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报告范本 一、设置依据及适用范围 为保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看法书。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办理规划选址、方案立项、土地出让、确定土地规划用途、旧区改造、临时用地及临时建设的项目,应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看法书。 二、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觉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觉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