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残疾预防及综合干预专家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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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广州市残疾预防及综合干预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按照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国令第675 号)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预防行动方案的通知 (穗府办201741 号)的要求,提高我市残疾预防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促进我市残疾预防及综合干预工作常态化开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立广州市残疾预防及综合干预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 ,建设专家库管理信息平台。专家库应包括医疗、康复、教育和社会工作等领域的专家。专家以广州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名义聘任,并颁发聘书。第三条 专家库的职能是为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残疾预防和综合干预政策及开展相关工

2、作提供智力支持,为全市残疾预防和综合干预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工作内容包括:(一)参与本市残疾高危人群全生命周期残疾预防和综合干预评估工作;(二)参与残疾预防和综合干预标准、规范、评价指标等的制定,形成切实有效、可操作性强的方法体系和行业规2范;(三)参与残疾预防和综合干预政策制定、社会风险评估、会商,提出专业意见,健全残疾预防和综合干预社会风险评价机制;(四)结合个人专业领域,开展残疾预防和综合干预的课题研究;(五)为残疾预防和综合干预工作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制定等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指导;(六)开展残疾预防和综合干预相关项目专题调研、项目承接机构准入评审、项目服务质

3、量评价、项目实施过程监管、技术指导、人才培养等工作; (七)应邀参加残疾预防和综合干预工作领域相关理论研讨、疑难病例会诊、学术交流和课题合作,参与相关的宣教培训、教材书籍编著和公众传播活动等。(八)应邀参加残疾预防和综合干预工作领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事件的分析、研判、应急处置以及事后评估工作,总结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工作经验,形成长效机制;(九)承办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市医疗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民政主管部门共同组建专家库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集体审定入库专家名单。3市残疾人联合会是专家库管理部门。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是专家库日常

4、管理部门。(一)专家库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负责专家库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2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3组织召开专家库专家资格评审会议等管理工作会议。(二)专家库日常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协助专家库管理部门组建并管理专家库;2负责专家出库、入库、培训等工作;3负责专家信息动态管理、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工作;4负责专家的日常联络等事务性工作;5. 组织开展专家工作评价;6. 管理专家库专项经费。第二章 专家管理第五条 专家库以专家为主体,多学科组合。广泛吸收高校、科研院所、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残障和社会服务机构、假肢和矫形器( 康复辅助器具)等残疾人辅助器具生产适

5、配机构中,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涉及的理论和应用研究、行政管理、医疗、教育、康复、4心理咨询、社会工作、残障服务领域的专家。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高度责任心,能够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医疗康复专家应当取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累计 5 年以上;(四)在时间和精力上能保证完成评估工作;(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第六条 专家分类及入库条件。除满足第五条外,还应满足:(一)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及事业单位的专家应获得正高专业

6、技术职称或获得副高专业技术职称 3 年以上;(二)来源于残障和社会服务机构的专家应获得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资格或水平证书 5 年以上。(三)来源于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的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担任政府机关县处级以上职务;2担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或担任中层以上职务 2 年以上;3获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5资格或水平证书);4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中级资格或水平证书)2 年以上。第七条 入库专家通过以下程序产生:(一)公布征集信息:由专家库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组成单位联合发文公布征集通知,并通过市政府和专家库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发布,面向各区政府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医疗机构

7、、教育机构、行业协会、大专院校、残障服务机构征集专家;(二)接受报名:申请人填写广州市残疾预防及综合干预专家库专家推荐表(附件 1,下称“推荐表”),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与其他申报材料,按照申报类别向相应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医疗和康复专家向市医疗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教育专家向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社会工作专家和假肢和矫形器(康复辅助器具)适配专家的向市民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所在单位应予以核实,严禁弄虚作假。申请人资料汇总后,由相关部门送专家库管理部门提请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审定;(三)审定入库专家名单:专家库管理部门组织召开专家库专家资格评审会议

8、对入库专家名单进行审定。专家6库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应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综合考虑申请人的学历、履历、专业特长、在有关领域的影响力及个人职业操守并考虑年龄结构、专业和行业比例等因素,提出拟聘专家名单,送专家库管理部门汇总后公示;(五)公示:专家库管理部门在门户网站公示拟聘专家名单及相关信息,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六)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专家,专家库管理部门将其纳入专家库管理;对有异议的专家,由专家资格综合评审委员会提出复核意见确定是否入库;专家库专家名单确定后,由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组成单位联合发文公布。(七)签订协议:专家库管理部门与专家签订入库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八

9、)聘任:入库专家由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名义聘任并函告各有关单位、专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九)发证:专家库管理部门制作聘书后颁发给专家;(十)公告:专家库管理部门通过市残联门户网站公布专家名单。7第八条 专家库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专家。增补专家聘任截止日期与同届专家聘任截止日期相同,到期一并换届。增补专家的相关程序参照选聘程序进行。第九条 申请入库的专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推荐表;(二)个人身份证明、职称或专业技术资格水平的相关证明资料;(三)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四)其他相关的证明资料。第十条 专家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自动解聘。经专家本人和专家库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续聘。第三章

10、 责任与纪律第十一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个人专长、时间和精力自主选择参与残疾预防及综合干预的相关工作;(二)要求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三)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四)根据具体工作量获得相应工作报酬。第十二条 专家应履行如下义务:(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中立履行专家职责;8(三)承担受委托或应邀参加的残疾预防和综合干预相关内容的工作,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或提出意见署名负责;(四)对知悉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三条 入库专家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专家库管理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可以作出通报批评、暂停参加有关工作,直至

11、从专家库中除名的处理。第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解除聘任:(一)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三)泄露评估工作中获取的个人隐私;(四)无故三次不接受评估工作任务的;(五)因专家个人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评估工作的;(六)专家本人申请解聘的;(七)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的情形。第十五条 专家因个人原因申请解聘的,应提前一个月向专家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专家库管理部门经相关解聘程序后与专家解聘。第十六条 专家的解聘按以下程序进行:9(一)专家库日常管理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后报专家库管理部门作出解聘决定;(二)专家库管理部门在作出解聘决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解聘信息

12、通知专家并在门户网站公布专家变更信息。第四章 专家库应用第十七条 专家库的使用应遵循如下要求:(一)开展本办法第三条(一)项工作内容,由专家库日常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自行从专家库中定向选取符合被评估对象需求的专家,每次选定专家 3 人,开展工作;(二)开展本办法第三条(二)至(九)项工作内容,由工作的主办方或委托方向专家库日常管理部门提出定向或非定向的专家需求意向,由专家库日常管理部门结合专家需求意向协调落实专家人选,人选确定后由工作的主办方或委托方通知专家本人开展有关工作。(三)开展本办法第三条(二)至(九)项工作内容,如工作的主办方或委托方是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第三方机构须从专家库

13、中选取相应的专家开展工作,第三方机构向专家库日常管理部门提出定向或非定向的专家需求意向,由专家库日常管理部门结合专家需求意向协调落实专家人选,人选确定后由第三方机构通知专家本人开展有关工作。10第十八条 专家库日常管理部门跟踪监督、考评专家开展工作情况,以此作为续聘或解聘的依据。第十九条 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经费,列入专家库日常管理部门单位预算,专款专用,可以用于业务培训、工作会议、资料印制、聘书制作、设备购置和维护、专家劳动报酬支出等保障专家库正常运转的有关项目支出。专家库信息化建设经费列入专家库管理部门经费预算。专家开展本办法第三条(一)项工作的劳务报酬由专家库管理和运营工作经费支出;本办法第三条(二)至(九)项工作的专家劳务报酬或购买服务费用,由工作的主办方或委托方给付。第二十条 专家库劳务报酬(税后)原则上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开展本办法第三条(一)项工作内容,评估费为 600 元/人,按照评估人数计算劳务报酬总额。(二)开展本办法第三条(二)至(九)项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按照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小时最高不超过500 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小时最高不超过 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小时一般不超过 1500 元;劳动报酬按照实际发生的工作时间计算,每半天最多按照 4 小时计算。其他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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