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为民是.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一、确立执法为民理念的重大意义政法工作必须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这是由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我们国家政权的.主义性质所决定的。(一)执法为民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为”执政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政法机关履行的执法职责,政法工作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是立足自身职能,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为人民用好权、执好法,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执法为民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国家权力的来源。政法机关的权力是人民授予,只能用来保护和发展人民的利益,每一项具体执法行为也只能为了人民的利益。(三)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