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科技大学电子工程系系务会议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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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國立臺灣科技大學電子工程系系務會議章程(一讀:79 年 12 月 27 日,79 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二讀:80 年 1 月 23 日,79 學年度第五次系務會議)(三讀;80 年 5 月 27 日,79 學年度第八次系務會議)(第一次修訂:84 年 6 月 27 日,83 學年度第七次系務會議)(第二次修訂:85 年 1 月 16 日,84 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第三次修訂:85 年 7 月 4 日,84 學年度第八次系務會議)(第四次修訂:88 年 9 月 29 日,88 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第五次修訂:97 年 3 月 5 日,96 學年度第五次系務會議)(第六次修訂:100

2、 年 12 月 21 日,100 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一、電子工程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規劃、議決及推動本系各項事務,特設置系務會議,並依大學法及國立台灣科技大學組織規程,制定本系務會議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二、系務會議成員由本系專任及專案教師共同組成,包括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前述成員不含具有本系研究生身份者。於討論其個人有關事宜時,應視需要迴避。三、系務會議設主席一人,由系主任擔任之。系務會議主席負責召開系務會議、 執行系務會議議決之事項及報告系務會議與各項委員會所議決事項之執行狀況。四、系務會議下設學術與系務規劃委員會、 教師評審委員會、課務委員會、招生委員會及國際事務交流委

3、員會五常設委員會,各委員會之組織章程另訂之。五、系務會議於必要時得另設臨時委員會以處理特殊事項,其組織、任務於系務會議議決之。六、系務會議於每學年度最後一次會議時,應推選下學年度下列代表與委員參與本校或本系之相關事務,各代表及委員任期均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各代表與委員之任務如下:(一)院務會議代表:代表本系出席院務會議。(二)系教師評審委員:執行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章程所規範之任務。(三)學生事務委員會代表:代表本系出席學生事務會議。(四)圖書委員:代表本系出席校圖書委員會。(五)計算機委員:代表本系出席校計算機委員會。(六)宿舍分配管理委員:代表本系出席校宿舍管理委員會。(七)交通管理委

4、員:代表本系出席校交通管理委員會。(八)校友事務推動委員:負責推動本系校友事務相關事宜。(九)產學合作委員:負責推動本系建教合作相關事宜。(十)性別平等教育委員:代表本系出席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十一)院通訊編輯委員:代表本系編輯院通訊刊物。(十二)院空間規劃委員:代表本系出席院空間規劃會議。(十三)院國際事務招生委員:代表本系出席院國際事務招生委員會。(十四)院通訊學程委員:代表本系出席院通訊學程規劃會議及負責推動學程課程。(十五)福利及康樂委員:負責推動本系福委與康樂之有關事宜。七、系務會議須成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得開議,提案須有五人(含)以上之連署。議決事項如屬一般議案,採多數決

5、;如屬重大議案,則須出席系務會議成員半數(含)以上贊成方能通過。唯遇本系發生不及於 24 小時內召開系務會議處理之事件,得以書面連署(此書面必須由系辦公室所製作之連署文件為準)方式決定之(連署以系務會議成員半數(含)以上同意為通過) ,並視同系務會議之決議。系所規章制定與修正屬重大議案,其他重大議案之成立由出席系務會議之成員採多數決議決之。本條文所稱系務會議成員之計算不含因公出國或休假研究而未出席會議之人員,議決票數係計算親自出席會議成員之投票數。八、各委員會議決之事項須公告週知,並應由系主任提報系務會議追認之。九、系務會議原則上每學期召開四次。2十、本章程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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