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 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涉及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具体
2、以相关行业领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标准规定为依据。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安监总政法2011158 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二)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的。(三)未依法对从业人
3、员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而上岗作业的。(四)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五)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4、。(六)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的。(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及指定接受某种服务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八)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九)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第二章 举报信息的受理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举报事项。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
5、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奖金领取办法等。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其中涉及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也可以直接向广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包括被举报对象的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非法违法的基
6、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等。第八条 下列举报内容不属于受理的范围:(一)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已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二)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案件的举报。(三)对安全监管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四)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五)没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的举报。(六)属申诉案件的举报。第九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不得推诿拒绝,应及时接收和处置举报信息,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处置卡(附件 1),建立举报受理台账。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在 3 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移
7、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第十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案件查处、领取奖金等各个环节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应举报人要求,经举报受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明确专人与举报人联系。 第三章 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第十一条 核查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二)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可直接核查处理受理的举报事项,也可转交所下一级的
8、市、县安全监管部门核查处理。(三)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核查煤矿举报事项之前,应当广西煤监局相互沟通,避免重复核查和奖励。第十二条 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第四章 举报奖励第十三条 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举报事实的案值和举报人的协助调查情况,按下列标准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值金额 5 万元以下的违法案件或无涉案货值、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
9、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奖励 50-300 元。对案值金额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不足 10万元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 500-1000 元。对案值金额 10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不足 50 万元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1000-3000 元。对案值金额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不足 100 万元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 3000-5000 元。对案值金额 100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 5000-10000元。(二)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视事故隐患的现实危险性情节,奖励 1000 元至 1 万元。(三)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 30
10、00 元至 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 5000 元至 1 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 1 万元至 2 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 3 万元。第十四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金的确定。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形及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确定,填写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 (附件 2)报本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金的发放。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
11、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金的领取。举报人自愿到场领取奖金的,验清身份证原件后,由举报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代领的应同时提交举报人和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领取单 (附件3)签字,工作人员向领取人发放奖励资金。举报人不愿意到场领取奖金的,由举报人书面向举报受理机关提出申请,指定银行账户(含个人银行卡号)作为收款账户,填写举报奖励金领取单 ,交举报受理机关审批同意后发放到该指定账户。第十八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 60 日内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自
12、动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解释。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处置卡2.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3.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领取单附件 1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处置卡编号:姓名 电话信函联系电话网络传真举 报 人通信地址举报方式来人举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举报内容领导批示接报单位 接 报 人接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处室签收人处理结果附件 2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编号:举报人 举报时间 联
13、系电话举报方式 来人( ) 电话( ) 信函( ) 其他( )举报事项案件经办人 结案时间案件处理结果 处罚对象及罚没金额奖励意见奖励标准: 奖励金额(大写):奖金领取方式 办案人员签名: 年 月 日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审核人: 年 月 日审核人: 年 月 日举报查办部门意见负责人审批意见审批人: 年 月 日备注:填写此表必须是经过调查核实的举报案件,按件填写,一式三份。承办部门、举报受理部门、财务部门各存一份。附件 3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领取单领取人姓名 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奖励案由奖励金额(大写)案件经办人意 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相关负责人审核意见审核人: 年 月 日审批意见审批人: 年 月 日领 取 人签名并押印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