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从化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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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广州市从化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广州市从化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广州市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年 月 日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机械和设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我区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机械和设施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一、农业经营主体数量2016 年,我区农业经营户 10.15 万户,其中规模农业经营户 439 户。我区农业经营单位 1414 个,其中农业普查登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 179 个。表 1 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单位: 户、个全区 街口 江埔 城郊 温泉 良口 吕田 太平 鳌头 流溪河林场农业经营户 101508 3668 9820 101

2、82 11025 8644 7531 17714 32492 432#规模农业经营户 439 7 48 13 29 22 26 80 214 0农业经营单位 1414 47 18 108 149 284 228 91 482 7#农民合作社 179 2 8 51 12 4 15 35 51 1注: 农民合作社指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2二、农业机械2016 年末,我区拖拉机 1246 台,耕整机 105 台,旋耕机137 台,排灌动力机械 292 台,联合收获机 258 台,机动脱粒机 326 台,挤奶机 74 台,增氧机 339 台。表 2 主要农业机械数量单位:台、套、艘全区

3、 街口 江埔 城郊 温泉 良口 吕田 太平 鳌头 流溪河林场拖拉机 1246 21 7 32 8 80 719 21 358 0耕整机 105 4 6 6 0 3 71 5 10 0旋耕机 137 4 0 3 0 2 111 0 17 0播种机 10 2 0 0 0 2 2 0 4 0水稻插秧机 5 0 0 0 0 0 3 0 2 0排灌动力机械 292 6 12 49 15 3 50 10 147 0联合收获机 258 0 0 1 0 0 3 0 254 0机动脱粒机 326 5 1 5 0 26 279 0 10 0饲草料加工机械 44 0 0 11 0 0 2 1 30 0挤奶机 74

4、0 0 0 0 0 1 0 73 0剪毛机 1 0 0 0 0 0 1 0 0 0增氧机 339 1 14 66 6 2 8 3 239 0果树修剪机 93 0 15 13 7 0 25 1 28 4农用运输机 435 8 19 46 9 18 102 8 83 142内陆渔用机动船 2 0 0 1 0 0 0 0 1 0三、农田水利设施32016 年末,我区各村中能够正常使用的机电井数量 149 眼,排灌站数量 52 个,能够使用的灌溉用水塘和水库数量350 个。表 3 农田水利设施单位:眼、个全区 街口 江埔 城郊 温泉 良口 吕田 太平 鳌头 流溪河林场能正常使用的机电井数量 149 0

5、 2 63 1 0 0 5 78 0排灌站数量 52 1 10 12 1 0 0 2 26 0能灌溉用的水塘和水库数量 350 4 28 60 32 20 28 36 142 02016 年末,我区灌溉耕地面积 19.46 万亩,其中有喷灌、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面积 1.79 万亩;灌溉用水主要水源中,使用地表水的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占 96.3%,使用地下水的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占 3.7%。表 4 农田灌溉单位:亩全区 街口 江埔 城郊 温泉 良口 吕田 太平 鳌头流溪河林场灌溉耕地面积 194649 5946 14353 28773 12924 14631 22858 11971 82858 3

6、35 #有喷灌、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面积17876 5059 138 3663 72 490 3869 1001 3582 0 灌溉用水主要水源(%)地表水 96.3 99.7 97.9 96.7 99.8 99.2 99.1 97.9 93.5 99.54地下水 3.7 0.3 2.1 3.3 0.2 0.8 0.9 2.1 6.5 0.5四、设施农业2016 年末,我区温室占地面积 1770 亩,大棚占地面积2879 亩,畜禽养殖用房面积 1137 亩,渔业养殖用房面积 34 亩。表 5 设施农业单位:亩 指标 全区 街口 江埔 城郊 温泉 良口 吕田 太平 鳌头 林场温室占地面积 177

7、0 10 15 1095 0 8 182 23 437 0 大棚占地面积 2879 125 57 995 2 74 544 57 1025 0 畜禽养殖用房面积 1137 4 32 133 100 1 59 95 713 0 渔业养殖用房面积 34 0 5 4 0 2 3 0 20 0 注:1.农业经营户:指居住在广州市境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经营户。2.规模农业经营户: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规模化标准为:种植业: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 100 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 50 亩及

8、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 25 亩及以上。畜牧业:生猪年出栏 200 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 20 头及以上;奶5牛存栏 20 头及以上;羊年出栏 100 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 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 2000 只及以上;鹅年出栏 1000 只及以上。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 500 亩及以上。渔业: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 50 亩及以上;长度 24 米的捕捞机动船 1 艘及以上;长度 12 米的捕捞机动船 2 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 30 万元及以上。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 万元及以上。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

9、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 10 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3.农业经营单位:指广州市境内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4.农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称,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性质、设立条件和程序、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要求,有农业生产经营

10、或农林牧渔服务,名称为农民合作社的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记,以及虽未登记但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非农行业的农民合作社。65.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 2.2 千瓦(含 2.2 千瓦)以上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6.耕整机:指自带发动机驱动,主要从事水田、旱田耕整作业的机械,包括微耕机、田园管理机等。7.旋耕机:指与拖拉机配套完成耕、耙作业的耕耘机械。8.播种机:包括条播机、穴播机、异型种子播种机、小粒种子播种机、根茎类种子播

11、种机、撒播机、免耕播种机等。9.水稻插秧机:指自带动力驱动作业,用于水稻插秧的机械。10.联合收获机:指能一次完成作物收获的切割(摘穗)、脱粒、分离、清选等其中多项工序的机械。包括稻麦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获机。11.机动脱粒机:指由动力机械驱动专门进行农作物脱粒的作业机械。12.灌溉耕地面积:指实际耕种的耕地中,有灌溉设施、有水源,正常气候下能灌溉的耕地面积。13.温室、大棚占地面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实际使用面积,指沿墙内侧的围绕面积;二是墙体面积,指设施的墙体等其他支撑体自身的占地面积;三是采光占用面积,指设施距遮光物体(其他设施、房屋等)的必要距离所占的面积。14. 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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