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出租车市场管理调研报告 县域能否进展出租车?经营出租车的审批权在哪一级?如何规范县域出租车的管理?笔者带着这些问题进行了调研,并结合实际作了一些思索与建议,意在供应决策参考,在决策中能惠及到其他县,笔者更是求之不得。 出租车是指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权供乘客租用,由乘客按规定支付租费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出租客运的,其批准机关为“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依据法理的理解,其审批机构应包括“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我县在交通部交大路发20xx439号文件下发前,依据交通部和省交通厅的相关文件以及1996年的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授权,由县运管所批准轿车、小型面包车、中型客车从事客运出租业务。交通部交大路发20xx439号文件将道路运输证统一收归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发放,从事出租客运的批准权上收合肥市运管处后,我县在出租车市场管理方面消失了有责无权的现象,形成较为混乱的局面,始终难以规范。一是“市场准入”被严把,使200多辆小汽车未能真正进入出租车市场;二是实际从事出租业务,却被市批准为“县内客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