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典权设定借款合同 签订借款合同中应留意事项有哪些? 一、关于主从合同期限问题 部分信贷人员签订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中商定的期限,存在起始日期或到期日期滞后于借款合同中商定的相应日期,尤其是抵押合同居多。而从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文本第一条关于被担保的主债权商定,商定期限为被担保的主债权期限,而并非抵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的期限,其起止日期均应与借款合同商定的借款起止日期保持全都。 二、关于抵押期限的问题 根据贷款程序,抵押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其签订日期应等于或迟于主合同签订日期。同样,农信社相关部门也对抵押期限中的到期日不得早于借款合同到期日做出了明确要求。据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毁灭的,抵押权也毁灭、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毁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也就是说只要债权不毁灭,抵押权就始终存在。即使抵押物损毁、灭失,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也将作为抵押债权的财产担保,连续担当担保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