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项目.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560952 上传时间:2018-10-19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8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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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南 沙 区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综 合 保 险 项 目实 施 方 案 ( 征 求 意 见 稿 )为完善我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机制,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利益,根据省、市相关工作精神,参考兄弟区的工作经验,借助保险的风险集合与分散功能,通过政府财政资金投入、与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合作的模式购买专业保障及服务,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人群提供人身意外、重大疾病等保障,帮助提升家庭风险抵御能力,实现南沙区计划生育“幸福起点 ”品牌之“生育关怀、人生有爱” 的工作宗旨。一、工作模式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通过政府统一出资购买商业机构保险的统保模式,为区内户籍人口计划生育家庭提供意外、重疾

2、保障,确保政策范围内人群实现 100%覆盖。二、参保方案(一)参保人群截止 2016 年 9 月 30 日,男年满 22 周岁、女年满 20 周岁、具有南沙区户籍的以下人群均纳入本保障方案。1、第一类人群:独生子女家庭;2、第二类人群:农村政策内纯二女户家庭;- 2 -3、第三类人群:南沙区村改居转制社区按原农村政策生育的政策内纯二女户家庭;4、第四类人群:经区(县)级以上医学鉴定的患不孕症的无子女夫妇;5、第五类人群:丧偶或离婚的无子女单身人员;6、第六类人群:再婚后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无子女人员;7、第七类人群:再婚前是独生子女家庭且再婚后没有再生育子女的家庭成员;8、第八类人群:女

3、方年满 49 周岁的无子女夫妇,独生子女伤残(伤残达到三级以上)的夫妇;9、第九类人群:其他经有关部门、镇街转介,并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最终确认的本区户籍特殊计划生育家庭人员。(二)参保人数根据南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开展的南沙区户籍人口计划生育人群类别具体人数摸查工作,截止 2016 年 9 月 30 日,符合条件的人数为 117546 人,各政策类别的人群人数分布如下:类别 符合政策人数22 至 60(不含)周岁的男性人数22 至 60(不含)周岁的女性人数60 周岁(含)以上总人数- 3 -第一类人群 86277 28754 31869 2569第二类人群 28172 6696 8934

4、1392第三类人群 917 417 478 130第四类人群 351 161 176 4第五类人群 1031 406 518 282第六类人群 102 31 52 9第七类人群 361 110 169 8第八类人群 335 166 237 147合计 117546 36741 42433 4541特别说明:1、第九类被保险人承保单位承担赔款责任,但不收取相应保费。2、具体的保障人数以年度最终核算的数据为准。(三)保障方案全区统一实施由承保单位(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专项配套产品。实行统保模式,由区财政统一出资,以南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投保人,对符合条件的被保险人进行统一投保

5、。1、经费估算根据 2016 年度的计生统计实时数(数据随人口正常变动会略- 4 -有波动) ,该项目 2017 年度估算经费约 8,825,600.00 元。估算方法:按照 60 周岁以下 100 元/人/年,60 周岁(含)及以上 200 元/人/年标准,预计总费用元, (60 周岁以下的男性36741 人+ 女性 42433 人)100 元+(60 周岁以上人群 4541 人200 元) =7,917,400+908,200=8,825,600.00 元。2018 年度(含)之后的保费,依据上一年度实际人数变动情况相应调整。2、费用结算方式签订保险合同后,由区财政一次性出资,保险年度内新

6、增人员自动纳入被保险人范围,减少人员自动剔除出被保险人范围,年中不再变动保险责任及保险费。3、承保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产生承保单位。三、组织实施(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制定相关保险保障方案、确定受益人群、建立服务机制,组织评估、监督及认定保障对象等相关组织与实施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财政预算。(二)各镇(街)和村(居)委会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指导下负责参保对象资格认定,协- 5 -助向本区域被保障人群宣传政府购买保险服务的相关政策并指引及协助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办理理赔等具体工作。(三)其他部门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卫计部门落实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四)

7、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合同规定负责本项目的保险保障、后续服务、政策宣传、方案建议等工作。四、本方案自 2017 年度起实施,有效期五年。附:1、南沙区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说明2、南沙区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投保模式及理赔处理预案- 6 -附件 1南沙区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说明(一)符合条件的 60 周岁(不含)以下被保险人保障项目 保障金额意外伤害身故/ 伤残 50000 元/人意外医疗(含意外门诊、意外住院)5000 元/人(50 元免赔、80%给付)重大疾病(10 种) 30000 元/人(二)符合条件的 60 周岁(含)以上被保险人保障项目 保障方案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60000 元意外伤害

8、医疗 6000 元(50 元免赔、80%给付)意外住院津贴 100 元/天,全年限 180 天(三)计划生育特扶家庭保障方案对第一至第九类人群中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标准: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 49 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 7 -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夫妇,其保障在其年龄对应保障方案的基础上翻倍。(四)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保障方案符合第一至第九类人群认定标准,且属于南沙区户籍城镇“三无” 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的,其保障在其年

9、龄对应保障方案的基础上翻倍。(五)保障事项的说明1被保险人符合多个人群类别认定标准的,以赔付最高的人群类别标准进行赔付,该被保险人不重复享受其他保障方案。2本方案医疗费用报销规定与社会医疗保险规定范围保持一致,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一致。3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保障。保障对象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伤残或身故的,具体保障说明如下:意外伤残: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的规定,按本方案确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意外身故:按本方案确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方案的赔付责任终

10、止。4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8 -保障对象在遭受意外伤害后,并因该意外伤害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商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医疗机构(一般为社保定点的公立医院)进行诊疗,商业保险机构在扣除医保、公费医疗等已报销的部分、医保规定的不予报销部分后,对余额免赔 50 元、80%给付 ,赔付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因猝死或疾病引起的身故、伤残、医疗费用、住院津贴等不属于保险金给付责任范围。5意外住院津贴保障。保障对象在遭受意外伤害后,并因该意外伤害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商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医疗机构(一般为社保定点的公立医院)住院治

11、疗,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保险人的意外住院津贴每天津贴标准给付补助金,每次住院以 90 天为限,全年以 180 天为限。6重大疾病保障。在保单生效或取得保障资格后,第一至第九类保障对象中年龄在 60 周岁(不含)以下人群,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如下 10 种重大疾病之一,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障责任终止。- 9 -十种重大疾病是指: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瘫

12、痪,严重度烧伤,主动脉手术。具体保障责任描述以保险合同所列明的条款为准。7.在保障期间因身份变更,不再属被保险人范围时,保险公司自该被保险人身份变更次日起,对其保障责任自然终止,在责任终止前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8.在保障期间,当男年满 22 周岁,女年满 20 周岁,或因身份变更后符合第一至第九类人群类别,属于新增被保险人范围,自取得该身份次日起,保险公司按照其身份类别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承担相应的保障责任,保险公司对其达到规定年龄前或取得对应身份前发生的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9.个人取得保障资格开始日未满 60 周岁,但在保障年度内年满 60 周岁的被保险人,该被

13、保险人在本保障年度内中途不做方案变更,仍按照 60 岁前对应的方案进行保障,下一年度适用与其年龄对应的保障方案。- 10 -附件 2南沙区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投保模式及理赔处理预案针对南沙区户籍人口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工作拟采用的两种开展模式,分别是政府出资统保模式,个人自付费模式。 拓展模式 模式介绍1、政府出资统保模式以南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投保人,由政府出资,为符合统保条件的被保险人统一进行投保。 2、个人自费销售模式通过网上销售平台及移动终端一体机,通过社区驻点、网点销售、移动办公等形式,为自费符合条件的被保险人办理投保。一、投保服务指引(一)政府统保业务由政府财政缴纳保费,为符合条件的被保险人购买保险,保险公司统一出单模式。(二)个人投保由被保险人或其子女到中国人寿指定网点办理缴费和投保手续,可现场出具个人保险凭证。(三)投保资料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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