療理論、諮商技術專題研究、悲傷輔導專題、團體諮商四門課。肆、目的:一、協助學生了解諮商心理與專業工作服務體系之實際運作。二、增進學生對諮商心理專業在助人實務工作的應用與深化。三、增加學生對於諮商心理專業的認同與專業成長。四、協助學生在各助人專業領域中發展個人專業生涯。伍、實施時間:碩二上學期實施諮商實習(一)(2 學分)、碩二下學期實施諮商實習(二) (2學分),學生至實習機構實習每週至少 6 小時,約兩個半天,持續進行一年,或兩個學期。陸、實習內容:1. 個別諮商、伴侶或家庭諮商、團體諮商。2. 個案評估與概念

6、化、心理測驗與衡鑑。3. 心理諮詢、心理健康的計劃實施與預防推廣。4. 機構內例行性運作之專業工作、專業服務、專業行政與個案管理。5. 接受督導與諮商專業督導,每週至少一小時。若實習機構督導為非諮商心理相4關專業背景,則須自行在機構外請諮商專業督導,同時接受機構內與機構外督導,時數可超過每週一小時。6. 接受諮商心理之專業訓練,如:個案研討、專業演講、工作坊、讀書會、團體觀察及協同帶領等。7. 每週返回校內上課,包括個案討論與報告、實際演練與討論、實習相關閱讀資料討論、諮商心理個案實習工作之討論。8. 每週紀錄諮商實習活動項目與時間,個案晤談紀錄等,以符合諮商實習作業之要求,定期交予實習督導與

7、諮商實習授課教師,作為評定實習成績之參考。柒、實習機構之認定:諮商心理實習機構之認定1.機構服務內容包括心理衛生相關服務,並且訂有相關實習辦法或訓練計畫。2.機構聘有至少 1 位碩士級以上的心理社會助人相關領域專責人員。3.機構有指定專職人員辦理實習生訓練業務。4.機構有指定或聘請專人辦理實習生督導與在職訓練之工作。督導者的資格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 取得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證照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後,從事助人專業工作滿兩年者。(2) 進修諮商心理學相關博士學位者,至少從事諮商心理實務工作滿一年。(3) 具助人專業相關碩士學位者,至少從事諮商助人專業實務工作滿三年。(4) 領有助人專業領

8、域之證照,具有碩士學位,並為該機構之資深專業工作者達五年以上,能提供實習生之專業實務意見。5.機構能夠提供實習生為期兩個學期至少 216 小時,或一學期至少 108 小時,平均每週至少 6 小時實習時數(兩個半天或一天),持續 18 週,滿足於上述實習項目的實習經驗。其中機構能提供實習生平均每週至少 2 小時之個別諮商與心理治療所需的個案,一年至少 60 小時為個別諮商,至少 32 小時為團體諮商,至少 40 小時為專業成長訓練,36 小時為接受機構督導。6.實習機構不得與自身工作地點相同。7.如因特殊原因需更換實習機構,須取得任課老師及原實習機構的同意,並以一次為原則。8.機構同意給予實習生

9、合適的職稱(如,實習心理師) 、錄音或錄影設備,以及辦公所需的桌椅等相關設備。 9.機構能提供相關福利者(如校車、餐點、住宿等)優先選擇。捌、申請諮商實習流程:實習申請流程,宜參考下列時序:5玖、其他未盡事宜依考選部及相關單位公布之資料辦理。申請流程 每年月份學長姊實習經驗座談會 12 月擬定實習計畫書 1 月-2 月蒐集實習機構應徵資訊詢問系上專任師資討論2 月-3 月與實習機構接洽與面談 3 月-5 月上旬確定實習機構 5 月中下旬與實習機構簽訂合約 6 月正式實習 9 月 1 日至隔年 6 月 30 日(實習開始日期可依實習機構規定)6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生死與健康心理諮商系碩士班諮商

10、心理專業實習實施要點經本所九十三學年第二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通過(94.2.21)經本所一百零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所務會議修正經本系一百零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經本系一百零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壹、 依據:為培訓諮商心理專才,推展實習課程教學與實務實習訓練,依據心理師法 、 心理師法施行細則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 、 本系碩士班諮商心理學組各學年入學生課程科目表等相關法規,制訂與修訂本要點。貳、 說明:依據本系碩士班諮商心理學組課程地圖 ,碩士班研究生必須修畢諮商心理相關課程(含兼職實習諮商實習(一)及(二)等至少七個領域二十一學分課程) ,以及全職

11、實習一年(為本系碩士班諮商心理專業實習(一)及(二) 課程)成績及格,通過學位論文口試,領有碩士學位,始得參加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諮商心理師高等考試。故本要點旨在訂定全職實習諮商心理專業實習(一)及(二) 課程之相關要求,使本所研究生具備諮商心理師之應考資格與諮商實務能力。參、 修課資格:欲選修諮商心理專業實習(一)及(二) 課程者,必須至少在兩年內修畢諮商心理相關課程(含兼職實習諮商實習(一)及(二)等至少七個領域二十一學分課程) 。肆、 課程目的:一、協助學生了解諮商心理與專業工作服務體系之實際運作。二、協助學生驗證諮商心理專業理論與實務的轉化與運用。三、增加學生對於諮商專業的認同與專

12、業成長。四、協助學生在各助人專業領域中發展個人專業生涯。伍、 實習目標:一、 精熟個別心理諮商、團體心理諮商、心理衡鑑與心理測驗之臨床實作能力與技術,並能夠提出明確之個案評估與個案問題概念化。二、 學習心理衛生推廣教育之方法與技巧。三、 學習在組織體系內策劃與執行各項心理諮商方案,並學習與系統間之合作和協調,以促進專業諮商行政工作。四、 學習在學校、社區、醫院、企業等場域和日常生活中應用心理諮商的態度與方法。五、 覺察與修通自己的個人議題,以發揮心理諮商效能。六、 學習在臨床實務工作中,實踐與遵 守諮商專業倫理。7陸、 實施期間:一、 諮商心理專業實習(一)及(二) (共 6 學分)於碩三全年

13、分上下學期,以全職方式連續為之實施,研究生必須至實習機構進行至少為期一年的全職實習。二、 研究生若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間完成實習,得經授課教師與實習機構行政督導雙方同意後,延長實習時間。柒、 實習內容:一、 諮商心理專業實習內容應包含括下列各項之實作訓練:(一) 個別、婚姻或家庭諮商及心理治療。(二) 團體諮商及心理治療。(三) 個案評估及心理衡鑑。(四) 心理諮詢、心理衛生教育及預防推廣工作。(五) 諮商心理機構或單位之專業行政。(六) 他諮商心理有關之自選項目,包括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危機處理或個案管理等。二、 實習機構專業與行政督導:(一) 實習機構應由具備督導資格之諮商心理師免

14、費提供總時數至少50小時(每週一小時為原則)之個別專業督導。(二) 實習機構應提供全職實習諮商心理師至少100小時(每週平均至少2小時為原則)之團體督導或研習,含團體專業督導、在職訓練、實習機構會議、個案研討等 。(三) 除專業督導外,實習機構應另行指定機構內專職人員擔任行政督導,協助及指導實習諮商心理師相關行政事務。三、 返校實習課程:(一) 每週需有一天 8 小時彈性返校上課與督導,課程包括個案討論與報告、實際演練與討論、實習相關閱讀資料討論、諮商心理個案實習工作討論、及進修相關研習課程。(二) 每週紀錄諮商實習活動項目與時間,彙整為諮商實習紀錄,送交諮商實習授課教師作為評定實習成績之參考

15、。捌、 實習時數:一、 配合實習機構之行政安排,每週實習時數以 32 小時為原則,最高不得超過 40 小時。每週應排定一日返校上課 或從事論文研究 。實習總週數或時數,合計應達 43 週或1,500 小時以上。二、 第柒項實習內容之第一款中第一目至第三目之實作訓練期間,應達 9 週(每週以 40小時計)或 360 小時以上或平均每週至少 7 小時。三、 實作訓練週數或時數,不包括夜間及假日之值班。四、 實習諮商心理師 實作項目或時數若有不足,實習機構應該同意且協助 實習諮商心理師 得利用部分實習時段至鄰近之機構補足實習項目或時數之要求。捌、實習機構與督導之認定:一、 全職實習機構應具備下述條件

16、:8(一) 實習機構係指: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得辦理諮商心理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或是衛生福利部指定之諮商心理師執業機構。(二) 通過臺灣諮商心理學會或是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依據諮商心理實習及實習機構審查辦法共同辦理審查通過者。(三) 機構內至少應聘有一位專任且具執業執照之心理師。(四) 應提供每位實習諮商心理師符合實習內容所訂定之項目與實習時數。(五) 應提供專業督導及行政督導。機構專業督導每人每週最多可以督導二位實習諮商心理師。(六) 機構內的專任心理師與全職實習諮商心理師的師生比至多為一比二。(七) 應訂定實習辦法、訓練計畫或編印實習手冊。(八) 機構應提供實習諮商心理師個人之辦公桌椅及辦公

17、設備。(九) 機構全體人員應遵守臺灣諮商心理學會或是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諮商專業倫理守則。(十) 其他機構認定參照臺灣諮商心理學會之諮商實習及實習機構審查辦法之第八條與第九條所訂定之標準。二、 全職實習專業督導應具備下述資格:(一) 執業達兩年以上之諮商心理師。(二) 曾受過專業諮商督導理論與實務訓練達 36 小時(含) 以上。(三) 六年期間教授諮商督導課程達 36 小時(含)以上,並從事諮商督導專業工作時數180 小時(含) 以上。(四) 若是由臨床心理師或精神科醫師擔任專業督導,臨床心理師需具有執照後至少三年臨床實務工作經驗,精神科醫師之臨床實務專長需以心理治療為主。其專業

18、督導時數將無法列入考試院所認證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修習諮商心理實習證明書中。(五) 實習機構未聘有專任諮商心理師者,亦須提供符合上述條件之專業督導。三、 其他(一) 機構應給予實習諮商心理師合適之職稱(如:實習心理師),並使用機構之資源。(二) 實習機構不得與研究生自身工作地點相同。(三) 實習期間得比照實習機構員工享有參與訓練研習、使用圖書館、電腦設備、停車、交通車等福利。(四) 機構若能提供實習津貼,可優先分發。玖、 申請與中止實習程序:一、 全年實習期間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隔年六月三十日止。若有特殊因素,申請經過授課教師同意者,始可於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二、 有關實習

19、機構申請的時間,請參考臺灣諮商心理學會或是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依據諮商心理實習及實習機構審查辦法每年度共同辦理審查通過公告之合格實習機構名單。三、 一經實習機構確認錄取為實習諮商心理師後,研究生即須協助本系與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合約。9四、 實習諮商心理師或是實習機構於實習開始後,如發現不符實習之需求,應於一個月內由實習諮商心理師、授課教師與機構行政督導連繫協調之。經協調後,如在二週內情況未能改善,得中止實習。五、 實習期間,若授課教師、實習機構及實習諮商心理師間發生實習爭議,或權益受損之情事,應進行協調,妥為處理。實習期間,實習契約內容若有變動需經雙方同意。壹拾、 實習成績考核:一、 每學期結束前

20、,實習機構應由專業督導、行政督導或單位負責人依據實習諮商心理師表現,給予實習評量,實習機構各項成績總和佔課程總成績之 50。另 50%之課程總成績由授課教師評定。二、 實習結束時,若實習諮商心理師每學期之課程總成績均及格(以七十分為及格) ,系所與實習機構雙方應就實習實際狀況,依考選部公布之修習諮商心理實習證明書格式,開具證明 。三、 請於每年六月底(或十二月底)向系辦申請實習證明,可由系所網站下載修習諮商心理實習證明書表單,經專業督導簽章、實習機構與本校分別用大印後,出具正式證明文件乙式二份,研究生應自行負責保管文件之職責。壹拾壹、 業務保密與違反諮商專業倫理:一、 實習諮商心理師、實習課程授課教師因實習所知悉之實習機構業務機密,於實習期間及實習終了後,均不得洩漏與任何第三人或自行加以使用,亦不得將實習內容揭露、轉述或公開發表。二、 實習期間,若實習諮商心理師違反諮商專業倫理,實習機構應知會授課教師,並且雙方應進行瞭解,並提供督導、教導與做必要之處理。三、 實習期間,若實習諮商心理師有未按規定從事實習,有損實習機構名譽或其他不適任情事等,經規勸仍無法改善者,經與授課教師討論且雙方同意後,得隨時中止實習,實習諮商心理師不得異議。壹拾貳、 其他未盡事宜,依考選部及相關單位公布之法規與資料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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