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欢迎下载浅析我国企业合并中的所得税会计问题 作者:黄立华来源:财会通讯2009年第06期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合并行为的频繁发生,作为记录经营业务的会计也要求反映企业集团合并行为。在合并过程中,所得税问题成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从而需要专门对合并所得税会计进行研究。一、我国企业合并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目前税法中对企业集团所得税主体的规定主要有:企业集团以核心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成员企业为纳税人;个别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集团公司可以合并缴纳所得税以外,其他的母公司一律实行分别缴纳所得税。在补亏处理方面我国税收法规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发生合并业务后,参与合并的企业合并以前的亏损,用子公司以后年度的利润补亏,不得并入集团的利润;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子公司合并以后的亏损并入集团的利润,不得用自己以后年度的利润补亏。在分得子公司股利的处理方面,税法规定从境内子公司分得的股利,若母公司所使用的所得税率高于子公司,则应将投资所得还原成税前收益后补交所得税;从境外子公司分得的股利,允许将已在境外交纳的所得税从其应交纳的所得税中扣除。企业集团内部交易的存在也是合并所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