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 山 市 “十 一 五 ”期 间 主 要 污 染 物排 放 总 量 控 制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方 件中总量办20127 号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各镇区环保分局,各科室、监察分局、站、院、学会:为确保我市完成“十二五 ”主要污染物总 量减排目标,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实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的通知(中府办2010 35 号)的精神,我办制定了中山市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实施细则,并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相关工作。附件:中山市建设项
2、目环保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2审核制度实施细则中山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一二年五月七日(联系人:单启怡,联系电话:88363310)中山市“十一五 ”期间 主要污染物3排放总量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 年 5 月 7 日印发附件:中山市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实施细则为 完 成 我 市 “十 二 五 ”主 要 污 染 物 总 量 减 排 目 标 ,贯 彻 落 实 我市 “加 快 转 型 升 级 ,建 设 幸 福 和 美 家 园 ”的 总 体 部 署 ,根 据 国 务 院关 于 印 发 “十 二 五 ”节 能 减 排 综 合 性 工
3、作 方 案 的 通 知 (国 发 201126 号 )、省 环 保 厅 关 于 实 行 建 设 项 目 环 保 管 理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总量 前 置 审 核 制 度 的 通 知 (粤 环 200869 号 )和 市 政 府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的通知(中府办 201035 号)的精神,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情 况 ,制 订 本 实 施 细 则 。一、总量前置审核的范围总量前置审核的范围为“十二五” 期间所有申 请新增化学需氧量(COD)、氨氮( NH3-N)、二氧化硫( SO2)、氮氧化物(NOx )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新改扩建工业、农业(种植业
4、除外)项目。项目所在镇区必须完成上年度总量减排任务(包括总量减排年度目标、总量减排项目完成计划进度)方可提出总量前置审核申请,凡未完成总量减排任务的取消该镇区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审批资格,实行“区域限批” 。二、总量前置审核办法各镇区新改扩建项目申请新增化学需氧量(COD)、氨氮附件:4(NH3-N)、二氧化硫(SO 2)、氮氧化物(NOx )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工业建设项目填写中山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表(见附表 1),畜禽水产养殖等农业建设项目填写中山市畜禽水产养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表(见附表 2)。各镇区须对项目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进行核定,说明排放
5、量分配来源,经镇区总量办、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同意后提交市总量办。市总量办负责对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申请进行核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核定该项目通过总量前置审核:1、所提交表格已按照填表要求完整、规范、准确填写。2、项目不属于新改扩建漂染、制革、电镀、线路板、金属表面处理等重污染排放的项目(已列入市重点项目的或者属于政策性支持污染项目向工业集中园区、基地转移的另行考虑)。3、项目生产工艺及设施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范围,并且符合我市对淘汰落后产能及设施的相关规定。4、所在镇区完成上年度总量减排任务。5、调配的总量指标来源(包括所在镇区的“预算本年度余量”、所在
6、镇区的“可审 批量” 、其他镇区转 移的“已经国家认可的削减量” 以及市重点 项 目专项审批量)符合事 实、能满足项目的总量指标需求、且符合相关使用规定。5凡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核定该项目总量前置审核不通过。镇区总量审核意见不通过的项目,可持相应审核表到市总量办申请复核。三、镇区可调配总量指标的来源镇区可调配的总量指标来源分为“预算本年度余量” 和“可审批量” 。“预 算本年度余量 ”是指镇区预计本年度能够超额完成减排任务,超出削减任务的部分;“可审批量 ”是指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企业通过注销有效期内的环评或变更、注销原有合法的排污许可证,使其原审批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得到
7、整体或部分释放,所释放的量成为所属镇区的“可审批量” 。对于“可审 批量” ,若来源于已 发排污许 可证的企业,则填写中山市变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申请表(见附表 3),若来源于已取得环评批复但未发排污许可证的项目,则填写中山市撤销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总量申请表(见附表 4),经镇区总量办、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同意,市总量办核实批准后转相关部门更改、注销排污证或注销环评批复文件。变更后所释放的量划为镇区“可 审批量” 。四、镇区“可审批量”指标的使用“可 审 批量 ”的调配必 须遵守以下原则 :1、“可 审批量 ”只适用于有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产生的项目,新改扩建排放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建设项目
8、总量只可来源于各6镇区“预算本年度余量”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 污证许可量和环评批复审批量不能释放为“可审批量” 。2、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排污证许可量和环评批复审批量不得释放为“ 可审批量 ”参与调配。3、“可 审批量 ”只可用于 审批建设项目,不得作 为该镇区的减排量,各镇区“可审 批量” 作为“已通过环评批复的量”的一部分参与总量核算。4、如企业注销或减少排污证的排放量已被国家认可为削减量的,该部分量作为“ 已经国家认可的削减量” 参与镇区总量核算,不再转化为“可 审批量” 。5、如企业申请减少排污证允许排放量必须提供实施技术改造或清洁生产等证明材料,并完善相关环保手续后才能上报。6、项
9、目已通过环评批复同意立项的审批排放量只能整体注销成为各镇区的“可 审批量” ,不得部分拆分 项目环评批复文件的审批量。五、关于跨镇区总量指标转移的规定跨镇区总量指标的转移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跨镇区转移的总量指标仅能来源于“已经国家认可的削减量” 。2、各镇区的“已经国家 认可的削减量”的转移必须有跨镇区转移具体工业项目支撑,属于政府强制关闭的工业企业项目产生的削减量不能跨镇区转移。73、转出镇区必须在确保完成自身减排任务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跨镇区总量指标转移,而“可审批量 ”不得跨镇区转移。4、需要进行总量指标转移的镇区应以转出方所在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的名义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方镇政府
10、(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同意后向市总量办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上说明转移的原由、转移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和具体数量。市总量办对申请内容进行核实批准。5、市总量办在年度总量核算时按跨镇区转移的情况,对转出镇区“已 经国家认 可的削减量” 进行相 应核减。六、关于市重点项目的审核市总量办每年从市超额削减量里划拨一部分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氮氧化物指标,作为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所需总量指标小的高产值等项目的专项审批量。拟作为市重点项目申请总量指标的项目,须由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提出申请,明确要求作为市重点项目调配的总量指标量,经市政府同意后,该项目总量指标来源确定为市重点项目专项审批量,并按
11、普通项目流程办理前置审核手续。每个镇区可申请的专项审批量,原则上为化学需氧量 10 吨/年,氨氮 1 吨/年,氮氧化物 20 吨/ 年。有 “预算本年度余量”或“ 可审批量”指 标的镇区,必 须优先使用本 镇区“ 预算本年度余量”或“可 审 批量 ”。七、关于工业废水进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说明8建设项目产生的工业废水,若经专门管道或外运转移等方式进入有资质且有剩余污水处理指标的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无需申请废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经市政管道或其他方式进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的,需按流程办理总量前置审核手续。八、建设项目总量前置审核的工作流程详细流程见附表 6。附表 1:中山市建设
12、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表及填表说明附表 2:中山市畜禽水产养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表附表 3:中山市变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申请表及填表说明附表 4:中山市建设项目撤销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总量申请表及填表说明附表 5:氮氧化物产排污系数表附表 6:建设项目总量前置审核流程图中山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表9附表 1:项目名称 (单位盖章) 建设地点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行业类别所属镇区 项目性质 新建 扩建 技改 搬迁 变更经营内容 生产规模 生产天数 (天/年) 主要产污设备/工艺/名称/数量 废水产生量(吨/日)废水排放量(吨/日)燃料种类及设计使用燃煤干燥无灰基
13、挥发分(%)燃料消耗量(吨/年)申报建设的锅炉(窑炉)型号污染防治设施工艺以下由审批部门填写COD SO2 项目申请排污量(吨/年) NH3-N NOxCOD NH3-N SO2及 NOx项目申请排污量来源 可 审批量 预 算本年度余量可 审批量 预 算本年度余量 预算本年度余量预算本年度余量(吨/年) 本年度已利用余量审批量(吨/年)COD NH3-N SO2 NOx COD NH3-N SO2 NOx“十二五”以来总产生可审批量(吨/年) 已利用可审批量(吨/年) 本辖区可审批量(吨/年)COD NH3-N COD NH3-N COD NH3-NCOD NH3-N COD NH3-N排放浓
14、度(mg/L)污染物排放量(吨/年)燃料含硫率(%)废气治理设施脱硫效率(%) SO2 NOx SO2 NOx 废水 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吨/年)总量指标占用量(吨/年)是否将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联网 是否是否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总 量办意见: 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意 见:(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负责人: 日期: 负责人: 日期: 市总量办意见:日期: (单位盖章)10中山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表填表说明一、基本要求表格一式两份。不允许有空白未填的指标项。若无该项内容须填“ 无” 。若数据 为 零,则填写“0”。书 写工整清晰、不得涂改。二、填表单位1、项目业主单位
15、,填写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法人代表、联系电话、行业类别、所属镇区、项目性质、经营内容、生产规模、生产天数(天/ 年)、主要产污设备/ 工艺/名称/数量、废水产生量( 吨/日) 、废水排放量(吨/ 日)、燃料种类及设计使用燃煤干燥无灰基挥发分(%)、燃料消耗量(吨/年) 、申报建设的锅炉(窑炉)等燃烧设备型号、污染防治设施工艺,并加盖单位公章。无公章的企业,由法人代表(业主)在盖章处签写姓名、身份证号,并加盖拇指印。2、镇区总量办,填写总量信息,包括项目申请排污量(吨/年)、项目申请排污量来源、本年度已利用余量审批量(吨/年)、预算本年度余量(吨/年)、本 辖区可审批量(吨/年)、已利用可审批量(吨/ 年)、排放浓度 COD 及 NH3-N(mg/L)、污染物排放量 COD及 NH3-N(吨/年)、燃料含硫率(%)、废 气治理设施脱硫效率(% )、污染物排放量 SO2 及 NOx 总量指标占用量 SO2 及 NOx(吨/年)、是否将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联网,以及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总量办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