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立臺灣大學 因公涉訟輔助申請書申請日期: 年 月 日案由有關 案(傳票/通知書案號及案由) ,擬自行延聘同意本校代為延聘律師,並申請辯護律師酬金輔助。說明一、 本案係:(一) 民事訴訟案件 刑事訴訟案件(二) 偵查階段 第一審 第二審 第三審 更_審 再審 非常上訴 重行申請案(依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14 條辦理)二、 案情說明: 。三、 涉訟輔助費用計新臺幣 元整。四、 本案所需費用,待審查小組決議通過後,擬自_經費項下支應。五、 證明文件:委任律師證明(委任契約或委任狀)文件酬金收據。 其他足資認定係依法執行職務之相關證明文件(如不起訴處分書或裁判書等): 職稱 姓 名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2、(私章)單位主管(涉訟業務單位)擬由本單位 (姓名及職稱)擔任審查小組委員。人事室及兼辦政風人員一、 本案申請主體/申請案件符合 不符合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之規定。二、 依稽徵機關核算 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每一程序收入標準為_元,故輔助律師酬金上限為 元。三、 奉核後擬依規定組成審查小組,影印 1 份供單位存參後,抽存正本辦理後續審查事宜。法制單位(法務秘書)審查小組主席(校長指派人員)以上謹陳請核示。主任秘書 校長已提 年 月 日本校第 次審查小組會議討論:通過。 未通過。訴訟案件不起訴、緩起訴處分、判決、懲戒已確定,當事人檢具處分書或判決書向本校報告。賡續處理情形已提 年 月 日本校第 次審查小組會議重行審查:通過。 未通過。主計室(提供經費代碼)教育人員公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