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全面质量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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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7第五部分 普查全面质量管理办法一、总则(一)根据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整体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各级普查机构和人员职责,规范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行为,确保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二)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经普办”)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普查全面质量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经济普查办公室设立普查质量管理小组,负责本地区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普查质量管理小组要针对主要工作环节建立相应的质量管

2、理工作机制,制定工作制度,落实统计质量管理目标。(三)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做好普查经费保障等相关工作,科学编制普查预算,准确测算普查设备经费,保障落实劳动报酬经费,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国家和省级经普办要制订全程宣传工作方案,创新宣传方式,加强宣传力度,增强宣传效果,对普查工作中先进事迹及时宣传报道,提升普查对象的支持、理解和配合程度,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四)本办法贯穿于普查工作的全过程,是对普查需求确定,方案设计,方案审批,任务部署,普查区划分与绘图,普查人员选聘及管理,单位清查底册编制,单位清查,登记准备,普查登记,普查数据检查、

3、审核和验收,普查数据汇总,普查数据质量抽查,普查数据评估与发布,普查资料开发,普查总结,普查表彰和处罚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和普查数据生产全过程进行考量和评价的依据。178二、普查需求确定(一)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总体框架思路的有关要求,充分了解宏观决策、行业管理、相关部门的核心需求,分析评估和科学论证需求与可能,在充分研究讨论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满足有关需求,确保普查工作符合实际需要。(二)依据普查需求的重要程度、普查的难易程度、现有统计的满足程度以及财力等资源保障条件,统筹考虑和评估,认真研究普查需求,及时向有普查需求的相关部门反馈处理意见。(三)根据研究后的普查需求,审核和确定普查内容,并报

4、有关部门审核。三、普查方案设计(一)国务院经普办统一设计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对普查范围、普查方法、业务流程、分类标准等要做到内容清晰、定义准确、范围全面;指标名称、口径、范围、计算方法、解释说明以及其相关的目录、分组、编码要规范统一,符合统计指标体系、统计分类和元数据标准,指标要简约、易取得、可核查;普查表结构要清晰,填报说明要明确,通俗易懂,以便普查员掌握和使用。单独实施普查的部门和军队系统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研究制定本部门(系统)普查实施办法。(二)对普查方案要开展系统性设计,坚持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普查内容要紧扣普查目的,并利用信息技术方式,充分考虑软件实现的可行性。要进行

5、充分论证、评估和调研,确保普查方案质量。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设置调查指标的精度,以满足数据分析使用需要为标准,要选择切合实际的选样方法,科学测算样本量。(三)数据采集和数据处理业务软件开发与方案设计要同步进行。软件功能要与普查业务衔接,确保实现普查方案的数据处理需求。数据处理程序编制人员应与业务人员通力协作,充分沟通,定制审核规则和数据处理要求。数据处理程序要规范统一,做好各类数据处理软件的衔接,实现对普查数据处理平台操作痕迹的记录,确保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信息化支撑。179(四)普查方案要在专项试点和综合试点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各级普查机构、有关部门、普查对象和基层普查

6、人员的意见,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有关专家的咨询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和评估,为实现普查目的,保证普查工作科学组织实施提供制度保障。四、普查方案审批(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统计调查项目管理规定,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报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审批。各省级经济普查机构对国家普查方案进行调整补充的,报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经普办审批。单独实施普查的部门和军队系统负责制定本部门(系统)的普查实施办法,报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经普办审批,确保普查对象的完整准确。(二)地方调整补充的内容、部门和军队系统的普查实施办法不得与国家普查方案相矛盾,不得影响国家普查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修改国

7、家普查方案中的表名、表号、表式结构,不得变更国家普查指标的名称、解释和编码等。五、普查任务部署(一)国务院经普办全面布置普查工作、确定普查对象、编制经济普查工作手册,统一组织业务培训;地方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分级编制培训手册或业务操作手册,布置普查内容,开展业务培训。(二)各级普查机构要在普查开展前,将普查人员、经费、设备等各种保障性资源配置到位,确保普查的顺利进行。(三)国 家 统 计 局 各 有 关 单 位 要 全 程 参 与 普 查 方 案 的 设 计 制 定 , 并 负 责 本 专 业 普 查 数据 质 量 。 软 件 技 术 服 务 部 门 要 按 照 数 据 采 集 处 理

8、需 求 编 制 软 件 , 准 确 定 制 制 度 , 并 进 行 软件 测 试 。六、普查区划分与绘图(一)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按照普查区划分及绘图工作细则规范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普查绘图工作,对普查区地图进行电子化存储和管理,认真审核把关。180(二)县级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对管辖范围内的普查区地图进行人工审核,重点检查普查区边界是否正确。错绘漏绘的信息要及时核实更正,边界的修改要和相邻的普查区核实确认。(三)所有普查区都应有清晰、完整、封闭的边界,同级普查区域合并起来能形成完整上一级区域;普查区个数、代码和名称应与规定的一致。七、普查人员选聘及管理(一)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要严格按照普查指导员

9、和普查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细则规范要求进行。(二)普查业务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自上而下开展。培训内容包括普查法规、普查方案、软件操作和现场调查技巧等方面。培训工作要做到:一是所有相关人员都应接受培训;二是培训要有针对性,不同人员的培训内容要有区别,对 PAD 操作人员的培训,要侧重实地模拟培训;三是将授课与课后答疑、效果测试相结合,保证培训的效果;四是分级培训时,要首先做好对教员的培训,保证教员数量与培训质量;五是培训内容要制作成教材,如普查员手册、填报说明等。八、清查底册编制(一)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按照普查单位清查办法规范要求编制清查底册,在“地毯式”清查开展前,完成清查底册编制工作。(二)各级

10、普查机构负责从相关部门取得本辖区内的单位信息,进行数据的整理、比对和排重,形成单位比对数据库。单位比对数据库审核要注意指标间逻辑关系的合理性,相关字段的规范性。(三)地方普查机构从单位比对数据库中选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字段,形成清查底册。编制清查底册要符合规范流程要求,建立准确的对应关系,标记清楚字段的部门来源。九、单位清查(一)国务院经普办统一定制清查告知书。国家和地方普查机构要通过有效方式向清查181单位进行告知,确保清查对象了解清查内容,配合清查工作。(二)县级普查机构负责加载清查底册、普查区电子地图到 PAD 上,并统一准备普查员工作证件和其他普查员用品等资料。根据普查单位清查办法的规

11、定,确认单位类型,核实底册相关信息。要求进行“地毯式”清查,对清查对象所在建筑物进行定位,并准确采集相关信息。各级普查机构要做好数据的审核、评估、整理工作,确保清查质量。(三)各级普查机构要有专人负责清查数据的审核、评估工作,做到“随报随审” ,对需要核查的数据要及时核实修正。各级普查机构在清查数据处理平台上进行监管,规范数据处理流程,强化工作节点时间管理。十、登记准备(一)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按照普查登记工作细则进行普查单位名录编制、个体经营户抽样等数据准备工作。国务院经普办在联网直报平台上统一部署一套表单位的名录信息和普查表式。县级普查机构负责组织普查人员加载非一套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抽样的名

12、录信息和表式到 PAD 上。个体经营户样本抽选和加载工作严格按照个体经营户抽样方案的要求进行。(二)国 务 院 经 普 办 统 一 定 制 普 查 告 知 书 。 国 务 院 经 普 办 通 过 国 家 统 计 局 联 网 直 报 平台 向 一 套 表 单 位 发 送 第 四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告 知 书 。 地 方 普 查 机 构 要 通 过 有 效 方 式 向 一 套 表单 位 、 非 一 套 表 单 位 和 个 体 经 营 户 发 送 第 四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告 知 书 , 指 导 和 督 促 其 做 好 相关 准 备 工 作 。十一、普查登记(一)要严格按照第四次

13、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工作细则统一规定的工作流程和普查数据处理程序进行普查登记。普查员采集数据要做到边录边审,要对表内指标间的平衡关系和逻辑关系等进行现场审核,对发现的错误及时修改或说明。程序审核通过的单位数据要及时上传到平台。(二)普查登记时,普查员要认真查阅普查对象的相关经营证件和与经济普查有关的会182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原始资料,要审核普查对象的统计指标计算口径和方法是否规范正确,计算依据是否可靠,统计台账、原始记录等资料是否全面、规范。普查对象的财务指标,应当依据真实、合法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填报。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明显不符合实际的,应当据实填报。(三)数

14、据 采 集 时 , 普 查 机 构 要 排 除 人 为 干 扰 , 普 查 对 象 要 坚 持 独 立 报 送 真 实 数 据 ,普 查 员 要 准 确 理 解 普 查 内 容 , 要 有 良 好 的 现 场 沟 通 技 巧 , 确 保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按 时 准 确 采集 数 据 。十二、普查数据检查、审核和验收(一)各级普查机构统一组织普查数据检查、审核和验收工作。 (二)各级普查机构要有专人负责数据检查工作。负责数据检查工作的人员要严格按照规范流程进行操作,认真比对普查单位相关证照和资料,全面核实普查数据。省、地、县级经济普查机构严格按照要求抽取一定比例普查小区进行普查数据质

15、量检查并记录备案,对没有达到普查登记工作细则数据检查合格标准的普查小区所在的乡(镇、街道) ,进行复查。(三)各级普查机构要在数据处理的每一个环节详细记录对数据处理过程中的操作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处理内容、变更过程、特别事项、签名等,并对遇到的问题、处理方法等进行说明。要充分利用数据处理平台的数据修改痕迹查询、日志查询检索等功能,对各种时间、报表、指标等的处理过程进行实时监测。(四)普查数据审核工作不仅要对行业内数据进行排重、查询、修正,还要对全部普查数据进行跨专业、跨地区审核、排重、查询、修正,重点进行重名重码的审核和法人单位与产业活动单位的关联审核,要保证普查单位不重不漏,普查数据审核合

16、格。(五)各级普查机构要组织开展数据验收工作。上一级普查机构负责验收下一级普查机构上报的基层普查数据,并由普查机构负责人对通过验收的普查综合数据签字确认。十三、普查数据汇总183(一)国务院经普办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相关单位和地方经济普查机构参与,逐级开展。国家统计局负责对全国及分省数据汇总结果进行评估和核实,以及全国及分省个体经营户数据的推算汇总。省级及以下普查机构负责对本级及下一级地区数据汇总结果进行评估和核实。(二)按照综合表要求进行汇总,通过对主要指标进行汇总,与历史资料进行对比,并对汇总结果的逻辑性和客观性进行判断,有问题的应查明原因并核查订正。(三)数据汇总审核工作要侧

17、重做好“四对比” ,即汇总表内或汇总表间相关指标的对比,看是否有不合理的数据;汇总表主要指标数据与常规报表数据对比,看是否有奇异数据;各地汇总数据间的对比,看是否出现异常数据;分行业主要指标数据相对数据对比,看是否有超常规的数据。十四、普查数据质量抽查(一)国务院经普办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相关单位和地方经济普查机构参与,开展事后质量抽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二)地方经济普查机构要积极配合国家事后质量抽查小组开展工作。(三)参加抽查工作的人员要严格按照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方案规定,遵守纪律要求,采取现场检查和电话抽查的方式,对普查单位和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查。十五

18、、普查数据评估与发布(一)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结果,评估全国及分省普查数据质量。(二)各级普查机构应综合运用历史数据比较、横向数据比较、数据偏差分析、相关性分析和专家论证等方法对综合数据进行准确评估。(三)各级普查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发布本级及分地区数据。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发布经济普查公报应当经上一级经济普查机构核准。(四)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数据发布公示制度,严格按照发布日程和工作流程发布数据。184认真分析研究数据发布后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制定针对性强的预案,做好数据的解读和说明。(五)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利用

19、各种发布渠道,包括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统计出版物等方式发布普查数据。(六)对外发布的统计分析报告中不得涉及保密数据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十六、普查资料开发(一)各级普查机构要深度挖掘和分析普查数据,保证分析方法科学、分析观点深入浅出,通过统计分析,开发更为丰富的普查产品,努力满足用户多样化需求。(二)健全整理归档制度,明确规定保管和归档普查数据的范围、时间、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使用权限等。 (三)各级普查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文件、方案、普查数据和元数据等纸介质和电子文件进行归档,按照标准化的流程和要求进行分类、备份或清理。要及时建立和完善数据库,建立查询和

20、检索机制,提供数据的转换和交换服务。(四)各级普查机构要及时将普查单位原始数据和综合数据存储、备份,并追加到相关的数据管理系统,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强化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五)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除作为统计执法外,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十七、普查总结(一)各级普查机构要依据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相关规定,对普查全过程各环节质量进行评估,对方案设计、流程操作、设备配备、组织工作、数据质量等好经验好做法以及普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对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应用于普查业务流程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21、总结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上级经济普查机构。185(二)国 务 院 经 普 办 在 地 方 总 结 的 基 础 上 , 对 全 国 经 普 工 作 进 行 总 结 。 总 结 内 容 要 全 面 、客 观 、 实 事 求 是 , 对 好 经 验 好 做 法 以 及 问 题 的 分 析 要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 不 夸 大 成 绩 , 不 回 避 错 误 。十八、普查表彰和处罚(一)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开展本级经普工作评比、表彰。评选范围和规模要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要严格公正,评选结果要接受群众监督,充分体现代表性。国务院经普办对全国经普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和表彰

22、。(二)对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或经济普查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进行处罚。对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或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的,或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普查对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进行处罚。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普查对象将被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十九、附则(一)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经济普查全面质量管理标准和实施细则。地方经济普查全面质量管理标准和实施细则不得与本办法相矛盾。(二)本办法由国务院经普办负责解释。(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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