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6.12.27 修訂國立臺灣大學申請科技部補助延攬研究學者申請書學院(中心) 系(科)所 中文姓名聘任狀態 新聘 續聘英文姓名身分證(護照)字號性別男女出生日期 年 月 日第一國籍申請科技部補助等級科技部講座正研究學者副研究學者助理研究學者本校擬聘職稱科技部講座正研究學者副研究學者助理研究學者 第二國籍聘期起迄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護照所載國籍學校名稱所獲學位 博士 碩士 學士最高學歷(請以中文填寫 )系所名稱畢業年月 年 月服務單位 專(兼)任 職稱 任職起迄日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現職及重要經歷(請以中文填寫) 自 年 月 日起至
2、年 月 日止研究計畫名稱計畫主持 人簽 章 年 月 日系(科)所意 見本 案 申 請 補 助 資 格 等 級 , 業經 年 月 日第 次教評會、 (或相關學術審查會名稱) 初審通過,請同意聘任。主管核章: 年 月 日學院(中心)意 見來校參與研究計畫,請同意聘任。主管核章: 年 月 日人事室意 見資料核符。擬於奉核定後,將申請名冊函送科技部,並上該部網站確認本件申請。承辦人 組長 專門委員 主任以上,謹陳請 核示教 務 長 主 任 秘 書 學 術 副 校 長 校 長繳送資料及注意事項,詳見次頁說明。106.12.27 修訂繳送資料1.最 高 學 歷 證 書 影 本 暨 現 職 或 經 歷 證
3、件 各 1 份 。 國 外 科 技 人 才 應 加 附 現 職 機 構 提 供 正 式 留職 停 薪 、 休 假 研 究 、 離 職 或 其 他 相 當 證 明 文 件 。 (現 職 或 經 歷 證 明 須 為 正 本 , 其 所 載 年 資須 符 合 擬 聘 等 級 最 基 本 資 格 條 件 )。 申 請 助 理 研 究 學 者 , 應 提 供 博 士 學 位 證 書 。2. 科 技 部 補 助 延 攬 研 究 學 者 申 請 書 (1 份 )。3. 科 技 部 個 人 資 料 表 (1 份 )。4. 科 技 部 補 助 延 攬 研 究 學 者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申 請 書 (1 份
4、 )。5.申 請 截 止 日 前 5 年 內 (此 段 期 間 曾 生 產 或 請 育 嬰 假 者 , 得 延 長 至 7 年 內 , 曾 服 國 民 義 務 役者 , 得 依 實 際 服 役 時 間 予 以 延 長 , 但 應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已 出 版 最 具 代 表 性 或 與 計 畫 內容 相 關 之 學 術 著 作 至 多 5 篇 (1 份 )。6.申 請 補 助 延 攬 助 理 研 究 學 者 之 本 國 籍 男 性 申 請 人 , 須 檢 附 退 伍 、 除 役 、 免 服 兵 役 或 服 畢 兵役 (含 替 代 役 )之 證 明 文 件 。7.完 成 學 術
5、審 查 程 序 之 相關證明文件( 1 份 )8.前 一 聘 期 研 究 工 作 報 告 表 (1 份 )(新 聘 者 免 填 ) 。注意事項1.申 請 科 技 部 講座 務 須 於 聘 期 開 始 3 個 半 月 前 提 出 , 聘 期 屆 滿 如 有 必 要 延 長 應 於 聘 期 屆滿 3 個 半 月 前 提 請 續 聘 (前 述 期 限 係 含 本 校 作 業 時 間 )。2.申 請 正 (副 、 助 理 )研 究 學 者 , 依 該 部 規 定 , 每 年 辦 理 1 次 , 依 科 技 部 通 知 期 限 辦 理 。3.補 助 期 限 每 次 至 少 1 年 , 至 多 為 3 年 。 但 同 一 申 請 人 在 同 一 補 助 年 度 內 , 以 執 行 1 件 研究 計 畫 為 限 。4.計 畫 完 成 (聘 期 結 束 )3 個 月 內 , 延 聘 單 位 應 督 促 應 聘 人 繳 送 研 究 工 作 報 告 表 。5.申請人應先至科技部網站 (http:/ www.most.gov.tw/mp.aspx)進入學術研發服務網 ,線上製作相關表件資料上傳科技部,再列印表件書面資料報校核定,彙整造具申請名冊,於期限內報送科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