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关于.弱势群体保护情况调研报告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进展和.结构的急剧转型,.群体在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力量上也产生两极分化,导致一些群体在日常生活中的缔约力量(交易力量)及诉讼力量(诉讼承受力)相对低下而无法实现其基本权利,从而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在人类.生活中,犹如在自然界一样,都会有弱者存在,这是不需争辩也无法消退的客观事实,关键是一个.能否真正确认并通过制度保障的形式实现.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由于现有法律不足以适应这种群体分化的现实,无法完全爱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故需在法律理念更新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多方位、多层次的法律爱护机制,才能实现.的实质公正和.关系的和谐。本文以工业.普遍存在的三大弱势群体劳动者、消费者及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损害赔偿恳求权人为典型,从民事审判实务的视角来探讨上述课题。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 .弱势群体作为一个集体名词,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学范畴,而更多地属于.学领域的概念。“弱势”是相对于“强势”而言的,因此.弱势群体就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是对.人群依据肯定标准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