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有关精神,规范和组织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12342 号)及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教财20141 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宗旨是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为目标的全过程培养体系,进一步激发研究生的学习主动性和创新积极性,推动研究生德、智、体的全面发展。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2、的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 3 万元,硕士研究生2 万元。第二章 评审组织第四条 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纪委监察处、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主要职能是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审定院系初评结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评审及保存本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第五条 各院系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单位主管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制定评审细则、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
3、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三章 申请条件第六条 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
4、金资格。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发展潜力突出,科研能力显著。第八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1. 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
5、律处分者;2. 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3.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第四章 名额分配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教育部下达名额,根据各院系 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情况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名额分配向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予以适当的倾斜。第十条 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和评审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第五章 评审程序及要求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第十二条 申请人须如实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 研究生国家奖学
6、金申请审批表 ;2. 由教务员审核签字、加盖公章的“研究生学习成绩表” ;3. 学制期内所发表的科研成果,须以南京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第十四条 院系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科学合理地制定本院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院系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
7、荐意见。第十五条 院系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研究生候选人名单后,应将名单排序,并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对学校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全校公示期内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第十七条
8、 每年 10 月 31 日前,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填制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研究生汇总表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研究生汇总表 ,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 学校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院系学籍管理部门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 2016 年 10 月起试行,由南京大学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