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欢迎下载如何认定帮助犯的共谋犯意甲和乙因琐事发生纠纷,后甲邀丙一同去报复乙。丙向他人借来摩托车,在明知甲携带凶器的情况下搭载甲返回现场。在距乙不远处,丙驾驶摩托车在旁等候,甲持刀上前对乙身体要害部位猛刺数刀后,搭乘丙的摩托车逃离现场。乙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本案中,甲报复杀人的主观故意明显,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不存分歧,但在报复内容、共谋犯意无确切证据、不能查实的情况下,丙帮助甲报复杀人致人死亡的行为该认定为何罪则有异议。笔者认为,甲的犯罪行为没有超出丙所能够预见的范围,甲和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相对甲的实行行为,丙之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犯的帮助犯。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实行犯而言,指在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之后,以心理支持、物质帮助等方式故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或为他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而自己不直接实行犯罪。帮助犯应具有双重心理状态:其一,必须认识到实行犯所实行的是犯罪行为及这种犯罪行为将要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必须认识到以自己的帮助行为能为实行犯实施和完成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其二,希望或者放任通过自己的帮助行为,实行犯能够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帮助故意是帮助犯的主观恶性的直接体现