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冯某某诉覃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冯某某诉覃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柳市民三终字第11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冯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覃某某 委托代理人韦占龙,柳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冯某某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20xx)江民初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xx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龙昀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覃海用和审判员韦泓涓参加的合议庭,于20xx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李颖担任记录。上诉人冯某某、被上诉人覃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覃某某因关节疼痛,于20xx年10月27日经人介绍到冯某某家中即柳江县进德镇江中村某某号进行治疗,覃某某向冯某某支付5000元的医疗费。后覃某某与案外人覃海某均以冯某某口头承诺5000元医疗费包治愈但未能治愈为由,要求冯某某退还全部的医疗费用,因冯某某未予退款,即由案外人覃海某以冯某某无证行医为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