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561088 上传时间:2018-10-19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9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海南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海南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海南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海南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海南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实施成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 (琼府2015108号)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社会发展需要,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的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第三条

2、项目是财政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项目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任务,服务于项目目标。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职责明确、程序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2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 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会同海南省财政厅共同管理。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是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的项目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省财政科技计划管理制度;(二)研究提出研发需求、总体任务布局及专项设置建议;(三)编制省财政科技计划实施方案,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四)提出承接省财政科技计划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服务机构建议,

3、与服务机构签署任务委托协议,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会同省财政厅开展省财政科技计划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提出省财政科技计划优化调整建议;(六)建立省财政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协调保障机制,推动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七)组建省财政科技计划专家库,支撑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八)开展科技发展趋势的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优化省财政科技计划总体任务布局。3(九)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十)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第六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项目立项资金预算的审核,按程序拨付项目资金;(二)会同省科技厅开展省

4、财政科技计划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提出省财政科技计划优化调整建议;(三)会同省科技厅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等)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二)严格执行省财政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三)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4(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5、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六)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第八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强化法人责任,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课题任务目标;课题任务须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第三章 指南编制与发布第九条 省科技厅每年适时发布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应根据全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由省科技厅或组织相关专家编制。第十条 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项目遴选方式,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对申报单位的资质、与项目相关的研究基础以及配套资金等提出明

6、确要求。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下一年度各类科技计划支持方向、资助方式、实施年限、资助额度等内容。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5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受理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填报并提交项目申报书电子文档(特别要求不需要网上提交的专项除外) ,启动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纸质材料统一通过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办理。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或者中央在琼单位,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必须以独立法人单位名义申请,暂不受理个人名义申报;(三)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

7、理规范,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工作基础;(四)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队伍、经济能力;(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六)申报指南提出的其他要求。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课题)为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年龄、工作时间等符合申报指南要求。项目(课题)负责人及研发骨干人员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6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和规定渠道(书面申报或网上申报) ,将项目申报材料送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对所受理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和受理。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第十六条

8、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项目立项主要程序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行政决策、公示和项目下达。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服务机构开展申报项目材料形式审查工作,重点对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目内容是否符合申报指南和是否存在重复申报等进行审查。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专家主要从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选取,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机制。鼓励邀请外省专家参与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的项目评审工作。第十九条 组织专家采取网络评审、材料评审或会议评审等方式开展项目初审,择优遴选出 2-3 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参加答辩评审。第二十条 申报项目数量低于拟立项数量 2-3

9、倍的,可不组织初审,通过形式审查后直接进入答辩评审环节。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项目立项程序的规范性等进行7审核,结合行政决策形成审核意见。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通过审核的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并依据公示结果发布立项通知,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也应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任务书应以项目申报书和专家评审意见为依据,突出绩效管理,明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考核方式等。对于保密项目,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第二十四条 对于突发、紧急的省重大科技需求,省科技厅可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已设立的研发任务进行调整,研究提出

10、快速反应项目,采取定向择优等方式组织实施。涉及财政资金总概算调整的,按程序报批。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下达后1个月内与省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等)应根据项目(课题)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进8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应按照一体化组织实施的要求,加强不同任务间的沟通、互动、衔接与集成,共同完成项目总体目标。 第二十七条 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对可能影

11、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并研究提出对策建议。第二十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按要求参加集中交流、专题研讨、信息共享等沟通衔接安排,及时报告研究进展和重大事项,支持项目牵头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管理、服务和协调保障工作,通过全程跟进、集中汇报、专题调研等方式全面了解项目进展和组织实施情况,及时研究处理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及时判断项目执行情况、承担单位和人员的履约能力等。在项目实施的关键节点,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第三十条 对于创新链关联性较强的

12、相关项目,省科技厅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强协调和联动,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进度安排,共同完成研发任务。9第三十一条 实行项目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科技报告制度要求,于每年 11 月底前,通过业务系统向省科技厅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第三十二条 实行项目中期检查制度。执行周期在 3年及以上的重大专项项目,在项目实施中期,省科技厅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做出判断,并形成中期执行情况报告;执行期在 2 年及 2 年以内的重点专项项目,在项目实施中期,省科技厅对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进

13、度实施,同时帮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具有明确应用示范目标的项目,省科技厅可邀请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开展中期检查工作。第三十三条 实行项目不定期报告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省科技厅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不定期汇报项目实施情况。第三十四条 实行项目重要事件报告制度。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合同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或难以协调的问题,项目承担单位须向省科技厅及时报告。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中须对以下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应通过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或按相关程序报批:10(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含项目牵头单位) 、课题承担单位、项目(含课题)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

14、大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含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省科技厅审核批复;(二)变更课题参与单位、研发骨干人员、课题实施周期、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要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省科技厅审核批复;(三)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可委托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并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 如擅自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延长项目实施期限、有意终止项目实施,且未经省科技厅审核同意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省科技厅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对擅自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且未经省科技厅审核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省科技厅责令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对有严重过错并且整改不力的,可停止其项目实施,视该项目不通过验收,会同省财政厅收回项目相关财政经费,记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失信一次。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为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等事业单位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