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立臺灣大學職員 陞任 遷調 意願書及資績評分表(一)擬申請單位、職稱:申請人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年 月考試名稱類科 最高學歷現服務單位與職稱任現職日期 年 月 日現敘官職等俸(薪)級 任第 職等本(年功)俸 級 俸點未銓敘職員本薪: 元(年功薪: 元)合計: 元 經歷(含單位、職稱、起迄年月)申請人簽章欄上開本人所填內容屬實,並附相關證明文件為憑。簽名或蓋章:年 月 日聯絡電話(公):(宅):e-mail:選項區分(配比分數) 評比項目評分標準 得分 說明國中(初中、初職)以下畢業 1高中(職)畢業 2專科學校畢業 3大學(獨立學院)畢業 4具碩士學位 5.5學歷(最高以7 分為限)具博士
2、學位 7一、學歷之認定,以教育部或國防部(軍事學校) 學制為準。專科以上學校之學歷,凡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者,不分國內外,計分相同。二、於初任公職後取得之更高學歷,均得採計評分。初等考試或五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1普考或四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2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三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3.5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二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4共同選項考試(最高以7 分為限) 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一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5一、84 年 1 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經甲等特考及格者,評分標準以 6 分計。二、簡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者、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或 91 年 1 月 29 日公務人
3、員任用法修正施行前,以考績取得簡任任用資格者,評分標準以 4.5 分計;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或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評分標準以 2.5 分計;雇員升委任升等考試及格,評分標準以 0.5 分計。三、各類考試等級比照如次:(一)85 年 1 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丁等特考及格,相當於五等特考及格。(二)85 年 1 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丙等特考及格,相當於四等特考及格。(三)85 年 1 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乙等特考及格,相當於三等特考及格。(四)未分級之高考及 85 年 1 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及格,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格。(五)8
4、5 年 1 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高等考試一級考試及格,相當於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及格。(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普考試及格,且取得轉任相當職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比照公務人員高普考試等級計分。(七)檢覈及銓定資格考試及格,比照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各等級調降 1 分。(八)國軍上校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評分標準均以 4 分計。四、原分類職位公務人員各職等考試及格,比照計分標準如下:(一)第 1.2 職等:1 分 (二)第 3 職等:2 分 (三)第 5 職等:3 分 (四)第 6 職等:3.5 分 (五)第7.8 職等:4 分 (六)第 9
5、職等:5 分 (七)第 10 職等:5 分五、具有與擬陞任職務等級相當、工作性質相同之職業證照者,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經甄審委員會審查後,照上列評分標準再加 1 分。六、辦理下列出缺職務之陞任評分時,本項考試不予評分:(一)派用機關之各項職務。(二)一般行政機關內設置之派用職務。(三)各機關(構) 、學校採行證照用人制度或以學歷用人之職務。非主管職務年資每滿一年 1.2副主管職務年資每滿一年 1.6年資(最高以 10分為限)主管職務年資每滿一年 2一、服務年資之計分:(一)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之職務期間為限。所稱現職及同職務列等之職務,指本職 ,不包含代理之職務;同職務列等包括本機關同
6、一陞遷序列之職務。又所稱現職 ,不包括權理期間在內,惟銓敘審定之職等已達同一陞遷序列職務最低職等之權理年資,不在此限。(二)對於他機關調進本機關服務具參加陞任資格人員,需任職一定期間後,始採計其曾任他機關年資列入資績評分,由甄審委員會視機關業務需要、職務性質及陞遷生態審酌決定之,惟不得逾 3 年。調任本校後即予採計同職務列等年資,不另設限。二、主管職務,指擔任主管職務或兼任本職相當之主管職務,並依待遇支給規定,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年資,惟不包含副主管職務。三、副主管職務,指擔任副主管職務或兼任本職相當之副主管職務,並依待遇支給規定,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年資。四、尾數未滿半年者,非主管職務核給
7、0.6 分,主管職務 1 分;在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同一年內擔任非主管及主管職務者,以其當年擔任主管或非主管職務時間較長者計分。五、曾任基層服務之同職務列等職務年資,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經甄審委員會審查後另酌予加分。但加分後之分數,仍不得超過本項最高 10 分之限制。六、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陞任評分,對於同一陞遷序列列有不同列等職務(最高職務列等相同,而最低職務列等不同),其陞任評分採同一標準顯不持平時,得由各機關甄審委員會依下列原則另訂差別之計分標準予以處理:( 一)不同列等之職務,以其相同職等且銓敘合格實授之部分始予採計;(二)針對職務列等高低,訂定不同任職年資之陞任
8、條件(係指陞任計分標準)。甲等 2考績(成)(最高以 10分為限) 乙等 1.6一、年終考績(成) ,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職務之最近 5 年為限。二、考列丙等者,不予計分。三、另予考績(成)者,照上列標準減半計分。四、前一年度之考績(成)在機關長官覆核後,如未經銓敘部審定,准先依機關長官覆核之考績結果,據以核計給分。嘉獎(申誡)一次 0.2記功(記過)一次 0.6(40%)獎懲(最高以6 分為限) 記大功(記大過)一次 1.8一、平時獎懲,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職務期間最近五年內(以辦理陞任甄審當月上溯計算)已核定發布者為限。二、近五年內曾受懲戒處分者,除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規定期間不得陞任外,
9、 申誡比照記過減分, 記過比照記大過減分, 減俸減總分 2 分, 降級減總分2.2 分, 休職減總分 2.4 分。三、按上列標準獎加懲減,其結果如產生負分時,應倒扣總分。終身學習護照累積達 100 小時者 1終身學習護照累積達 200 小時者 2訓練及進修(最高以 3分為限) 終身學習護照累積達 300 小時者 3一、與擬陞任職務性質相關之訓練進修活動,並登載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之終身學習時數,其配分由各機關自行訂定。 二、本校採計最近 5 年內之終身學習護照登錄時數累計小時數計分。通過 CEF A2 級,領有合格證書者。 2通過 CEF B1 級,領有合格證書者。 4個別選項(40%)
10、語言能力(最高以 5 分為限) 通過 CEF B2 級、C1 級、C2 級,領有合格證書者。 5一、通過各項語言(含本國語言及外國語言)能力測驗並領有成績證明或合格證書者,依照各該測驗辦理單位公布其測驗對應 CEF 之等級計分。二、取得相同語言 2 項以上語言能力測驗成績證明或合格證書者,以等級最高之 1 項計分。(計分標準依據本校通過各項語言 (本國語言及外國語言)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備註(填表說明)1.本意願書及資績評分表(一)採書表合一,在外補職缺時,請填意願書檢附相關資料即可(資績評分表免填);內陞職缺時意願書及資績評分表(一) 均需填寫並檢附資料。2.資績評分表尚有第(二)頁,係內陞職缺時由人事單位填寫,併送承辦人員審核欄用人單位評分使用。 (10704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