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兴文县县本级行政权力清单(2016 年本)清理表填 表 单 位 ( 盖 章 ) : 兴 文 县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填 表 时 间 : 2017年 12月 15日 联 系 人 : 潘 羽 联 系 电 话 : 8821397行使层级( 请 在 对 应 层 级 填 “是 ”) 备注序号 本部门权力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市级 县 ( 区 )级1057 1 行 政 处 罚对 缴 费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 变 更 登 记 或 者 注销 登 记的 处 罚是 是 不 变1059 2 行 政 处 罚 对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或 者 社
2、 会 保 险 待 遇 支 出 的 处 罚 是 是 不 变1060 3 行 政 处 罚 对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而 未 参 加 的 处 罚 是 是 不 变1061 4 行 政 处 罚 对 用 人 单 位 拒 不 协 助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对 工 伤 事 故 进 行 调 查核 实 的 处 罚 是 是 修 改 完 善1062 5 行 政 处 罚 对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处 罚 是 是 不 变1063 6 行 政 处 罚 对 企 业 违 反 企 业 年 金 管 理 规 定 行 为 的 处 罚 是 是 修 改 完
3、善1064 7 行 政 处 罚 对 缴 费 单 位 伪 造 、 变 造 、 故 意 毁 灭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等 财 务 帐 册 、 材料 , 或 者 不 设 帐 册 , 致 使 社 会 保 险 费 缴 费 基 数 无 法 确 定 的 处 罚 是 是 不 变1065 8 行 政 处 罚对 缴 费 单 位 伪 造 变 造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证 、 未 按 规 定 从 缴 费 个 人工 资 中代 扣 代 缴 社 会 保 险 费 或 者 未 按 规 定 向 职 工 公 布 本 单 位 社 会 保险 费 缴 纳 情 况 的 处 罚是 是 不 变1066 9 行 政 处 罚对 单 位 未 按
4、 规 定 告 知 失 业 人 员 应 当 享 受 的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 为失 业人 员 出 具 终 止 或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 或 者 不 在 规 定 期 限内 提 交 失业 人 员 名 单 、 档 案 的 处 罚是 是 不 变1067 10 行 政 处 罚对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人 员 简 章 内 容 不 真 实 致 使 求 职 者 上 当 受 骗 、未 按 简章 公 布 的 录 用 数 量 择 优 全 额 录 用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求 职 者 、 未按 规 定办 理 求 职 者 录 用 以 及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或 解 除 备 案 手 续 和
5、不 按 规定 确 定 试 用 期 的 处 罚是 是 修 改 完 善1068 11 行 政 处 罚对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未 取 得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人 员 从 事 国 家 规 定 须持 证 上 岗 的 技 术 工 种 、 特 种 作 业 工 种,向 求 职 者 或 被 录 用 人 员 收取 或 变 相 收 取 费 用 ,扣 押 被 录 用 人 员 的 身 份 证 、 学 历 证 和 资 格证 等 证 件 的 处 罚是 是 修 改 完 善1069 12 行 政 处 罚 对 用 人 单 位 未 及 时 为 劳 动 者 办 理 就 业 登 记 手 续 的 处 罚 是 是 不 变107
6、0 13 行 政 处 罚 对 用 工 单 位 违 反 辅 助 性 岗 位 确 定 程 序 规 定 的 处 罚 是 是 不 变1071 14 行 政 处 罚对 外 国 人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伪 造 、 涂 改 、 冒 用 、 转 让 、 买 卖 就 业证 和 许可 证 书 的 处 罚是 是 不 变1072 15 行 政 处 罚 对 滥 发 、 伪 造 、 仿 制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处 罚 是 是 修 改 完 善1073 16 行 政 处 罚对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站 ( 所 ) 不 遵 守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未 从 国家 规 定 的 试 题 库 提
7、 取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试 题 、 拒 不 受 理 符 合 申 报条 件 和规 定 手 续 人 员 的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 不 严 格 执 行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回避 制 度和 乱 收 费 的 处 罚是 是 修 改 完 善1074 17 行 政 处 罚对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机 构 或 者 职 业 技 能 考 核 鉴 定机 构未依 法 开 展 职 业 介 绍 、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或 者 职 业 技 能 考 核 鉴 定 行为 的处 罚是 是 修 改 完 善1075 18 行 政 处 罚对 无 理 抗 拒 、 阻 挠 劳 动 保 障 行
8、政 部 门 实 施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 不按 要 求报 送 书 面 材 料 、 隐 瞒 事 实 真 相 、 出 具 伪 证 或 者 隐 匿 毁 灭 证 据 ,经 劳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拒 不 改 正 或 者 拒 不 履 行 劳 动 保 障 行政 部 门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的 处 罚是 是 修 改 完 善1076 19 行 政 处 罚 对 用 人 单 位 制 定 的 劳 动 规 章 制 度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处 罚 是 是 不 变1077 20 行 政 处 罚 对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规 定 建 立 职 工 名 册 的 处 罚 是
9、是 不 变1078 21 行 政 处 罚对 用 人 单 位 以 担 保 或 者 其 他 名 义 向 劳 动 者 收 取 财 物 和 劳 动 者依 法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时 用 人 单 位 扣 押 劳 动 者 档 案 或 者其 他 物 品 的 处 罚是 是 不 变1079 22 行 政 处 罚对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规 定 保 存 录 用 登 记 材 料 , 或 者 伪 造 录 用 登 记材 料 的处 罚是 是 不 变1080 23 行 政 处 罚 对 未 经 许 可 擅 自 经 营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的 处 罚 是 是 不 变1081 24 行 政 处 罚对 劳
10、 务 派 遣 单 位 涂 改 、 倒 卖 、 出 租 、 出 借 、 非 法 转 让 劳 务 派 遣经 营 许 可 证 , 隐 瞒 真 实 情 况 或 者 提 交 虚 假 材 料 及 以 欺 骗 、 贿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劳 务 派 遣 行 政 许 可 行 为 的 处 罚是 是 修 改 完 善1082 25 行 政 处 罚 对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 用 工 单 位 违 反 劳 务 派 遣 规 定 行 为 的 处 罚 是 是 修 改 完 善1083 26 行 政 处 罚 对 用 人 单 位 不 依 法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和 集 体 合 同 的 处 罚 是 是 不 变1
11、084 27 行 政 处 罚 对 用 人 单 位 及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拒 绝 或 拖 延 签 订 集 体 合 同 、 不 提供 或 不 是 是 修 改 完 善如 实 提 供 签 订 或 履 行 集 体 合 同 所 需 资 料 、 劳 动 标 准 低 于 集 体合 同规定 、 规 章 制 度 与 集 体 合 同 抵 触 、 集 体 合 同 不 按 时 报 送 劳 动 保障 部门审 查 及 其 他 违 反 集 体 合 同 管 理 规 定 行 为 的 处 罚1085 28 行 政 处 罚 对 用 人 单 位 侵 害 集 体 协 商 代 表 的 特 殊 保 护 权 益 的 处 罚 是 是 不
12、变1086 29 行 政 处 罚 对 用 人 单 位 非 法 招 用 未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的 处 罚 是 是 修 改 完 善1087 30 行 政 处 罚 对 单 位 和 个 人 为 未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介 绍 就 业 的 处 罚 是 是 修 改 完 善1088 31 行 政 处 罚 对 禁 止 吸 烟 场 所 未 按 规 定 设 置 禁 烟 标 识 或 违 反 规 定 设 置 吸 烟器 具 的 、 个 人 在 禁 止 吸 烟 的 公 共 场 所 吸 烟 的 处 罚 是 是 不 变1089 32 行 政 处 罚对 用 人 单 位 违 规 延 长
13、劳 动 者 工 作 时 间 、 克 扣 或 者 无 故 拖 欠 职工 工 资的 处 罚是 是 不 变1090 33 行 政 处 罚 对 侵 害 女 职 工 、 未 成 年 工 劳 动 保 障 权 益 的 处 罚 是 是 不 变1091 34 行 政 处 罚 对 用 人 单 位 拒 绝 补 发 最 低 工 资 差 额 和 拒 绝 支 付 赔 偿 金 的 处 罚 是 是 不 变1092 35 行 政 处 罚对 未 经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 擅 自 设 立 人才 中 介服 务 机 构 或 从 事 人 才 中 介 服 务 活 动 的 处 罚是 是 不
14、变1093 36 行 政 处 罚对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设 立 中 外 合 资 人 才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 或 者 中 外合 资 机构 擅 自 开 展 人 才 中 介 服 务 活 动 行 为 的 处 罚是 是 不 变1094 37 行 政 处 罚对 人 才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改 变 名 称 、 住 所 、 经 营 范 围 、 法 定 代 表人 以 及 停 业 、 终 止 等 , 未 按 原 审 批 程 序 办 理 变 更 或 者 注 销 登记 手 续 行 为 的 处 罚是 是 不 变1095 38 行 政 处 罚 对 人 才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超 越 许 可 证 核 准
15、 的 业 务 范 围 开 展 业 务 活动 行 为 的 处 罚 是 是 不 变1096 39 行 政 处 罚 对 人 才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不 依 法 接 受 检 查 或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行 为 的 处 罚 是 是 不 变1097 40 行 政 处 罚对 人 才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或 作 出 虚 假 承 诺 , 与 招 聘方 或 应聘 方 串 通 损 害 另 一 方 利 益 行 为 的 处 罚是 是 不 变1098 41 行 政 处 罚 对 人 才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伪 造 、 涂 改 、 租 借 、 转 让 许 可 证 行 为 的 处 罚 是
16、 是 不 变1099 42 行 政 处 罚 对 用 人 单 位 在 招 聘 活 动 中 向 应 聘 人 收 取 费 用 或 以 招 聘 为 名 谋取 不 正 当 利 益 行 为 的 处 罚 是 是 不 变1100 43 行 政 处 罚对 人 才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未 在 其 服 务 场 所 醒 目 位 置 悬 挂 许 可 证 及其 他 登 记 证 件 , 公 布 服 务 内 容 、 收 费 项 目 、 收 费 标 准 、 监 督机 关 名 称 及 监 督 电 话 行 为 的 处 罚是 是 不 变1101 44 行 政 处 罚对 用 人 单 位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聘 人 才 ,
17、未 如 实 公 布 拟 招 聘 人 才的 数 量 、 岗 位 、 待 遇 及 人 才 应 具 备 的 学 历 、 职 称 等 条 件 , 发布 虚 假 招 聘 信 息 行 为 的 处 罚是 是 修 改 完 善1102 45 行 政 处 罚对 中 外 合 资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不 依 法 接 受 检 查 , 不 按 规 定 办 理 许可 证 变 更 等 手 续 ,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手 段 欺 骗 用 人单 位 和 应 聘 人 员 行 为 的 处 罚是 是 不 变1103 46 行 政 处 罚 对 未 经 许 可 和 登 记 擅 自 从 事 职 业 中 介 活
18、 动 的 处 罚 是 是 不 变1104 47 行 政 处 罚对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虚 假 就 业 信 息 , 为 无 合 法 证 照 的 用 人 单位 提 供职 业 中 介 服 务 , 伪 造 、 涂 改 、 转 让 职 业 中 介 许 可 证 的 处 罚是 是 不 变1105 48 行 政 处 罚 对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向 劳 动 者 收 取 押 金 的 处 罚 是 是 不 变1106 49 行 政 处 罚对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介 绍 求 职 者 从 事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从 事 职 业 , 以职 业 介 绍 为 名 牟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或 从 事
19、其 他 违 法 活 动 , 未 经 批准 擅 自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 未 办 理 变 更 或 者 注 销 职 业 介 绍 许 可 证手 续 , 违 规 向 求 职 者 收 取 入 场 费 , 拒 绝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依法 对 职 业 介 绍 许 可 证 实 施 年是 是 修 改 完 善检 行 为 的 处 罚1107 50 行 政 处 罚对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未 悬 挂 职 业 介 绍 许 可 证 及 其 他 登 记 证 件 , 公布 服 务内 容 、 收 费 项 目 及 标 准 、 监 督 机 关 名 称 和 监 督 电 话 的 处 罚是 是 不 变1108 51
20、 行 政 处 罚 对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未 建 立 服 务 台 账 或 虽 建 立 服 务 台 账 但 未 记 录服 务 对 象 、 服 务 过 程 、 服 务 结 果 和 收 费 情 况 的 处 罚 是 不 变1109 52 行 政 处 罚 对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在 职 业 中 介 服 务 不 成 功 后 未 向 劳 动 者 退 还 所收 取 的 中 介 服 务 费 的 处 罚 是 是 不 变1110 53 行 政 处 罚对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发 布 的 就 业 信 息 中 包 含 歧 视 性 内 容 , 介 绍 劳动 者 从事 法 律 、 法 规 禁 止 从 事 的 职
21、业 和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行 为的 处 罚是 是 不 变1111 54 行 政 处 罚对 就 业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为 无 合 法 身 份 证 件 的 人 员 提 供 就 业 中 介服 务 、 未 经 许 可 从 事 职 业 培 训 和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 为 没 有 参 加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或 鉴 定 不 合 格 的 人 员 申 报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违 规 收费 行 为 的 处 罚是 是 修 改 完 善1112 55 行 政 处 罚对 用 人 单 位 在 国 家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定 禁
22、 止 , 乙 肝 病 原 携 带 者 从 事 的 工 作 岗 位 以 外 招 用 人 员 时 ,将 乙 肝 病 毒 血 清 学 指 标 作 为 体 检 标 准 的 处 罚是 是 不 变1113 56 行 政 处 罚 对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擅 自 举 办 民 办 学 校 的 处 罚 是 是 不 变1114 57 行 政 处 罚 对 民 办 学 校 违 规 办 学 的 处 罚 是 是 不 变1115 58 行 政 处 罚 对 民 办 学 校 出 资 人 违 规 取 得 回 报 的 处 罚 是 不 变1116 59 行 政 处 罚对 民 办 学 校 未 按 规 定 将 出 资 人 取 得
23、回 报 比 例 的 决 定 和 向 社 会公 布 的 与 其 办 学 水 平 和 教 育 质 量 有 关 的 材 料 、 财 务 状 况 报 审批 机 关 备 案 , 或 者 向 审 批 机 关 备 案 的 材 料 不 真 实 的 处 罚是 是 不 变1117 60 行 政 处 罚 对 民 办 学 校 管 理 混 乱 严 重 影 响 教 育 教 学 的 处 罚 是 是 不 变1118 61 行 政 处 罚对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未 认 真 实 施 继 续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 向 社 会 公 开继 续教 育 的 范 围 、 内 容 、 收 费 项 目 及 标 准 等 情 况 , 建
24、立 教 学档 案 , 根据 考 试 考 核 结 果 如 实 出 具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继 续 教育 证 明 的 处 罚是 是 新 增30 62 行 政 强 制 对 未 按 规 定 缴 纳 或 代 扣 代 缴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用 人 单 位 加 收 滞纳 金 、划 拨 社 会 保 险 费 是 是 不 变31 63 行 政 强 制 对 可 能 被 转 移 、 隐 匿 或 者 灭 失 的 社 保 基 金 资 料 予 以 封 存 是 是 不 变16 64 行 政 确 认 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人 员 提 前 退 休 审 批 是 是 不 变66 65 行 政 检 查 劳 动 保 障 监 督 检 查 是 是 不 变67 66 行 政 检 查 人 才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检 查 是 是 不 变68 67 行 政 检 查 社 会 保 险 稽 核 是 是 不 变69 68 行 政 检 查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规 定 执 行 情 况 监 督 检 查 是 是 新 增61 69 其 他 行 政 权 利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是 是 修 改 完 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